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民初15693号
原告:沈阳道庆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MA0YJC4T7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二:沈阳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宁山路新新巷2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道庆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道庆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道庆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