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北陵锅炉安装工程处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北陵锅炉安装工程处与被执行人沈阳市皇姑区供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皇执字第514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北陵锅炉安装工程处,被执行人沈阳市皇姑区供暖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工程处经理。
,。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二初字第5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沈阳市皇姑区供暖公司在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陵北街129-18号房产一处,建筑面积为78.31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沈阳市皇姑区供暖公司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陵北街129-18号房产一处,建筑面积为78.31平方米。
二、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