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6)粤01民终18321号
上诉人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宏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冠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维持原审判决第五项、第六项,判决驳回新宏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新宏成公司向华冠公司支付延误工期的违约金合计104.20万元(暂计至2012年2月29日);3.判令新宏成公司向华冠公司赔偿因工期延误、交付迟延而导致的经济损失146.6510万元;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新宏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案双方争议的《厂区工程合同书》约定的工程造价1381万元是包干造价,根据新宏成公司于2010年6月4日出具的《承诺函》,其承诺按图纸、答疑、招标文件、合同内的要求,完成该项目的建设,并不以任何借口(如材料涨价、漏项、错报等)向华冠公司提出其他任何增加费用。因此除合同文件规定或者华冠公司签证确认可调整工程造价以外,以上包干造价不再作任何调整。新宏成公司也无权在施工期间以单方提供的未经华冠公司签证确认的资料主张增加工程造价。一、关于涉案工程工期的延误,应当由新宏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新宏成公司无权会主张顺延工期。原审法院对该事实查明不清。(一)依据《厂区工程合同书》通用条款第20.4条约定,延期时间=实际工期-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因此涉案工程应已实际竣工日期2001年12月1日为基准日,扣除合同工期和施工过程中按约定可延长的工期天数,正确认定新宏成公司工期延误的实际天数。原审法院没有审查和认定新宏成公司提交的工程联系单、签证等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也没有认定工期延误和按约定可顺延的实际天数。(二)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两合同所涉工程的工期顺延,认定事实错误,缺乏法律依据。新宏成公司逾期作出《施工进度计划表横道图》未经华冠公司确认,对华冠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已达成调整完工日期的合意没有法律依据。(三)中虹公司实施分包的钢结构工程施工期间造成工期延误,系新宏成公司拖欠中虹公司工程款导致,其责任应当由新宏成公司承担。从(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452号、(2012)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240号生效判决可以证明上述事实。(四)请二审法院审查并认定新宏成公司延误工期的事实,根据延误工期的实际天数判决新宏成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华冠公司支付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等违约责任。二、关于新宏成公司主张赔偿人员窝工费、机械闲置费损失和赔偿人工、材料上涨损失,原审法院在缺乏有效签证资料以及没有证据证实上述损失已经实际发生的情况下,根据广州同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按照新宏成公司单独提供资料所作出的鉴定结果进行认定和判决,于法无据。根据该公司对上述索赔项目所作的说明和鉴定结果,可证明项目及数量都是新宏成公司单独提供,既没有华冠公司和监理方的签证确认,且经过庭审质证也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和有限性,同时新宏成公司提供鉴定的机械设备清单与其中标后提供的施工计划所列施工期间所需的机械设备名称、数量等严重不符,该鉴定结果的损失金额不能作为原审法院认定的有效依据。新宏成公司不能提供索赔项目的其它有效证据,且其主张赔偿没有实际发生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原审法院认定窝工时间有误,判决索赔项目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三、关于涉案工程造价,原审没有依法扣减厂区及附属工程室外给排水工程重复计价的工程款47万元,违法认定新宏成公司伪造的施工现场地台标高测量数据并以007号《施工现场签证单》虚增外运土方量的工程款311972.91元及其他多项未经华冠公司确认的争议项目,导致合同外签证项目增加,合同内建设项目造价降低,原审法院认定的工程造价有误。涉案两合同均包括了室外给排水工程,原审法院没有扣减该部分工程款有误。四、原审法院对《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补偿及付款问题的决议》的认定错误,缺乏事实依据。1.由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建设与安全监督局主持,各方就工程结算召开协调会,双方共同签订了《工程结算方式及标准》。2.《关于工程竣工和结算、补偿及付款问题的决议》的打印日期是召开协调会的当天,该决议第3条海载明了“工程增加减少的计算方式按《工程结算方式及标准》进行”。客观上,各方不会于2011年12月5日达成该决议却延后至2011年12月13日再签署。3.上述决议对涉案工程两份合同的结算时间、付款时间、竣工资料的移交等重要事项都做了改变,比如新宏成公司移交工程资料的时间、办理结算周期等。可见该决议所载内容涉及涉案工程两份合同的重大变更,理应由华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办理盖章和签字手续,而不会草率地由职务是司机的罗炳兴签署。4.该决议涉及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和政府主管单位等4家单位,但这4家单位均没有盖章,从形式上该决议还没有正式生效。罗炳兴的签名只能证明其收到该决议,不能证明其有权代表华冠公司签署。5.监理公司及安监局代表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双方并未达成该决议的事实。6.现无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已经按照该决议办理了相关工程结算事宜;五、关于工程款利息的支付,原审法院判决自2012年12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违反合同约定,应予撤销。
新宏成公司辩称:华冠公司的上诉没有依据,应当予以驳回。一、原审法院对拖延工期责任问题进行了充分调查,根据大量证据来查明案件事实,作了具体而系统的分析。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二、一审法院多次开庭进行庭审质证、反复耐心地听取了双方和评估机构的意见,并根据鉴定意见作出合理合法的判决。三、双方均确认涉案两份合同是属于同一工程,两份合同密不可分,其产生的工程顺延也是相互联系的。四、一审法院已查明中虹公司分包对整个工期造成的损失均应由华冠公司承担。六、鉴定结论中明确认定本案造价不存在重复计算的事实。七、华冠公司称新宏成公司伪造施工现场地台标高的数据,是人为混淆是非。八、新宏成公司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和签收记录,证明了工程按时交付、按时结算、华冠公司故意拖欠工程款的事实。九、工程已经通过验收,足以证明新宏成公司已将完整验收资料交给华冠公司认可的事实。
新宏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华冠公司向新宏成公司支付工程款4932872.67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1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日止);二、华冠公司承担人员窝工费、机械闲置费等损失合计1394161元(包括2010年8月1日至2010年9月9日期间因施工图纸未提供导致人员、机械闲置产生的费用,其中管理人员、木工等人员和砂浆搅拌机、插入式振捣器等机械的闲置费用合计为780975元;2010年9月9日至2010年10月20日期间因设计变更导致人员、机械闲置产生的费用,其中木工、铁工等人员和砂浆搅拌机、插入式振捣器等机械的闲置费用合计为228698元;2011年7月9日至2011年7月25日期间因钢结构停工导致人员、机械闲置产生的费用,其中管理人员、木工等人员和钢管架、提升机的闲置费用合计为116480元;2011年10月30日至2011年12月9日期间因华冠公司未按时付款导致人员、机械闲置产生的费用,其中管理人员、木工等人员和砂浆搅拌机、插入式振捣器等机械的闲置费用合计为268008元);三、华冠公司承担人工、材料费及清淤泥成本上涨部分费用合计1527360元[包括钢筋、水泥等材料上涨的费用1492640元(包括了钢筋505吨在2010年9月至2011年5月期间的价差520800元;水泥503吨在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期间的价差38220元;混凝土C15共282立方米在2010年10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的价差7720元;混凝土C25共3564立方米在2010年10月至2011年1月、2011年3月至2011年5月期间的价差101740元;中砂540立方米在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期间的价差7500元;轻质砖150块在2011年1月至2011年2月期间的价差5100元;灰砂砖660000块在2010年至2011年6月期间的价差57000元;人工33128工日在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期间的价差662560元;钢管外架11500米在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期间的价差92000元)、2010年9月抽水清瘀泥的费用34720元];四、华冠公司向新宏成公司支付总包配合费90000元;五、华冠公司向新宏成公司支付违约金95000元;六、华冠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评估鉴定费。在一审庭审中,新宏成公司变更以下诉讼请求,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华冠公司向新宏成公司支付工程款5005472.89元[两份涉案工程合同总造价15710000元+确定的合同外签证项目造价1125527.50元+合同外签证项目造价439154.39元+电房项目造价24697.38元(已扣减借用外墙砖4154.92元)-已收取的12293906.41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1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日止);将第二诉讼请求变更为华冠公司承担人员窝工费、机械闲置费损失合计708832.33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1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日止);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华冠公司承担人工上涨损失265024元和材料上涨损失624545元(合计889569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1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日止);将第四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华冠公司向新宏成公司支付总包配合费76000元(双方协商强电施工配合费、高低压配电施工配合费和弱电施工配合费按1.6万元计付+钢结构分包工程配合费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1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日止)。 华冠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一、新宏成公司向华冠公司支付厂区工程延误工期309天(自2010年12月21日起计至2011年12月5日止)的违约金92.70万元(以每天3000元计算);厂区室外附属工程工期延误115天(自2011年8月16日起计至2011年12月5日止)的违约金11.50万元(以每天1000元计算);上述违约金合计104.20万元(暂计至2012年2月29日);二、新宏成公司向华冠公司赔偿因工期延误、交付迟延而导致华冠公司蒙受的经济损失1466510.27元(包括多付旧厂房、办公楼的租金损失共564724.60元;增加的人工、水电费损失430469.70元;投资利息损失471315.97元;暂计至2012年2月29日);三、新宏成公司立即交付涉案工程建筑物及全部竣工图纸、资料、文件4套(其中由新宏成公司按分部工程立卷的施工文件,包括了建筑工程综合管理记录,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记录,主体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记录,建筑屋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记录,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综合管理记录,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及验收记录,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及验收记录,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及验收记录,以及其他专业工程施工及验收记录;由新宏成公司按单位分部工程立卷的竣工图,包括了建筑竣工图,结构竣工图,钢结构竣工图,幕墙工程竣工图,给排水工程竣工图,电气工程竣工图,以及消防工程竣工图)给华冠公司;四、新宏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一审庭审中,华冠公司以其公司已于2012年6月6日强行接收了所有涉案工程建筑物为由,撤回要求新宏成公司交付涉案工程建筑物的反诉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6月24日,新宏成公司出具《承诺函》,后送达给华冠公司,载明“致: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我司特郑重作出如下承诺:……三、我司保证在因政府原因(如亚运会)等导致的停工期间,不向贵司提出任何补偿;并想尽一切办法,把能开展的工作克服困难正常施工,以保证进度的需要。……六、我司保证按图纸、答疑、招标文件、合同内的要求,完成该项目的建设,并不以任何借口(如材料涨价、漏项、错报等)向贵司提出其他任何增加费用。……”司2010年7月8日,新宏成公司出具《投标函》,后送达给华冠公司,载明“致: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我方已全面阅读和研究了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厂区工程(生产车间一、生产车间二、综合楼)三栋单体工程的施工招标文件和招标补充文件:施工图纸,并经过现场踏勘,澄清疑问,充分理解并掌握了本工程招标的全部有关情况。现经我方认真分析研究,同意接受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和条件,并按此确定本工程招标的要约内容,以本投标书向你方发包的……三栋单体工程招标内容进行投标。(土建、水电安装、消防)2010年7月6日最终报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仟肆佰零伍万捌仟伍佰叁拾柒元壹角叁分(小写)14058537.13元。现我司同意在(小写)14058537.13元的报价再下浮1.768%,最终报价为壹仟叁佰捌拾壹万元整(小写)13810000.00元。”。2010年7月21日,华冠公司(发包人)与新宏成公司(承包人)签订《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厂区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厂区工程合同书》,含《合同》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其中《合同》载明“……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厂区工程……工程内容: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厂区工程,建筑总面积约为15349.3㎡。包括土建工程的基础、砖墙及装饰、地面、外墙门窗、防火隔断、照明、室内楼梯装饰、室内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生产厂房(钢筋混凝土砖墙、顶轻钢结构,建筑面积13080㎡)、办公楼(钢筋砼框架结构,建筑面积2085.3㎡)。……二、工程承包范围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一、生产车间二、综合办公楼施工图纸所示施工内容,包括:主体、装饰、水电安装、消防及室内、外给排水工程等。单体工程分别为生产车间1、生产车间2、综合办公楼。