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阀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申请铁岭阀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铁银执字第0027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铁岭阀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与被告铁岭阀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铁银民二初字第00404号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铁岭阀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停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标的额未能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4)铁银民二初字第00404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丹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