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北陵锅炉安装工程处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北陵锅炉安装工程处与被执行人沈阳市皇姑区供暖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皇执字第514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北陵锅炉安装工程处。
被执行人沈阳市皇姑区供暖公司。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北陵锅炉安装工程处与被执行人沈阳市皇姑区供暖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2014皇民二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供暖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市北陵锅炉安装工程处工程款2000000元;二、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供暖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市北陵锅炉安装工程处2389605.82元;三、双方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23547元,由被告承担。本判决以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北陵锅炉安装工程处同意将该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辽0105执7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和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