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0年8月1日竣工日期:2010年12月2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40天……五、合同价款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壹仟叁佰捌拾壹万元正……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招标文件3、中标通知书4、投标书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双方对工程的有关洽商、审阅意见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0年7月21日……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和解释1、词语定义下列诃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条款:工程师:指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相应条款中明确。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工程师担任;……师:指发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交接证书:指本合同中约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或本工程竣工后,根据本合同约定签发的证书。1.22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3竣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4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日期。1.25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1.26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1.27图纸: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指由发工程量清单: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列出的工程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1.30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形式:指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抗、书面形式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都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二、合同文件4、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4.1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招投标工程);……(5).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6).通用条款;……(8).图纸;(9).工程量清单;(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11).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12).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进、图纸7.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套数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图纸。……人应按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承包人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提出所需的图纸、需要的时间和理由,说明由于图纸提供延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打乱工程施工计划,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三、发包人和承包人9、发包人……包人…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标准/规范、图纸、材料、设备及其它物品。9.3发包人应当在本工程开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障碍物拆除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5).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以及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批件;(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移交给承包人;(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承包人发包人未完成9.3款约定的各项工作,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10、承包人10.1承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都义务。……四、工程管理人员11、工程师11.1发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工程师或者在开工前将工程师的姓名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必须通过工程师发出。……人对承包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因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因工程师的失误,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五、转让、分包和指定分包……转让、指定分包工程15.1发包人指定本工程中必须进行分包的部分工程,称为指定分包工程。……人指定本指定分包合同应由承包人和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签订。15.3承包人与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责任划分:(1).指定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应能使承包人免除他按合同约定对发包人承担的上述责任和义务,并应保护承包人在上述责任和义务方面不受损害,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任何由于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或未尽上述责任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2).对于因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过失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承包人免于承担;……六、施工准备工作16、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工组织设计和工程师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时则应在工程师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同意。……视为同意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则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立即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出改进措施,并提交给工程师确认后执行。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工程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不得就改进措施提出索取款项。……工程、施工准备……工准备…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视为已研究和察看工地及其四周环境;已清楚知道关于通往工地的现有道路或其他联络方法、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质、损毁物业的危险、挖掘的材料的性质、进行本工程所需的工程及材料的性质、所需的住宿;已取得影响其签订合同及进行本工程施工的资料。承包人不得以对上述事项了解不够充分而向发包人索赔,并免除他根据合同约定须承担的责任。17.5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如果遇到不属于现场气候条件的、凭以往经验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和条件,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17.6在确定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时,应该考虑工程师已经发给承包人的与此有关的指令,以及在没有工程师具体指令情况下,承包人采取的使工程师可接受的措施。但是,对于合同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因素并已在合同报价中计入由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对于合同未明确指出但在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发生之前,工程师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定损失和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并对其真实准确性负责,承包人应在工程放线前作出合理的努力对其准确性进行验证,认真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承包人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这几项基准中的某项错误必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承包人按上述基准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位正确定位,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错误,并提供与此有关的各种必需的仪器、用具和人员。工程师对放样、准线或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17.9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以使承包人进行本工程施工。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致使本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展受到影响,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18、开工及延期18.1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在不少于5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的施工。……向承包人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延期开工并相应顺延工期。因延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19、暂停施工和复工……停施工和下述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在费用和工期上发包人不予补偿:(1).因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的,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停工;……包人某种因发包人或工程师的行为或失误造成停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包人、工期及延误20.1本工程或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须于合同订明的时间或各段时间内完成,或于根据20.2款的约定的延长期限内完成。20.2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能按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工程变更;……(6).遇不可抗力;(7).合同条款已明确约定或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工期顺延情况。……条款已明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20.1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或者未能在相应的期限完成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延期时间以交接证书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超过竣工日期的天数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计算(即:延期时间=实际工期-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20.5如果在本工程竣工之前,已对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签发了交接证书,且交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本工程中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本工程的延期损失赔偿费应予减少。减少的幅度按已签发交接证书的单项工程的价值占本工程价值的比例计算,但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限额不应受此影响。八、材料、设备供应……在本工程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专用条款列出的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不符时,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具体如下:……(6).材料设备到货交接时间不符合约定,早于约定时间的由发包入承担因此产生的保管费用,迟于约定时间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27、合同价款27.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中约定(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即为合同价)。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在合同中内约定。合同价款在本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工程的合下列两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单价合同;(2).可调单价合同。27.4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时,在合同价格的风险范围内,构成合同价款的项目单价一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确定后不作调整。发生合同价格风险范围以外的事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风险范围外有关费用的计算方法。……固定单价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方法及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并报经发包人同意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不予确认也不暂定金额应当在相关工程施工前确定。承包人应编制预算书报工程师审核、报发包人批准确定暂定金额。……金额应当在第27条中有关合同价款及调整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确认。28、工程量确认……程量确认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就已完工程量向工程师提交计量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计量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出的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参加并提供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协助。