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北陵锅炉安装工程处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北陵锅炉安装工程处与被执行人沈阳市皇姑区供暖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皇执字第01604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北陵锅炉安装工程处
被执行人沈阳市皇姑区供暖公司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北陵锅炉安装工程处与被执行人沈阳市皇姑区供暖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皇民二初字第5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