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终206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宁山路新新巷**。
法定代表人:田国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晶波,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冰峰,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上诉人沈阳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3民初6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虽然生效判决判令**及上诉人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但本案为上诉人基于无权代理主张向**进行追偿,故本案应首先查清案涉款项是否用于上诉人承建工程,从而确定**应否赔偿借款损失。一审对上述案件事实未查清,现将本案发回重审,一审应当合理分配双方举证责任,查清案涉款项用途,再行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3民初64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沈阳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84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关宇宁
审判员  张忠星
审判员  张小姣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肖 琼
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