28.4需要使用记录和图纸进行计量的工程,承包人应在工作过程中准备好该工程的记录和图纸,并提交给工程师,然后按约定的时间与工程师一起审查和确认有关记录和图纸。如果双方均同意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和图纸上签字确认,并据此进行计量。……使用记录计量的结果:……(2).如工程师未在28.3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计量,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5).如承包人对工程师计量的结果不予同意,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申辩,申明承包人认为上述结果中不正确的方面。工程师收到上述申辩后,应重新检查其对有关工程量或有关记录、图纸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28.6第28条中有关工程量计量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确认。29、工程款支付……一、工程变更30、工程变更30.1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视为工程变更;(1).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2).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征的改变;(3).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的改变;(4).本工程任何部分施工的规定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5).为进行工程变更需要的任何附加工作、材料或设备。30.2工程变更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并由工程师提前14天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1).发包人提出变更建议,经工程师审核,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2).设计人提出变更建议,应提交相应变更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3).工程师提出变更建议,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报发包人同意;(4).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以上变更建议涉及到结构、外墙等影响本工程及公众安全的,必须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以上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或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提供由设计人出具的相应变更设计图纸和说明。……人提出变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工作。没有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得对本工程进行任何变更。……人应按工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审查并报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1、变更价款确定31.1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2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的,按合同已有的项目单价确定变更价款。当变更工程的工程量增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15%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幅度时,增加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重新约定计算方法;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变更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的,可以参照类似项目单价确定变更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计算方法;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变更价款。……中没有适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32、竣工验收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21天内,承包人应按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供竣工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申请及竣工资料后21天内,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并通知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可留置与预计未结算工程价款相近的标的物,或者要求发包人提供追加支付担保。追加支付担保金额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预计未结算工程价款款额、发包人支付担保金额情况另行约定,追加支付担保的办理及索赔程序同支付担保。32.2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承包人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交接证书,同时办理工程的移交工作。交接证书上应写明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即承包人提出申请竣工验收的日期)。交接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将工程交付给发包人,……向承包人签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须单独进行竣工验收,按专用条款中约定和上述有关竣工验收规定办理。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的,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3、竣工结算33.1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供完整合格的竣工资料后才与承包人进行结算。工程交接证书签发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33.2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应按合同的有关约定,在工程师的协助下,进行审查、核实,经与承包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应按合第33条中有关本工程竣工结算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确认。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34、违约34.1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发包人应当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通用条款33.5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34.2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人应当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通用条款20.5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时竣工;……指承包、索赔……赔……人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索赔;(2).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赔偿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通知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5).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该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提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通知。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3)、(4)的约定相同。35.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按下列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1).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索赔;(2).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出赔偿损失的索赔通知及有关资料;(3).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发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5).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应当阶段性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该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通知。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3)、(4)约定相同。35.5工程师对承包人根据第35.3款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实,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赔偿的费用并与工程款同期支付,确定延误的工期并顺延工期。35.6承包人对发包人根据第35.4款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实,与发包人协商后确定赔偿的费用并在工程师签发给承包人的支付证书中予以扣除。35.7第35条中有关本工程索赔的文件的提交、审核、审批均须经造价工程师确认。……十五、不可抗力38、不可抗力38.1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瘟疫、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高温等自然灾害。38.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以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承包人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3).承包人装备损坏、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入承担;发包人提供装备发生损坏,由发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8.5因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责任。……专用条款二、合同文件……条、图纸7.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签订合同时,肆套。……人三、发包人和承包人9、发包人9.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经完成……(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办妥发包人应该办理的各种手续。……(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完成。……纸会、承包人工作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前提供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预算书及次月的进度计划,工程师另行要求提交分项分部计划、报表的,承包人必须及时提供。……四、工程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11、工程师(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罗吉林职务:驻场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监理合同约定的职权范围对本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需要取得发包人法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书面签字认可才能行使的职权:设计变更、工程量签证、工程量增减签证、工程价款变更以及原材料更换。(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欧培鸿职务:现场工程师职权:负责工程施工管理、隐蔽工程验收以及各方面协调工作。需要取得发包人法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签字认可才能行使的职权:设计变更、工程量签证、工程量增减签证、工程价款变更以及原材料更换。12、项目经理姓名:陈景矿职务:项目经理……六、施工准备工作16、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16.1单项工程名称:生产车间1、生产车间2、综合办公楼。16.2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和要求:开工前5天提供。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接到相关材料后5天内予以回复。七、开工、竣工、工期和暂时停工20、工期及延误20.1开工日期:2010年8月1日竣工日期:2010年12月2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l40日历天……天……日延期损失赔偿费的约定:若逾期未能完成的,每天罚款3000元,违约金由发包人从工程款中扣除。……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27、合同价款及调整27.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合同价包干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以招、投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招标图纸为准。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A、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材料价格变化。B、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不可抗力的除外)变化而采取的临时措施。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投标人自行考虑风险费用,已计入投标报价的合价中。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详见招标文件11.2条。27.4材料变更的价格确定A、中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材料,根据中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计算。B、发包方指定品牌的材料,由于市场原因在施工期间暂时没有货源,经发包方确认,可以变更材料品牌以及规格,但须经发包方认质,并按照市场价格作为变更品牌的认价原则。C、由于设计变更或施工范围变化后,中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材料,由发包方认质、认价。28、工程量确认28.3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中标人应在每月25日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当月实际完成的合同工程量报告,监理工程师必须在收到报告后4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提交发包方工程师审核确认。