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阀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铁岭阀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1202民初832号
原告:铁岭阀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广裕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阀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250元。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