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皇执字第514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北陵锅炉安装工程处,被执行人沈阳市皇姑区供暖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工程处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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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二初字第5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沈阳市皇姑区供暖公司在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陵北街129-18号房产一处,建筑面积为78.31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沈阳市皇姑区供暖公司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陵北街129-18号房产一处,建筑面积为78.31平方米。
二、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