若上述工程师对承包人所报工程量有异议,承包人应协助工程师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对,若承包人拒绝协助核对,则以工程师核实的工程量为准。28.5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并且不计入工程竣工结算内。29工程量支付29.1工程预付款本工程没有预付款。29.3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承包人完成士0.00以下工程,发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意见后五天内,付给工程合同总价款的30%;工程完成60%付到工程合同总价的45%;工程完成80%付到工程合同总价款60%;在工程完成后,支付到合同固定总价的80%;在工程通过国家相关部门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供完整合格的竣工资料,并且双方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余下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待一年保修期满,扣除8万元钢屋面和卫生间防水的保修金后支付(注:钢屋面和卫生间防水保修期为3年,保修金为8万元)。十一、工程变更经发包人法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且有设计院设计变更图,并经几方签证确认,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其变更价款确定参照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执行。十二、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在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提供肆套竣工图纸,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应满足国家和市城建档案馆的要求。……人提、竣工结算33.l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在28天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结算资料为符合相关审核部门要求的竣工结算资料),办理竣工结算。33.2增、减工程量的结算,如工程量清单有的子目,则按清单子目及下浮数进行结算;如工程量清单没有的子目,则按2006年广东省建筑工程定额、整饰工程定额、安装工程及下浮数进行结算。33.3发包人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之日起60天内审核确认,并在确认后15天内,将应支付的工程款支付给承包人。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34、违约……通用条款29.6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不承担其它任何责任。通用条就33.5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不承担其它任何责任。……指发包人通用条款20.5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时竣工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若逾期未能完成的,每天罚款3000元,违约金由发包人从工程款中扣除。……违十五、不可抗力38、不可抗力38.1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不可抗力:(1).8级以上的地震;(2).12级以上的大风;(3).持续降水24小时且降雨量为300㎜以上;(4).38摄氏度以上并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载明“……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建筑、装饰工程为1年;3、安装工程为1年;3、钢屋面及卫生间防水工程为3年(注:工程款预留8万元作为专项保修金)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010年8月7日,新宏成公司向汇美监理公司送达编号为XHC-2010001的《工程联系单》,载明“致: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抄送:广州创源汇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事由:关于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厂房施工图纸事宜:内容:我司承建贵司……厂房于2010年8月1日签订施工合同,我司人员及机械已全部进场,贵公司未提供通过图纸会审的施工图纸,我司无法进行施工,人员及机械闲置,请贵公司尽快提供施工图纸”订2010年8月9日,新宏成公司(甲方)与华冠公司指定的分包工程承包人广州市中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虹公司)(乙方)签署《工程承包合同书》,载明“……第一条、工程名称: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一车间、二车间钢结构……第三条、承包内容:含两个车间(车间一的投影面积:108m*42m=4536㎡,车间二的投影面积:108m*34m=3672㎡)的屋面体系:主钢梁、檩条、屋面板、气楼骨架及气楼板的制作、运输、安装、防腐、防火(主钢梁)、质量、验收、及税收。不含墙面体系、排水系统、土建管理费及报建费。第四条、工程造价:大写人民币:贰佰万元整第五条:承包方式:以合同总价包干,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市场价格风险、包质量验收合格和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第六条:工期:乙方在合同签订并收到甲方的施工图纸后开始备料加工,加工总工期为45个工作日,现场施工总工期为35个工作日。(预埋件安装不计入现场施工工期及现场具备钢梁吊装条件时开始计算现场施工工期)第七条:付款与结算方式(一)、甲方收到建设单位第一笔进度款后五天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额的10%作为工程进度款,即¥200000.00(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二)、钢结构主钢架、檩条到现场后五天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额的40%作为工程进度款,即¥:800000.00(大写人民币:捌拾万万);屋面镀锌彩钢卷货到现场后,五天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额的20%作为工程进度款,即¥:400000.00(大写人民币:肆拾万元)(三)、钢结构安装完毕,五天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额的10%作为工程进度款,即¥:200000.00(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四)、钢结构单项工程经总体验收合格,竣工资料验收合格后五天内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合同总额的15%作为工程验收款,即¥:300000.00(大写人民币:叁拾万元)(五)、余下合同总额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即:壹拾万元,保修金分两次支付,壹年保修期满后五天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伍万元保修金;三年保修期满后五天内支付余下伍万元保修金。……”。同日,新宏成公司、华冠公司和中虹公司签署《备忘录》,载明“为优质、高效的完成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一车间、二车间钢结构工程,建设单位、总包单位、钢结构施工单位共同签订如下备忘录。1.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诺按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中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按时支付工程款,如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按期按时支付给广州市中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从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应支付给广州市中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广州市中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代付给广州市中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从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进度款中扣除。2.广州市中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诺承担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中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内的相关责任。如已完成的剩余工程款不够支付因广州市中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如质量问题、安全问题、工期问题、材料上涨等损失)时,广州市中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愿接受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和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共同追讨。3.在追讨期间,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可免除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应经济责任”追2010年9月1日,新宏成公司填写签证编号为001的《施工现场签证单》,载明“签证原因及签证内容(或草图示意):我司按施工现场及甲方要求(以下内容不在合同范围之内及预算编制)签证内容如下:1、勾机挖装石头及复土,8月24日-31日共6.5个台班,每个台班费1600.00元。2、汽车运石8月24日-31日共29车580m3,运距15公里”同日,广州创源汇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美监理公司)签署“工程量属实”同月13日,华冠公司签署“①结算时只补回挖石方和挖土方的差价②汽车运石方573.3m3结算时只补回运石方和运土方的差价③运距按投标文件”距2010年9月2日,华冠公司向新宏成公司提供生产车间1、生产车间2和办公楼的结施、建施、水施和电施图纸。 2010年9月3日,广州增城正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受华冠公司的委托就涉案工程出具《地基土载荷试验检测报告》,该报告载明检测日期为2010年8月15日至同月29日等内容。 2010年9月5日,原增城市城乡建设管理局出具增建[2010]63号关于落实广州市建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一、全市在建工地必须严格落实广州市建委的有关要求,未经我局审核同意的建筑工地、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即2010年9月30日至2010年12月22日)严禁施工和生产。……”施2010年9月6日,新宏成公司向汇美监理公司送达编号为XHC-2010002的《工程联系单》,载明“致: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抄送:广州创源汇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事由:关于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厂房施工图纸施工现场排水事宜:内容:我司承建贵司……工程由于施工场地总体处于低洼处,我项目部设置相应排水沟排水,但邻近工地土方乱堆放,下雨天大量泥土混合积水冲入我场内,造成场内淤泥堆积,排水沟被冲毁,现需甲方协调周边地块的排水、排淤事项,避免工地形成大量淤泥和冲入我场内积水事件发生,请尽快解决”程2010年9月9日,新宏成公司、华冠公司、中虹公司和汇美监理公司等对生产车间1、生产车间2和办公楼的结施、建施图纸进行会审。会审后,新宏成公司随即正式施工。 2010年9月12日,新宏成公司向汇美监理公司送达编号为XHC-2010003的《工程联系单》,载明“致: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抄送:广州创源汇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事由:关于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厂房施工图纸挖孔桩事宜:内容:我司承建贵司……工程由于设计变更要求增加墩基础,我司人员及机械已全部进场,墩基础部分人员及机械无法进行施工,人员及机械闲置,请贵公司对人员及机械闲置补偿”程2010年9月13日,新宏成公司向汇美监理公司送达编号为XHC-2010004的《工程联系单》,载明“致: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抄送:广州创源汇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事由:关于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厂房施工图纸事宜:内容:我司承建贵司……厂房于2010年9月9日进行施工图纸会审,施工图纸会审完成,我司进行施工。2010年8月1签订施工合同,我司人员及机械已全部进场,贵司末提供通过图纸会审的施工图纸,2010年8月l日至2010年9月9日我司无法进行施工,人员及机械闲置。施工图纸未提供导致人员、机械闲置产生的费用详见(附表一)。附件:施工图纸未提供导致人员、机械闲置产生的费用表”司另附《施工图纸未提供导致人员、机械闲置产生的费用表》,该表载明管理人员、木工等人员以及砂浆搅拌机等机械的闲置费用合计为780975元。 2010年10月1日,新宏成公司填写签证编号为002的《施工现场签证单》,载明“签证原因及签证内容(或草图示意):我司按施工现场及甲方要求(以下内容不在合同范围之内及预算编制)签证内容如下:综合办公楼桩基础已施工完成,由于地质资料与实际不符,锤击管桩长度均大于设计长度,原预算总长度为1200米,实际压桩长度为1883米。增加工程量:1883m-1200m=683m”同月3日,汇美监理公司签署“根据施工合同与现场打桩记录、桩长工程量属实”同年11月18日,华冠公司签署“送桩总长度按66.7米计算实际压桩总长度按1816.2米计算”算2010年10月3日,新宏成公司填写签证编号为007的《施工现场签证单》,该签证单载明“签证原因及签证内容(或草图示意):我司按施工现场及甲方要求(以下内容不在合同范围之内及预算编制)签证内容如下:厂区场地自然地面土方高差过大,造成机械平整场地(采取挖掘机挖土与自卸汽车运土施工)及土方外运,厂区总面积21313.70㎡,共测量16个点(1)13.76m、(2)13.25m、(3)12.56m、(4)13.05m、(5)12.60m、(6)12.58m、(7)12.42m、(8)12.06m、(9)11.67m、(10)12.51m、(11)12.21m、(12)11.82m、(13)15.57m、(14)15.45m、(15)14.64m、(16)13.85m,最高点与最低点高差3.90m,场地平衡后标高为13.11m,图纸设计内地台标高13.00m,外地台标高12.70m,增加的工程量如下:1、增加外运土方量场地平衡后标高为13.11m,图纸设计外地坪12.70m,外运土方量厂区总面积21313.70㎡×0.41m=8951.75m3,运距15公里内。2、增加场内平衡土方量厂区总面积21313.70㎡×0.45m=9591.12m3(采用挖掘机挖土与自卸汽车运土施工)”同月4日,汇美监理公司签署“工程量实际测量后属实”同年12月2日,华冠公司签署“同意增加场地平衡土方量4238.33m3” 2010年10月4日,汇美监理公司在《施工现场自然地面平面图》上盖章,并签署“测量数据属实”该图载明了以下数据:(1)13.6m、(2)13.25m、(3)12.65m、(4)13.05m、(5)12.6m、(6)12.58m、(7)12.42m、(8)12.06m、(9)11.67m、(10)12.51m、(11)12.21m、(12)11.82m、(13)15.57m、(14)15.45m、(15)14.64m、(16)13.85m。 2010年10月8日,新宏成公司向汇美监理公司送达编号为XHC-2010005的《工程联系单》,载明“致: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抄送:广州创源汇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事由:关于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厂房施工图纸施工现场排水事宜:内容:我司承建贵司……工程由于施工场地总体处于低洼处,我项目部设置相应排水沟排水,但邻近工地土方乱堆放,下雨天大量泥土混合积水冲入我场内,造成场内淤泥堆积,排水沟被冲毁,现需甲方协调周边地块的排水、排淤事项,避免工地形成大量淤泥和冲入我场内积水事件发生。