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105民初字1546号
原告铁岭阀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广裕街11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2285266-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西和祥建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路5号。
法定代表人胡蕴,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阀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和祥建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11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铁岭阀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7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铁岭阀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