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勤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勤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思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882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勤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三色路199号1栋2单元24层。
法定代表人:肖军。
被申请人:成都思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仁和街39号2栋1层10号。
法定代表人:孟必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旗,湖南旷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思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勤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川0107民初18828号民事裁定,对成都勤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264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勤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实际保全价值已超出保全限额,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勤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成都勤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滨江峨影支行4402××××5631账户内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晓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