我司要求贵司提出解决方案,一直未得到解决,在施工过程中我司派出大量人员抽水清淤泥,抽水清淤泥费用详见(附表一)。附件:2010年9月抽水清淤泥费用表。”新宏成公司出具的《2010年9月抽水清淤泥费用表》载明2010年9月3日至同年10月2日期间16次抽水、清淤的人数和机械费用合计为34720元。 2010年10月8日,新宏成公司填写签证编号为008的《施工现场签证单》,载明“签证原因及签证内容(或草图示意):我司按施工现场及甲方要求(以下内容不在合同范围之内及预算编制)签证内容如下:综合办公楼基础10个基坑桩大应变,因基坑垫层已施工完成,桩大应变要求在基坑底加深1米,造成增加基坑挖土方、回填土方及承台C15混凝土垫层重新施工,增加的工程量如下:1、基坑增加开挖土方量、基坑增加回填土方量:A轴交①轴,1.8轴,开挖土方量、;B轴交③轴,1.8轴,开挖土方量、;B轴交⑤轴,1.8轴,开挖土方量、基坑增加轴交⑧轴,1.8轴,开挖土方量、;C轴交①轴,2.2轴,开挖土方量、;C轴交⑤轴,2.2轴,开挖土1.0C轴交⑦轴,2.2C土方量、;D轴交①轴,1.8轴,C土方量、;D轴交④轴,1.8轴,C土方量、基坑增加轴交⑦轴,1.8轴,C土方量、;2、承台垫层增加C15砼量:A轴交①轴,2.2轴,增加土方量、;B轴交③轴,2.2轴,增加土方量、;B轴交⑤轴,2.2轴,增加土方量、基坑增加轴交⑧轴,2.2轴,增加土方量、;C轴交①轴,2.2轴,增加土方量、;C轴交⑤轴,2.2轴,增加土0.1C轴交⑦轴,2.2轴,C土方量、;D轴交①轴,2.2轴,C土方量、;D轴交④轴,2.2轴,C土方量、基坑增加轴交⑦轴,2.2轴,C土0.1轴同月10日,汇美监理公司签署“工程量属实”同年11月29日,华冠公司签署“同意增加基础土方及承台垫层C15砼””2010年10月13日,新宏成公司填写签证编号为006的《施工现场签证单》,载明“签证原因及签证内容(或草图示意):我司按施工现场及甲方要求(以下内容不在合同范围之内及预算编制)签证内容如下:车间二基柱超深18个,增加柱苗钢筋混凝土(砼标号及配筋同首层柱)、柱苗木模制安,数据以米为单位,增加的工程量如下:1、A轴交20轴,长0.8加宽0.7加高1.7;A轴交19轴,长0.8加宽0.7加高0.6;A轴交18轴,长0.8加宽0.7加高0.9A轴交17轴,长0.8宽0.7高0.5;A轴交16轴,长0.8宽××8高0.5;2、B轴交20轴,长0.8宽0.7高1.4;C轴交20轴,长0.8宽0.7高1.3;3、D轴交20轴,长0.8宽0.7高0.8;D轴交19轴,长0.8宽0.7高0.6;D轴交18轴,长0.8宽0.7高0.6D轴交17轴,长0.8宽0.7高0.3;D轴交16轴,长0.8宽0.7高0.4;4、E轴交20轴,长0.8宽0.7高0.5;F轴交20轴,长0.8宽0.7高0.8;5、G轴交20轴,长0.8宽0.7高0.7;G轴交19轴,长0.8宽0.7高0.5;G轴交18轴,长0.8宽0.7高0.3G轴交17轴,长0.8宽0.7高0.2同月19日,汇美监理公司签署“工程量属实”同年11月29日,华冠公司签署“同意”意2010年10月14日,新宏成公司填写签证编号为003的《施工现场签证单》,载明“签证原因及签证内容(或草图示意):我司按施工现场及甲方要求(以下内容不在合同范围之内及预算编制)签证内容如下:车间二基础因地质原因造成基坑超深,用C15砼换填,增加如下工程量:1、A轴交20轴2.2如下工程量:图示=5.81m3。2、B轴交20轴2.4如下工程量:图示=6.05m3。3、C轴交20轴2.4如下工程量:图示=2.52m3。4、D轴交20轴2.4如下工程量:图示=1.58m3。5、1~4项合计共增加C15商品混凝土=15.96m3”同月15日,汇美监理公司签署“超深基坑工程量属实”同年11月18日,华冠公司签署“按设计更改通知的要求才能增加工程量”设2010年10月21日,新宏成公司出具编号为009的《施工现场签证单》,载明“我司按施工现场及甲方要求(以下内容不在合同范围之内及预算编制)签证内容如下:车间一增加墩基础挖孔,增加的工程量如下:详见:生产车间一挖孔桩图”同日,汇美监理公司签署为“根据现场测量计算共48支人工挖孔桩,……”同年12月2日,华冠公司签署为“情况属实”况2010年10月24日,新宏成公司再次以设计变更要求增加墩基础造成人员及机械闲置为由,要求华冠公司补偿,而向汇美监理公司送达编号为XHC-2010006的《工程联系单》,并另附《设计变更导致人员、机械闲置产生的费用表》,该表载明木工、铁工等人员以及砂浆搅拌机等机械的闲置费用合计为228698元。 2010年11月5日,新宏成公司填写《工程请款单》,载明车间1、车间2基础工程及综合办公楼基础、首层已完成;应支付4143000元等内容。同日,汇美监理公司签署意见,注明“工程进度属实,根据合同应支付总工程款的30%”同年11月8日,华冠公司签署意见,注明“属实同意付款”意2010年11月25日,华冠公司代新宏成公司向增城市建设局支付劳保金41982元。 2010年12月3日,新宏成公司填写签证编号为009的《施工现场签证单》,该签证单载明“签证原因及签证内容(或草图示意):我司按施工现场及甲方要求(以下内容不在合同范围之内及预算编制)签证内容如下:开设路口,增加如下工程量:1、C25砼路面15cm:18.8m×4.6m=86.48㎡;12.8m×5m=64㎡2、C25路路面20cm:7.3m×4.2m=30.6㎡3、路基填土:18.8m×5.5m×0.9m=93m34、砼水沟:18m5、砖砌大门柱:2.7m×0.7m×0.7m×.个=2.64m3”同年12月8日,汇美监理公司签署“工程量属实”同年12月16日,华冠公司签署“同意增加门口砼15cm厚64㎡” 2010年12月16日,新宏成公司、华冠公司和汇美监理公司召开会议,并由汇美监理公司出具《例会纪要》,载明“……一、施工单位汇报工程进度计划、工作安排及提出的问题。……施、综合办公楼有节能要求,按施工图纸审核规定,砌体应使用加气混凝土砖,是否使用加气砖。4、地下消防水池,施工总平面图有,没消防水池施工图纸,消防水池现在是否要施工。……三、建设单位回复施工单位提出的问题及提出如下的内容:1、综合办公楼砌体施工加气混凝土砖。2、消防水池暂时不施工。……防、厂区室外工程会尽快提供施工图纸,施工单位可以先做部分排水、道路、围墙等设施”厂2010年12月20日,新宏成公司出具编号为010的《施工现场签证单》,载明“我司按施工现场及甲方要求(以下内容不在合同范围之内及预算编制)签证内容如下:华冠车间二牛腿制做安装钢板,增加如下工程量:车间二:1、钢板:0.36m.0.46m×0.02m×.0块=2080kg2、钢筋:ф钢筋长0.86m.86条=339.36kg车间一:3、钢板:0.36m×0.46m×0.02m×.02块=3513.37kg4、钢筋:ф钢筋长0.86ф37k条=576.85kg”同月21日,汇美监理公司签署为“材料用量属实”2011年1月6日,华冠公司签署为“①冠公司签×0.46×80×15.7kg=208kg8kg08k2.47kg=356kg”52010年12月24日,新宏成公司、华冠公司和汇美监理公司召开会议,并由汇美监理公司出具《例会纪要》,载明“……一、施工单位汇报工程进度计划、工作安排及提出的问题。1、综合办公楼墙体砌筑计划完成1-2层、生产车间2混凝土圈梁计划2011年1月11日浇筑完成。2、生产车间1年初开始施工,计划2011年4月底完成主体及装修。3、钢结构2011年1月3日进场,5日开始预埋,10目前完成螺栓预埋工作。4、2010年1月20日可以开始钢结构的吊装,是否施工还未确定。5、钢结构材料定金请业主给予支付证明书。6、工程材料涨价,业主应给予相应的补偿。……三、建设单位回复施工单位提出的问题及提出如下的内容:1、综合楼年底必须封项,生产车间2应与钢结构配合,尽量提早开始钢结构的吊装。2、生产车间1应按计划完成。3、钢结构进场及预埋应按时,最好能够结构完成保养后进行吊装。4、去钢材加工厂察看,确定本工程用材,给予支付定金证明。5、材料涨价,根据材料的品种、数量及相关的依据,通过现场负责人确认及协商,给以相应的补偿”材2011年2月18日,新宏成公司向华冠公司送达《关于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增城厂区工程材料人工调差需尽快确定的报告》,报告载明“由我司承建的贵司增城厂区工程甲乙双方要遵守合同条款的约定,同时合同签订时的外部条件不能发生重大变化情况下我司才能执行固定价的合同条款。关于我司提出的调差理由具体如下:1、合同是2010年8月初签订,并于合同签订5日后就克服困难接入临水、临电,同时完成了施工道路、围墙和活动板房、施工人员、设备等前期准备工作。但贵司图纸迟迟未能下发到位,直到2010年9月12才图纸会审完成,比当初预计开工时间推迟了1个多月。2、图纸下发后,我司发现贵司的基础图纸与投标时进行了重大变更,增加了48个墩基础(实为人工挖孔桩),增加了大量的回填土,导致与我司原计划的工程进展不符,打乱了整个安排,工程工期也随之延后。3、图纸会审确定后我司开始土方开挖,就遇到了雨季的来临,整个9月下雨共计16天,整个月我司都边挖土边抽水,进度及其缓慢,并耗费了大量的人工、机械费。4、进入2010年10月,广州亚运来临,整个广州的工程施工需停止。在此之前,我司包括开发区管委会也不知工程能否继续施工,无法进行材料的储备,人员也大量流失,为留住民工,不得已大幅提高民工的工费。5、贵司的进度款支付不及时,在我司的多次催促下延后了一个多月才分数次支付,因贵司不能及时支付进度款,材料不能及时到位。增加的变更工程款本应同期支付,但到目前为止也未确定。6、国家屡次调整油价、人员最低工资标准直接导致了地材、人工费大幅上涨。尽管我司合同中是固定价条款,但我司为超低价中标,承担的风险有限。关键是我司不应该为图纸到位不及时、图纸变更导致工期延后、长时间雨季、进度款支付不及时、亚运的政府强制管制等原因承担材料、人工的过大上涨成本。春节前我司已经多次催促贵司解决调差问题,到目前贵司还未有明确答复。请贵司对我司提出的调差予以及时批准!因调差不及时造成我司的重大损失应由业主承担”国2011年2月23日,新宏成公司向汇美监理公司送达《关于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增城厂区工程的停工报告》,报告载明“致: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广州创源汇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由我司承建的贵司增城厂区工程因贵司在接到我司提出的调差报告一个多月都未有明确答复。因贵司原因造成又不予调差,我司难以购买主材继续施工,部分工人到场后又离场,迫不得已停工。因停工我司遭受重大损失,贵司应予补偿,特此报告”我2011年2月23日,新宏成公司填写签证编号为009的《施工现场签证单》,该签证单载明“签证原因及签证内容(或草图示意):我司按施工现场及甲方要求(以下内容不在合同范围之内及预算编制)签证内容如下:生产车间一12-20轴交A~E轴天然基础改为墩基础;共修改48个,增加墩基础造价为739216.24元×(下浮11.768)后=652225.27元,天然基退减为223221.11元×(下浮1.768)后=219274.56元,墩基础减原天然基础=增加工程造价:人民币大写:肆拾叁万贰千玖佰伍拾元柒角壹分,小写;432950.71元。增加的工程量见附表”同月24日,汇美监理公司签署“工程量属实”程2011年2月25日,新宏成公司出具《关于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增城厂区工程延迟施工的函》,并于同月27日和28日分别送达给汇美监理公司和华冠公司,该函件载明“由我司承建的贵司增城厂区工程因贵司造成的图纸到位不及时、合同内工程内容变动大、施工进度款不及时支付等原因以及亚运停工的政策性影响我司特向贵司多次提出的调差申请,未得到贵司的答复。我司特发此函向贵司提出:1、目前建筑工程材料及人工费高企不下,如贵司不能调差,我司将待价格回落后才能继续施工。2、合同内原工期待能继续施工后给予顺延。3、补偿我司因图纸到位不及时、施工进度款不及时支付、亚运停工对我司造成的损失。4、价格回落期间的机具、料具、各项设施等占用费和留守人员工资我司将上报监理和贵司,请予确认”价2011年3月3日,新宏成公司、华冠公司和汇美监理公司召开会议,并由汇美监理公司出具《例会纪要》,载明“……会议内容如下:一、施工单位汇报工程进度计划、工作安排及提出的问题。1、综合办公楼墙体砌筑计划完3月底完成。2、生产车间1计划3月20日完成19-20轴夹层混凝土浇筑,4月5日完成11-20轴二层梁板浇筑。3、生产车间2计划3月30日完成全部屋面钢结构该工程。4、外墙将要开工,甲方应尽早确定外墙砖颜色及品牌。5、年后工人流失严重,为保进度;高价请生产工人。……三、建设单位回复施工单位提出的问题及提出如下的内容:1、综合楼及生产车间2的装修工程及水电工程应按进度计划完成。2、生产车间l的结构部分施工非常慢,根本为按进度施工,应按原先计划完成主体施工进度。3、钢结构材料、焊接、涂料等应检测合格,按规定时间完成进度。4、同意由业主自己订购外墙砖,施工单位不负责外墙砖质量。5、应增加工人数量,加快工程速度,重新制定进度计划表”应2011年3月10日,华冠公司向新宏成公司送达厂区给排水总平面,以及生产车间1、生产车间2、办公楼图纸等。 2011年3月15日,新宏成公司出具《建设工程报价书》,载明投标项目为电房、门卫室正围墙、厂区道路,厂区室外给排水(土建、安装工程);总标价为壹佰玖拾万元整等内容。 2011年4月11日,新宏成公司填写《工程请款单》,载明车间1主体框架结构完成60%、车间2主体结构完成100%及综合办公楼主体结构完成100%;应支付2071500元等内容。同月15日,汇美监理公司签署意见,注明“按合同已完成总工程量60%,支付第二期总工程款的45%即13810000程款的%=2071500元”。同月18日,华冠公司签署意见,注明“属实同意支付第二期工程款人民币贰佰零柒万壹仟伍佰元正”意2011年4月14日,新宏成公司出具编号为011的《施工现场签证单》,载明“我司按施工现场及甲方要求(以下内容不在合同范围之内及预算编制)签证内容如下:综合办公楼1内外墙砌体为灰砂砖,2现施工为加气混凝土砌块,3外墙窗原设计为铝合金单片普通玻璃6mm,4外墙窗现设计为铝合金中空玻璃6+6mm,增加如下工程量:1、内外墙灰砂砖砌体原报价为138803.39元;内外墙加气混凝土切块砌体现报价为196386.39元;现增加工程量57583.00元。2、外墙窗原设计为铝合金单片普通玻璃6mm报价为177563.40元;外墙窗现设计为铝合金中空玻璃6+6mm现报价为245737.83元;现增加工程量68174.43元。二项合计增加工程费用:125757.43元。大写:壹拾贰万伍仟柒佰伍拾柒元肆叁。”同月16日,汇美监理公司签署为“根据图纸以上工程量属实”同年10月15日,华冠公司签署为“灰砂砖改用蒸汽加压砖属实,改用中空玻璃……有签证”同年10月29日,华冠公司再次签署为“必须明确报列工程量而不是工程造价,同时,施工现场中空玻璃的规格与上述有差异,请重新复核后再报”须2011年4月28日,新宏成公司和华冠公司签署《补充协议书》,约定“……一、施工范围:广州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厂区工程(综合楼、生产车间一、生产车间二)外墙瓦砖工程。二、双方协商:经双方协商外墙面瓷砖由甲方提供,乙方同意按投标报价(综合楼、生产车间一、生厂车间二)的6466㎡m2每平方米单价按26元,共计人民币……共(小写);168116.00元退还给甲方。甲方供货量必须满足施工现场用量要求。七、供货时间:甲方保证在2011年5月1日前供货到工地;以免影响施工进度及工人窝工,如供货不按约定时间到工地,造成工人窝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到2011年5月11日,新宏成公司、华冠公司和汇美监理公司召开会议,并由汇美监理公司出具《会议纪要》,载明“会议主题为鉴于广州市精冲零件有限公司厂房、办公楼施工中出现了工程款支付、工程量变更签证、施工图纸不完善、施工进度滞后及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及矛盾。监理公司召集建设、施工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经过与会人员充分协商、讨论形成如下决议供各单位遵照执行:……二、第二期工程进度款,建设单位应尽快按合同规定审核支付。三、前期所有的工程签证,建设、监理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以后新出现的工程签证,答复时限为3个工作日。四、关于施工图上出现的矛盾或不合理的问题,要求施工单位尽快将所有问题(含水电安装)进行汇总,书面报送监理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联系设计单位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如排水问题,厂房地面结构问题,厂房山墙高度不够问题,以及办公楼沉厕兜的施工问题等……”日2011年5月12日,新宏成公司作出《关于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增城厂区工程施工进度款未及时支付的函》,后送达给华冠公司,该函载明“由我司承建施工的贵司增城厂区工程,我司于2010年4月12日已完成工程总进度60%,按合同约定我司于2010年4月14日申请的第二次工程进度款的15%贰佰零柒万壹仟伍佰元,贵司于2010年5月6日支付我司壹佰万元,其中壹佰零柒万壹仟伍佰元到现在还未支付,因贵司施工进度款未及时支付到位,影响我司施工进度安排、造成工人窝工、物价上涨、工期延迟的一切损失由贵司承担,请贵司尽快安排施工进度款到位。以免造成双方经济损失,我司特发此函向贵司提出”付2011年5月17日,新宏成公司、华冠公司和汇美监理公司召开会议,并由汇美监理公司出具《例会纪要》,载明“……二、第二期进度款,建设单位尚未支付完毕,甲方承诺本周给予支付。三、前期签证尚未处理、答复,本周应全部做出书面回复。四、关于图纸出现的问题,施工单位应进行汇总,书面报送监理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联系设计单位5日内作出处理意见。五、进度计划表应甲方为支付完工程进度款,现未作安排,待定。……”出2011年5月18日,华冠公司出具《关于我方增城新建厂区工程施工进度款未能及时支付涵的涵复》,载明“我司于本年5月12日收到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增城厂区工程施工第二期进度款未及支付的涵,现我司就该涵提出的问题复涵如下:前期由于我司没有专职针对本工程进行核算的工程技术人员,因此对贵司工程施工量的复核无法及时跟进,再者,工程施工量复核以财务审核等程序按有关规定不少于14个工作日。而请款申请工程师批复日期是本年4月18日,而我司将于本年5月19日支付第二期进度款余款壹佰零柒万壹仟伍佰元正。减除非工作日,我司实际迟付增城厂区工程施工第二期进度款约十天时间,况且第二期进度款的一半即壹佰万元,我司已于本年5月6日支付给了贵司。