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阀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已经和解,故原告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系自愿提出该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铁岭阀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静******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