因此,并没有对贵司的施工造成什么实质性影响,特此涵复”支2011年5月19日,新宏成公司向汇美监理公司出具编号为002的《工程联系单》,载明“关于施工图纸问题。1、生产车间1、2天面山墙设计标高低于钢屋面150㎜,如何处理?2、生产车间2的地面混凝土设计厚度为150㎜,按业主要求有60吨以上的车行使,地面厚度是否满足?是否按路面施工?3、办公楼门廊斜板如何处理?天面飘出凹下部分处理?4、办公楼飘板底线条是不是每转角1条?”?2011年5月20日,新宏成公司出具编号为012的《施工现场签证单》,载明“我司按施工现场及甲方要求(以下内容不在合同范围之内及预算编制)签证内容如下:华冠车间1牛腿制做安装钢板,增加如下工程量:1、钢板:0.36m×0.46m×0.012m×.01块=0.27026m32、钢筋:272:0.76m×.76m2(0.02m/2)2=0.06491m3”同月27日,汇美监理公司签署为“工程量属实”同年6月6日,华冠公司签署为“工程量、数量属实”同年6月9日,华冠公司再次签署为“同意按所核工程量并依照投标文件规定之定额作价”意2011年5月24日,新宏成公司、华冠公司和汇美监理公司召开会议,并由汇美监理公司出具《例会纪要》,载明“……会议内容如下:一、水电方面图纸有疑问或要求建设单位解决的没有用书面方式提出,应尽快书面提出问题,由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出解决方案。二、第二期工程进度款,建设单位已支付完毕,甲方承若后期工程款会按时支付。三、前期签证还未处理、答复,建设单位答应本周做出书面答复。……五、生产车间的大门增加构造柱要求甲方提供设计变更单或已现场签证单的方式变更增加。……”产2011年5月27日,新宏成公司填写签证编号为009的《施工现场签证单》,该签证单载明“签证原因及签证内容(或草图示意):我司按施工现场及甲方要求(以下内容不在合同范围之内及预算编制)签证内容如下:开设路口,增加如下工程量:1、C25砼路面15cm:18.8m×4.6m=86.48㎡;12.8m×5m=64㎡2、C25路路面20cm:7.3m×4.2m=30.6㎡3、路基填土:18.8m×5.5m×0.9m=93m34、砼水沟:18m5、砖砌大门柱:2.7m×0.7m×0.7m×.个=2.64m3”同月29日,汇美监理公司签署“工程量属实”同年10月29日,华冠公司签署“上述工程量的签认,按2010年12月16日我司欧培鸿签证执行结算”司2011年5月,广东省建工设计公司出具《工程设计修改通知单》(编号为改字1号),载明工程项目为生产车间-1、2;修改原因为根据甲方意见而作出修改;根据甲方要求,生产车间2在16米跨D轴~G轴××轴~20轴(60米)位置,地面厚度150厚改为200厚。并在E~F轴中分4米范围内增加双向ф围内﹫200钢筋网;生产车间2其他范围内地面做法按生产车间一做法,所有地面混凝土强度为C20;根据2011年5月25日会议确定,生产车间1、2气楼侧板高度作相应调整,详见由广州市中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气楼侧板高度调整图W-01等内容。上述通知单经华冠公司盖章确认。 2011年6月2日,汇美监理公司出具《工程暂停令》,载明“致:广东新宏城建筑工程公司鉴于你工地厂房外排栅高度不够,走道平桥未满铺,安全网未密挂;物料提升机卸料平台未按要求独立搭设等存在严重施工安全隐患。我司已多次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整改,但至今仍未得到落实。要求你司从2011年6月3日零时开始,涉及上述安全隐患的部位停止下步工序施工,停工期间只允许进行安全整改工作,待整改完成,通知我监理部复查合格,并出具工程复令后方可恢复工程施工”时2011年6月2日,新宏成公司填写《施工现场签证单》,载明“签证原因及签证内容(或草图示意):我司按施工现场及甲方要求(以下内容不在合同范围之内及预算编制)签证内容如下:华冠综合楼增加防火门、车间1增加构造柱,增加如下工程量:1、综合办公楼天面电梯旁边增加2个防火门,规格0.7m×1.8m2、生产车间1南面:A轴交2-3轴之间增加2条构造柱:0.18m×0.2m×4A轴交12-13轴之间增加2条构造柱:0.18m×0.2m×4A轴交18-19轴之间增加2条构造柱:0.18:0.2m×.2m:、生产车间1北面:A轴交12:-13轴之间增加2条构造柱:0.18m×0.2m×4.同年9月15日,汇美监理公司签署“,、增加防火门0.7防1.8m2、生产车间增加构造柱8条属实”同年10月15日和10月29日,华冠公司分别签署“投标文件中防火门,规格0.7m×1.8m共8个,投标图纸和实际使用中是10个第2、3项属实增加工程量”以及“同意1~3项增加工程量,待结算时一并计核,同时监理单位需加盖印章”增2011年6月7日,新宏成公司、华冠公司和汇美监理公司召开会议,并由汇美监理公司出具《例会纪要》,载明“……五、施工单位必须完成的工程内容,如没有相应的图纸,及时书面提出。道路、围墙的图纸将发下来,有疑问的用书面形式提出。六、关于材料涨价的,施工单位提供材料清单,报监理审批,清单原件及复印件提供给监理核对,审批完成后退回原件。经监理审批好,再由监理向业主提供经审批的材料清单。……”工2011年6月7日,华冠公司出具《关于的通知》,后送达给新宏成公司,该通知载明“根据广东省建工设计公司的工程设计修改通知单‘车间二地面需增加厚度,并在车间道路中线宽4米长60米处增加钢筋’。现经我司研究决定,取消车间二地面增加钢筋。只做车间二16米跨地面混凝土加厚工程。加厚数量按修改通知做(约960㎡)” 2011年6月10日,华冠公司(发包人)与新宏成公司(承包人)签订《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厂区室外及附属工程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厂区室外及附属工程承包合同》),载明“第一条:协议书……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厂区工程……工程内容: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厂区工程的电房、门卫室、正面围墙、厂区道路(土建工程),厂区室外给排水(安装工程)。……二、工程承包范围: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厂区工程的电房土建工程(含电施)、门卫室土建工程(含水电施工项目)、正面围墙(基础、砌筑)、厂区道路、(土建工程),厂区室外给排水(安装工程)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1、6、15;竣工日期:2011、8、15;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四、合同内工程总造价:1、本工程由分包单位采取包工、包料、包工期、包机械及包质量的形式承包。2、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壹佰玖拾万元整。……种、本合同金额为履行合同文件所有责任的全部费用,并应被视为已达到合同文件所规定的工程质量和数量要求的闭口包干金额。4、本合同中已确定的包干造价是按照合同文件、本工程合同条款、规范及图纸的要求而计算的“包干”总价。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除合同文件规定的调整以外,这部分已确定的包干造价不再作任何调整。……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招标文件;3、中标通知书;4、投标书;5、合同相关的专用条款及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9、双方对工程的有关洽商、审阅意见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八、承包范围同时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承、完成按要求及技术规范的给排水工程;4、竣工日同时提交竣工图及竣工资料。5、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6、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第二条、承包方式:一、承包人按本合同商定的项目范围、设计要求、施工图由承包人包料包工、……以及承包人在实施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估计因素,发包人不会因此向承包人支付任何被认为合理或不合理的工程费用,任何不属该本合同内的施工项目。变更而产生的单项费用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协议解决。第三条、双方权利和义务一、发包人责任和义务……发、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发包人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第四条、发包人、承包人工作一、发包人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发包、发包人如因需变更原图纸设计、施工方案,须提前书面知会承包人,并按变更项目后的工程量,双方进行协商解决施工造价补偿费事宜;……第五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二、……开工日期:2011年6月15日;竣工日期:2011年8月15日;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第六条、施工准备工作……条、单项工程名称:电房、门卫室、正面围墙、厂区道路、厂区室外给排水。……三、工期延误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超过总工程量的10%;更和四、工程竣工1、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每推迟一天,工期延误补偿金1000元/天。第八条、质量与检验……二、检查和返工……检、因发包人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第十一条、合同价款与支付一、合同价款:1、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同、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固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A、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查整导致材料价格变化。B、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不可抗力的除外)变化而采取的监时措施。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投标人自行考虑风险费用,已计入投标报价的合同价格中。……二、工程量增减及单价确定:1、由于设计修改及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时,由承包人编制增减工程变更预算书,经发包人审核并经双方确认后,在相应的工程进度款付款时予以调整。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人的工程变更通知后的15个日历天内完成此项工程变更预算书及明细,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报送发包人审核。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逾期不报将被视为承包人对此项工程变更不发生任何费用,承包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追加任何费用。但对于工程变更所涉及的应减项目,发包人有权按实调整工程预算及结算金额,承包人不得对此提出异议。2、当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工程变更或设计修改的指令时,承包人应立即执行,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监理和发包人审核批准后,由发包人承担。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无论什么原因,承包人均不得因发包人未批准变更或签证的造价为由而停止施工或拒不执行发包人的指令,否则,按承包人违约论处。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且工期不得顺延。3、当发包人或设计师要求工程变更时,原则上,承包人应按原投标报价清单中的相应单价计算工程造价;若承包人在编制工程变更预算时,如发现某些项目合同内无相应的单价时,则应根据以下次序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以确定单价:(1)、根据【投标报价清单】中同类项目的单价进行差价换算后确定相应的单价…………【、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一切己确定的单价及总价均不得因人工、材料价格、货币汇率以及各项取费标准的变动等原因而更改。……三、付款方式……付、工程结算后,如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费用,承包人需在通知即日起28个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支付所有费用,否则,按同期中国建设银行固定资产的贷款利息3倍向承包人收取滞纳金。……第十三条、竣工验收与结算一、竣工验收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10天内提供4份数。……。、工程通过验收合格后是,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使用。……二、竣工结算……竣、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3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31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五条、违约、索赔本合同生效后,若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违约一方按总造价的5%违约金作为支付被违约一方(发生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发布新的政策性规章造成无法履行执行本合同的情况除外)。……第十八条、附件……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使用年限为设计文件规定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屋面和外墙的防渗漏为贰年;2、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壹年;3、供排水为壹年;……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结算工程价款的5%。……质量保修金不算利率。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在工程保修期间,若工程项目在保修期一年满后没有出现旋量或发现质量问题,则发包方在30天内将余款无息退还给承包方。……”。 2011年6月16日,新宏成公司填写《工程请款单》,载明车间1主体框架结构完成100%、车间2装饰完成90%及综合办公楼装饰完成80%;应支付2071500元等内容。同月20日,汇美监理公司签署意见,注明“按合同应支付总工程造价的15%,13810000程造价%=2071500元”同年7月13日,华冠公司签署意见,注明“根据合同的约定,经我司审核本次工程完成量为74.97%,扣除未达到完成量项目及我司代购外墙砖款项本次应付工程款为壹佰壹拾捌万叁仟陆佰零柒元肆角壹分”扣2011年6月21日,华冠公司出具《工程联系单》,后送达给新宏成公司,载明“致:广州创源汇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抄送: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厂区工程车间二、车间一、办公楼等工程施工,由于亚运及其它原因的影响,至令工程工期总体延误,经调整后,施工单位理应根据延误后的现场情况,重新调整施工竣工计划提交监理公司审核并上报我司,我司于5月17日工程例会上建议支付工程进度款后,施工单位必须尽快编写施工竣工计划提交监理公司审核并上报我司,然我司时至今日尚未收到经监理公司审核的该计划书,为此,请贵司敦促并知会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必须于本年6月24日前上交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新厂房工程剩余工程的施工竣工进度编排计划,否则,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按我司提出的竣工日期交付工程并竣工,因此而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及工期延误,我司将按合同的条款执行。特此照知”后,新宏成公司向华冠公司送达《施工进度计划表横道图》,载明涉案工程自2011年7月2日起的施工计划;《厂区工程合同书》的工程于2011年9月10完工;《厂区室外及附属工程承包合同》的工程于2011年9月20日完工等内容。 2011年6月22日,华冠公司出具《工程联系单》,载明“致:广州创源汇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抄送: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抄送:广州市中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事由:关于厂区工程车间一钢结构遮雨屋面加固设计变更事宜内容:本厂区工程车间一钢结构遮雨屋面设计经我司研究,原优化后的设计未能满足日后使用过程的维修要求,特提出设计更改,增加跨度檩条的密度,加强钢结构屋面遮棚的有效刚性。处理意见:1、该变更属钢结构屋面总体工程内,不需要另签定合同,所产生的工程变量,以施工现场签证单的形式予以确认;2、施工单位广州市中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出具设计更改方案,并交由广东省建工设计公司审核具签,增加的工程量按原与总包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签合同规定套用价格标准编制预算。3、由于变更而增加了工程施工量,我司经与施工单位广州市中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协商,双方同意变更设计及备料、施工的时间为20天,从2011年6月23日星期四起计算增加工期时间;4、变更设计的费用由广州市中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负”变2011年6月27日,新宏成公司出具编号为003的《工程联系单》,载明“致:广州创源汇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生产车间2靠围墙道路问题。我司对路面进行开挖,开挖到路面基层标高处,发现基层标高以下部分还是大量松土,已开挖的部分由于下大雨现有大量的瘀泥,为了更好的保证施工质量及进度,请业主给予有效的解决方案”围2011年6月28日,新宏成公司、华冠公司、汇美监理公司和中虹公司召开会议,会议内容如下,一、生产车间2地面增加12cmC15垫层,建设单位出工程量确认单;二、生产车间1、生产车间2水沟宽度有60cm,建设单位确定要求使用盖板,盖板的材料尚未确定;三、由于前期施工问题未得到应有的解决,施工进度无法进行确定,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位尽快解决;四、中虹钢结构公司已提供生产车间1的施工进度计划表,总施工工期为35天,开工时间为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开始;五、施工单位发出的工程联系单003,关于道路问题,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现场查看,由建设单位确定解决方案等。 2011年7月4日,华冠公司出具《工程联系单》,载明“致:广州创源汇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抄送: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事由:关于厂区工程车间二和靠南侧围墙道路问题回复事宜。内容:6月27日我司收到贵司转来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来的编号003关于车间2/靠围墙道路问题,现我司回复如下:1、车间二地面要做垫层,地面做法:①、垫层,回填土分层夯实,每层厚度不大于200,压实系数0.95;②、石粉垫层:200mm厚,水泥石粉,0.6:10;6、砼垫层:C25砼垫层,150mm厚,地面砼垫层需设纵向缩缝及横向缩缝,缝的间距 2011年7月13日,新宏成公司向汇美监理公司送达编号为XHC-2011007的《工程联系单》,载明“致: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送:广州创源汇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事由:关于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厂房工程钢结构停工事宜:内容:贵司由于未及时支付广州市中虹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广州市中虹钢结构有限公司停工,导致我司人员、机械闲置无法进行正常施工,请贵司尽快解决”由2011年7月14日,新宏成公司出具编号为014的《施工现场签证单》,载明“我司按施工现场及甲方要求(以下内容不在合同范围之内及预算编制)签证内容如下:华冠车间2大门口填路,增加如下工程量:1、石头3车,共60m3。2、石粉1车,20m3。”同月18日,汇美监理公司签署为“工程量属实”同月20日,华冠公司签署为“情况属实”以及“同意本次工程量签证”意2011年7月15日,新宏成公司向华冠公司送达《关于要求协调钢结构施工进度的函》,载明“根据工程例会要求,我司要求钢结构应该2011年7月9日进场施工,现钢结构未按规定的时间进场。为了确保施工进度顺利完成,我司于2011年7月12日再次发文要求中虹钢构公司组织人员及材料尽快进场施工。2011年7月14日,我司项目部与中虹沟通了解到钢结构的檩条还未加工,最快都要7月25日后才有可能进场安装。我司特发此函希贵司对中虹钢结构公司进行催促,同时我司保留追究中虹对总体进度带来损失的权利”才2011年7月16日,新宏成公司填写签证编号为015的《施工现场签证单》,载明“签证原因及签证内容(或草图示意):我司按施工现场及甲方要求(以下内容不在合同范围之内及预算编制)签证内容如下:华冠综合办公楼大门顶修改增加工程,增加内容如下:1、填挤塑板:3.8塑板:证内容(或草图示13.07m3;4.07m3;4.0草图7.84m3,合计:20.91m3×520.00元/m3=10873.2元2、面层增加0.05厚C25砼及铁丝网:3.8×4.3丝网:873.2㎡;4.0丝网:873.2草㎡,合计:52.28㎡×2.元/㎡=1150.16元。3、人工:7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150元,合计7,合计,每个工作日2草元”同月19日,汇美监理公司签署“建议按此方案施工”同年7月29日,华冠公司签署“同意以上施工方施工”以及“该修改能使整体效果更好,同意本次工程量的签证,结算时按此签证工程量执行计核”修2011年7月18日,新宏成公司出具编号为XHC-2011007的《工程联系单》,载明“致:广州创源汇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抄送: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事由:关于华冠精冲厂区工程施工进度控制事宜。内容:华冠精冲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变更事项及要求建设单位定点事项未能及时的给以解决,延误我司施工,时间较长,造成浪费大量时间,具体如下:1、整个厂区工程围墙,因东、西两面没有定点,现围墙施工停工状态。2、生产车间2地面变更增加工程,7月12日例会已报变更增加工程量,现未得到确认回复”会2011年7月19日,新宏成公司、华冠公司、汇美监理公司和中虹公司召开会议,会议内容记录如下“……二、中虹钢结构钢梁已进场,应尽快组织人员进出施工,按照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完成施工。三、水电安装工程卫生间施工,排水管的走向可以改变,做法按施工图纸要求施工,不改变。四、综合办公楼卫生间不贴瓷砖,沉箱要做防水试验。五、生产车间1夹层走廊栏杆、护手按键设单位的要求留置不做。六、电房施工按新出施工图纸图号:SH11060040-A01-13施工,新图纸增加一跨3000mm×6000mm,增加的部分按变更现场签证计算工程量。七、生产车间2地面已施工,地面修改报价尚未签复施工单位。八、办公楼幕墙部分应使用规定的幕墙材料。九、办公楼侧面两扇小门飘板按图纸要求是混凝土,尚未施工,现改为不锈钢,业主待定”面2011年7月22日,华冠公司签署确认图号为SH11060040-A01-13的《电房电气平面布置图》,并备注“按此图施工”,后将该图纸交付给新宏成公司。 2011年7月22日,华冠公司出具编号为新厂字-GC-028和新厂字-GC-031号的《工程联系单》,后送达给新宏成公司,其中前一份载明“致:广州创源汇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抄送: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事由:关于厂区工程水电工程部分修改事宜。内容:我司于本年7月5日收到由贵司转来新宏成建筑工程公司编号:006由关于厂区工程水电工程部分修改’工程联系单,根据内容,我司答复如下:1、综合办公楼天面水沟在C-D轴交①轴、C-D轴交③轴部位所增加的排水管因设计图纸并没有预计在内,属新增项目,贵司应要求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用‘工程变更单GD22020181,根据变更项目的要求、变更的内容填写后交由贵司审核后再行提交我司审批。2、第2项~第4项属于安装位置、用材改变的变更,贵司亦应要求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用‘工程变更单GD22020181,根据变更项目的要求、变更的内容填写后交由贵司审核后再行提交我司审批……”后一份载明“致:广州创源汇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抄送: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事由:关于厂区工程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联系单XHC-2011007回复事宜。内容: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亍本年7月18日发出的工程联系单XHC-2011007,现就所提问题我司回复如下:1、整个厂区工程围墙东西两点的定位,我司已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协调沟通,并会于短期内,即下周三前将定位测量确定;2、生产车间二地面的施工属变更工程,即改变做法,不存在新增项目……”车2011年7月29日,新宏成公司向汇美监理公司送达编号为XHC-2011008的《工程联系单》,载明“致: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送:广州创源汇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事由:关于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厂房工程钢结构停工事宜:内容:贵司由于未支付广州市中虹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广州市中虹钢结构有限公司2011年7月9日至2011年7月25日停工,导致无法进行正常施工,停工期间贵司应补偿我司人员、机械闲置费详见(附表一)。附件:钢结构停工导致人员、机械闲置产生的费用表”工新宏成公司出具的《钢结构停工导致人员、机械闲置产生的费用表》载明管理人员、木工等人员以及钢管架、提升机的闲置费用合计为116480元。 2011年8月5日,华冠公司出具《工程联系单》,载明“……致:广州创源汇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抄送: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抄送:广州市中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事由:关于广州市中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2011年8月5日工程款支付申请的回复事宜:内容:我司于本年8月5日收到贵司转来的广州市中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支付申请,该申请主要存在如下问题,未能通过:1、缺少(报验申请表GD2202004)和(工程款支付证书GD2202013);2、没有贵司加具的意见;3、缺少出厂合格证;4、现场抽料记录;5、钢材生产地产品性能送检的检验检测报告;以上请贵司按规范要求把关,以确保工程质量,并将所遗缺资料补充完善再行报我司。特此照知”钢2011年8月11日,新宏成公司、华冠公司、汇美监理公司和中虹公司召开会议,会议内容记录如下“……二、施工单位汇报了上周工程完成情况,下周工程施工计划及需协调解决事项:1、厂房一己完成钢结构吊装及檩条安装,下周进入屋面板安装施工;2、土建施工即将进入厂房二地面金钢砂施工及厂区道路、下水道施工;对于施工图中存在的问题,建设单位签复如下:1、厂区内靠围墙边6m宽道路,按单斜路面施工;2、厂区总排水末端须做三级过滤池后再驳接工业园区排水管道;3、消防施工按建设单位提升的消防施工图纸施工;4、厂房、办公楼±厂标高与厂区道路标高问题,由建设单位根据使用情况联系设计单位确定;5、关于工程进度款项支付问题:近期建设、监理、总承包及钢结构分包单位领导将召开专门联系会,理顺总分包关系后协调解决……于、鉴于西力厂区建筑施工已基本完成,近期将不再提供临时电源,需建设单位尽快向工业园区申请安装临时用电接口。……”西2011年8月16日,新宏成公司、华冠公司、汇美监理公司和中虹公司召开会议,会议内容记录如下“为了协商解决钢结构工程施工中工程款项支付出现的矛盾,建设单位召集施工总承包商、钢结构分包商及监理单位负责人召开专题协调会,协商解决上述矛盾。……1、本工程钢结构施工,由总承包商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给有资质的钢结构施工单位广州市中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是合理、合法,双方所签订的分包施工合同是有效的。但总包单位须尽快向监理单位提交分包审查手续。2、为了解决付款纠纷,剩余钢结构工程款项直接由建设单位向分包商支付,支付金额为180万元。……。、工程款支付办法按建设、总包、分包单位所签订的补充协议执行”工2011年8月24日,新宏成公司向华冠公司送达编号为XHC-2011008的《工程联系单》,载明“《致:广州创源汇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抄送:广州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抄送:广州市中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事由:关于中虹钢结构停工事宜。内容:由于建设单位未按合同及时支付我司工程进度款,导致我司不能支付到中虹钢结构公司,中虹钢结构公司从2011年8月15日停工至今,造成我司施工受阻。因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我司将向中虹钢结构及建设单位追讨,同时我司将按施工进度计划于2011年9月1日进行外排架拆除工作”行2011年8月28日,新宏成公司和华冠公司签署《借条》,载明“2011年8月18日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用了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4030#4.5*4.5白色外墙砖117箱(每箱22元,每件单价1.65元),每箱36.30元∕箱*117箱=4247.10元。请贵公司办理相关手续”。2011年8月30日,新宏成公司出具编号为XHC-2011009的《工程联系单》,载明“《致:广州创源汇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抄送:广州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事由:关于门亭干挂大理石事宜。内容:办公室门亭干挂大理石样板由业主指定,大理石的市场价格与原报价不符,通过双方协商,确定按实际施工面积每平方米在原报价另加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佰元整。该价格为独立费单列,请贵司代表确认签字,为盼”同月31日,华冠公司签署为“,同意在原报价基础上另加每平方米贰佰元整(200.00元),工程量按实际完成量结算。”)2011年9月1日,新宏成公司填写《施工现场签证单》,载明“签证原因及签证内容(或草图示意):我司按施工现场及甲方要求(以下内容不在合同范围之内及预算编制)签证内容如下:1.综合楼天面增加隔热434㎡,采用30mm厚挤塑板保温隔热,保护层采用ф挤钢丝网及50mm厚C30细石混凝土施工。30mm厚挤塑板434㎡×29.00/㎡=12586.00元,ф,钢丝网及50mm厚C30细石混凝土434㎡×48.00/㎡=20832.00元。2.人民币大写;叁万叁仟肆佰壹拾捌元整,小写;33418.00元”同月15日,汇美监理公司签署“综合楼天面增加隔热层434㎡及采用材料属实”同年10月15日和10月29日,华冠公司分别签署“上实施工中有,实际面积325.8㎡,但施工中没用到投标文件中的防水卷材”以及“上述工程量应会同各方重新核实工程量,确认施工中是否按设计要求的用材施工,缺失的施工程序会否出现施工质量,请监理查核”实2011年9月4日和9月5日,华冠公司分别出具三份《工程联系单》,后送达给新宏成公司,要求新宏成公司对于非自身承包范围内的涉案工程800KV配电后续项目、车间动力配电后续项目以及电信配线后续项目的施工予以配合、协助,同时,华冠公司告知新宏成公司可就上述项目的施工收取施工配合费。 2011年9月5日,新宏成公司出具《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后转交给华冠公司,该表载明“致:广州创源汇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我单位已完成了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厂区工程现已基本完成合同的约定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贵司应支付工程总款的20%,按施工合同规定,建设单位应于2011年9月15日前支付该工程款共(人民币大写)贰佰柒拾陆万贰仟元整……,现报上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厂区工程,按合同约定的工程总款20%,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同日,新宏成公司出具要求华冠公司支付工程款2762000元的《工程请款单》,载明生产车间1完成90%、车间2完成100%,综合楼完成100%等内容。同月6日,汇美监理公司签署为“按合同约定尚未达到付款条件,但考虑到剩余工程量不多,施工单位资金困难,为顺利完成收尾工程,请业主酌情考虑支付”合2011年9月7日,新宏成公司、华冠公司、中虹公司和汇美监理公司召开会议,会议内容如下,钢结构屋面施工未完成已影响土建地面施工,钢结构公司答应农历八月十五日之前屋面大部分完成施工,不影响土建施工;A1厂房同江铜公司中间处,外排水管安装因管下有石头挡住施工,经现场商议可改为两条管径比设计管径小的pvc管,但总排水面积必须大于设计要求;A1厂房金钢砂地面面积过大,为了预防以后地面开裂,是否须增加一层钢筋?由业主考虑答复等内容。 2011年9月15日,新宏成公司出具编号为018的《施工现场签证单》,载明“签证原因及签证内容(或草图示意):我司按施工现场及甲方要求(以下内容不在合同范围之内及预算编制)签证内容如下:车间二地面变更增加稳定层工程,增加6%水泥石屑混合料稳定层厚度20(cm),挖运土方厚度20(cm),按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计价,增加工程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柒万柒仟柒佰肆拾陆元陆角玖分,小写:177746.69元。按合同第31.2规定按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计价为标准,双方协商下浮点数,因市场材料浮动过大我司不同意下浮点数”同月17日,汇美监理公司签署“工程属实”同年10月15日和10月29日,华冠公司分别签署“按合同结算”以及“必须严格按合同结算方式执行,不同意不下浮”须2011年9月20日,新宏成公司出具《施工现场签证单》,载明“签证原因及签证内容(或草图示意):1.综合楼屋面管道井增加防火门二个700mm×1800mm=2.52㎡×600.00/㎡=1512.00元。2.综合楼外门窗原单片绿色玻改为普通中空玻璃5+6+5,每平方米增加135元××5方米增加㎡=47484.90元。3.车间二地面设备基础位模板制安162m×62元/m=2430元。4.1-3项合计人民币大写;伍万壹仟肆佰贰拾陆元玖角,小写;51426.90元”同月21日,汇美监理公司签署“工程量属实”同年10月15日和10月29日,华冠公司分别签署“第一项与签证编号016号文件有重复综合楼改用中空玻璃属实,第三项增加工程量属实”以及“应由监理公司签核工程量后再行申报我司”由2011年9月20日,新宏成公司出具编号为22的《施工现场签证单》,载明“《施围墙超深增加钢筋混凝土挡土墙,墙长40米×墙高1.8米×墙厚0.3米,底板长40米×宽1米×厚0.3米,底墙统一配双层双向ф底墙统200mm钢筋,施工方法按方案图施工。2.增加金额人民币大写;肆万柒仟捌佰柒拾元整,小写;47870.00元(单价见报价表)”同月21日,汇美监理公司签署“工程量属实”同年9月22日和9月30日,华冠公司分别签署“长度、宽度属实”以及“经审核该项混凝土挡土墙工程按肆万五仟元整(人民币45000.00元)结算。并需加装泄水管,泄水管利用ф)结算。并管””2011年9月21日,新宏成公司、华冠公司、中虹公司和汇美监理公司召开会议,会议内容如下,一、钢结构公司未按上周会议要求完成屋面工程,主要原因是施工人员少及施工机具不够。要求钢结构公司增加工人及机具满足施工需要。钢结构公司管理人员重新承诺7天内完成屋面工程;二、角钢、螺丝钉存在局部生锈,未按会议要求更换生锈部件和防锈处理;三、电房门制作安装及材料购买由业主委托专业施工单位负责,从施工单位投标预算内扣除相关费用;四、大门两边围墙按旧图及投标书内容要求施工;五、外墙砖数量施工单位须及时报业主;六、马路(电房边)石粉层厚度不够,须按设计要求整改;七、厂房1、2踢脚线预留10公分暂不扇灰,踢脚线所用材料待业主确认等内容。 2011年9月28日,新宏成公司、华冠公司、中虹公司和汇美监理公司召开会议,会议内容记录如下“……成、钢结构公司管理人员须按设计及规范要求严格检查钢构件防水涂料厚度,凡不符合要求的钢构件必须整改到符合要求;厂房1屋面隔热棉安装后存在局部破坏,对已破坏的隔热棉须更换,更换时工人须注意安全。……隔、厂房1楼梯间地面,梯级及夹层栏杆图纸未标注,具体做法由业主确认。6、厂房2屋面局部漏水:为了防止屋面漏水,先由钢结构公司编制防漏水方案报总包公司同意及监理公司审核后再施工……”部2011年10月18日,华冠公司出具编号为新厂字-GC-056的《工程联系单》,后送达给新宏成公司,载明“《致:广州创源汇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抄送: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事由:关于厂区工程室外消防、工业供水总水表前接市政管网事宜:内容:关于厂区工程室外消防、工业供水总水表前接市政管网属于新增工程项目……”关2011年10月19日,新宏成公司、华冠公司、中虹公司和汇美监理公司召开会议,会议内容记录如下“……成、建设单位通报了11月份争取办好施工报建手续,要求各单位把资料整理完善。……争、工程联系单‘新厂字-GC-056-,请建设单位派人与工业园区管委会联系,先确定进水管驳接位置。施工单位以便根据实际长度,材料用量多少才可向建设单位报价。4、施工单位提出大门口到市政路中间路段,因坡度较大,为了保障路面以后不开裂,应另有设计方案,待业主回复。……工、施工单位提出因工程已接近尾声,要求建设方委托一位专业结算人员进驻施工现场便于工程结算,待业主回复。7、钢结构公司必须报上A2厂房屋面防漏水方案,经相关单位审查同意后再施;螺钉生锈要求更换或者涂防锈漆;防火涂料厚度不够,应及时派人整改到符合设计要求,局部保温棉破坏未安排人员更换;钢结构公司管理人员任意更换……”面2011年10月27日,原增城市建设局对于华冠公司申请办理施工许可予以同意,审查意见为“同意发证(完工补办)”意2011年10月30日,新宏成公司应华冠公司的要求向其移交了生产车间2。 2011年11月2日,新宏成公司应华冠公司的要求向其移交了生产车间2的空压机房。 2011年11月3日,新宏成公司向汇美监理公司送达《工程联系单》,载明“致: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广抄送:广州创源汇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事由:关于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厂房工程款支付事宜:内容:我司承建贵司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厂房工程现已全部设计图纸计及施工合同的内容,按合同要求贵司应支付我司工程款,我司安排人员、机械退场,请贵司尽快支付工程款”由2011年11月10日,新宏成公司应华冠公司的要求向其移交了电房。 2011年11月14日,新宏成公司出具《施工现场签证单》,载明“签证原因及签证内容(或草图示意):我司按施工现场及甲方要求(以下内容不在合同范围内及预算编制)签证内容如下:1.根据工程联系单编号为XHC-2011009双方确认的补差规定,综合楼大门柱干挂大理石实际施工面积为;(0.65m×6.6m×2面=8.58㎡)+(0.13m×6.6m×.面=3.43㎡)+(1.2m×6.6m×4面=31.68㎡)+(0.8m×6.6m×4面=21.12㎡)+(1.15m×1.05m×.面=2.42㎡)+(1m×0.75m×4面=3㎡)+(1.15m×0.75m×.面=1.73㎡)+(1.95m×0.15m×.面=1.17㎡)+(1.15m×0.15m×.面=0.69㎡)=73.82㎡×200元/㎡=14764.00元。2.实际施工面积73.82㎡减原报价工程量50.4㎡=23.42㎡×780元/㎡=18267.60元。1~2项合计增加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万叁仟零叁拾壹元陆角,小写;33031.60元”同月15日,汇美监理公司签署为“工程量属实”程2011年11月15日,新宏成公司应华冠公司的要求向其移交了生产车间1。 2011年11月19日,华冠公司出具编号为华冠[2011]028号《关于我司新厂房建设竣工催促函》,后送达给新宏成公司,该函载明“致: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我司增城新塘新厂区工程项目尚余部分手尾(详见我司本年11月16日编号:新厂字-GC-061工程联系单)一直没有完成,贵司于本年10月28日收取完工工程进度款其中的250万元时,并于2011年10月30日复函承诺手尾工程将于本年11月15日前全部完成,然而至本年11月19日止,贵司并没有履行承诺。贵司的拖延,已严量影响了我司的工作计划,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了避免我司经济损失继续扩大、避免对我司工作计划的继续影响,贵司必须于2011年11月28日前按质、按量完成所有工程项目。否则,自本年11月29日起,所有没有完成的项目(详见我司本年11月16日编号:新厂字-GC-061工程联系:不包括本年11月19日新商定的工程项目)我司将委托第三方施工单位负责完成,所产生的费用,我司无须征得责司同意,将从贵司的剩余工程款中扣除支付给第三方施工单位。特此函知”新2011年11月21日,新宏成公司填写《工程质量初验表》,载明“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厂区工程(生产车间1、生产车间2、综合办公楼、电房、道路、围墙)我司严格设计施工图纸及施工规范要求施工,现已完成全部施工图纸及合同约定及内容,所以工程初验合格”。同日,中虹公司签署为“我司严格按设计施工图、施工规范及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施工,现我司已完成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一车间、二车间钢结构工程,初验合格。”同日,汇美监理公司签署为“除综合办公楼外,其余工程同意通过初验”同月30日,华冠公司签署为“当时初验时,办公楼尚欠部分手尾工作,现已基本完成。同意整体通过初步验收。办公楼尚存在的工程质量及手尾工程需汇同设计、监理、施工等各方进行检验。其余工程按2011年11月21日‘工程初步验收会议纪要’的具体内容,按时、按质、按量进行整改”具2011年12月1日,华冠公司和新宏成公司共同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 2011年12月5日,新宏成公司、华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登、汇美监理公司的代表罗吉林和李某签订《工程结算方式及标准》,载明“一、结算标准:以双方合同约定及施工单位投标清单项为标准。二、施工单位施工标准以新旧图纸为准,现状。三、结算方式:1、以清单项数量多少不计,不退不补;2、清单项上有的,施工单位未做的,应退回建设单位相关的投标价款;3、清单项上没有的,施工单位按图施工了,如未经建设单位确认同意或通知实施的,该施工的工作项目不属于增加项目,不补偿相关费用;如经建设单位确认同意或通知实施的,该施工的工作项目属于增加项目,建设单位应补偿相关的费用。4、清单项上有的,建设单位通知不施工的,施工单位也未施工的,该未施工的工作项目,应退回建设单位相关的投标价款;如建设单位通知不施工,而施工单位接到通知后却施工了,施工单位也应退回建设单位相关的投标价款。”同年12月13日,华冠公司的代表罗炳兴签署时间为2011年12月5日的《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补偿及付款问题的决议》,该文件内容载明“《、因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需全面接管该项工程并进行其他工程施工和下一步的生产安排,工程竣工验收以甲方实际进驻接收为工程竣工验收的方式进行。需整改完成的内容以2011年11月21日初验记录为准。同时乙方须在2011年12月9日完成初验记录和会议中所列的整改项目,准备好办理工程移交的手续和资料,待甲方付款后正式移交。2、乙方交付甲方工程项目后即为保修期开始,乙方负责履行保修期间的责任。3、工程增加减少的计算方式按《工程结算方式及标准》进行,见后附表。4、关于工程结算的时间安排:2011年12月9甲方派指定人员到现场进行结算工作,周期为2011-12-10到2011-12-16日。同时,甲乙双方派出的人员均为公司授权人员,对结果负责。5、工程施工期间因甲方原因造成成本上涨的补偿,在结算期间同步进行协商,协商没有结果交仲裁委员会仲裁。6、乙方在结算期间按建设监督部门要求的竣工资料目录准备竣工资料,并承担乙方在竣工资料方面乙方应承担的责任。7、工程结算款和补偿款结果出来后10天内甲方支付全部工程款(工程结算款和补偿款)到95%。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后三天内必须全部清理完所有员工及机械、料具并搬出厂区。双方每拖延一天,均按每天10000元的标准赔偿对方。”新宏成公司亦签署上述决议文件。后,新宏成公司和华冠公司就结算产生重大争议,双方最终未结算完毕。 2011年12月10日,新宏成公司向汇美监理公司送达编号为XHC-2011010的《工程联系单》,载明“致: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送:广州创源汇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事由:关于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厂房工程工程款事宜:内容:我司承建贵司……工程现已全部设计图纸及施工合同的内容,按合同要求贵司应支付我司工程款,我司好安排人员、机械退场,但贵司现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未按时付款导致人员、机械无法退场,我司项目部还要承担未退场人员、机械的闲置费用,现将该部分费用上报贵司,请贵司支付。产生的费详见(附表一)。附件:甲方未按时付款导致人员、机械闲置产生的费用表”新宏成公司出具的《甲方未按时付款导致人员、机械闲置产生的费用表》载明管理人员、木工等人员以及砂浆搅拌机等机械的闲置费用合计为268008元。 2012年2月3日,新宏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中,新宏成公司申请对《厂区工程合同书》和《厂区室外及附属工程承包合同》所涉工程的工程造价、因华冠公司的原因造成人员窝工费、机械闲置费等以及人工、材料费及清淤泥成本上涨造成的损失予以评估。后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广州同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予以鉴定。 2014年10月24日,广州同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穗同诚造字(2013)第749号(三稿)],该报告载明“增城市人民法院:我公司接受贵单位的委托,……市三、委托范围和对象委托方提供的广州东部(增城)汽车产业基地新建北路的厂区项目(厂区工程和厂区室外及附属工程)进行造价评估。对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厂区工程承包合同书》和《厂区室外及附属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因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的原因造成窝工和人工、材料上涨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方、造价鉴定资料依据:……价)、本工程的结算原则:按照2011年12月5日甲方、乙方、监理、管委会四方协商定下的结算原则,并经法院2012年11月22日给我司的答复再次确认,该结算原则为:‘一、结算标准:以双方合同约定及施工单位投标清单项为标准。二、施工单位施工标准以新旧图纸为准,现状。三、结算方式:1.以清单项数量多少不计,不退不计;2.清单项上有的,施工单位未做的,应退回建设单位相关的投标价款;3.清单项上没有的,施工单位按图施工了,如未经建设单位确认同意或通知实施的,该施工的工作项目不属于增加项目,不补偿相关费用;如经建设单位确认同意或通知实施的,该施工的工作项目属于增加项目,建设单位应补偿相关的费用。4.清单项上有的,建设单位通知不施工的,施工单位也未施工的,该未施工的工作项目,应退回建设单位相关的投标价款;如建设单位通知不施工,而施工单位接到通知后却施工了,施工单位也应退回建设单位相关的投标价款。’……六、鉴定结果由于新宏成公司、华冠公司双方对合同内外的增减项目均存在争议,所以本次鉴定结果我司按照合同造价金额、有效的合同外签证项目、有争议的合同外签证项目、华冠公司主张合同内减少项目、新宏成公司主张索赔项目分开列项。具体金额如下:1、厂区合同及附属合同两个施工合同签订金额合计为15710000.00元;2、确定的合同外签证项目造价:857443.24元;3、有争议的合同外签证项目造价:477001.04元;4、华冠公司主张合同内减少项目造价:706768.04元;5、新宏成公司主张‘因建设方造成的人工窝工和机械闲置、材料上涨而给施工方造成的损失’的索赔项目(按照新宏成公司提供的工程量计算,单价按照定额规范规定计取):708832.33元;6、新宏成公司主张总包配合费:60000元;7、新宏成公司主张违约金95000元。(明细详见附什)其中:电房土建工程及围墙基础工程造价为68776.63元(详细清见关于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厂区工程电房土建增加工程及围墙基础加深增加工程进行造价评估的回复)七、鉴定需要说明的事项:1、本次造价鉴定报告(二稿)的鉴定原则根据增城市人民法院(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510号《司法委托评估委托书》确认鉴定范围,以2011年12月5日甲方、乙方、监理、管委会四方协商签订并经法院2012年11月22日答复再次确认的《结算原则》作为本次造价鉴定工作的根本依据,根据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报告(一、二稿)的反馈意见及意见回复、多次现场查勘帮助判断造价鉴定事项。我司于2013年6月26日出具了本工程鉴定报告初稿,本次修正三稿报告的鉴定金额与一、二稿金额的差异部分主要是二稿中的争议项目经过新宏成公司、华冠公司双方对一、二稿的意见回复方法做调整,按照本工程的‘结算原则’调整计算了争议项目的造价。本次调整金额是在初稿的基础上,主要修正的项目是:1)车间1、2的墙面天棚扫乳胶漆现场变更做法为刮塑,按双方现场确认核减乳胶漆的单价保留已完成的腻子单价,因双方签订的是固定总价合同,没有合同内相同或相似项目供参考,我司是按施工期间广州市执行的相应定额及计价规范、施工期间的材料信息价重新按照原工艺及新工艺的单价(附单价分析表)分析,得出未完成的乳胶漆的单价并核减之。2)C15砼地坪发生了设计变更并已完成施工,现场勘察地面确实已经完工使用,虽然建设方主张为未完成或不足量项目,但是根据结算原则‘以清单项数量多少不计,不退不计’只要做好了地面就应该不扣减,所以本次未做扣减。3)屋面排水管、墙柱面扫乳胶漆、综合脚手架20.5三个项目在厂区合同清单内有相同或相似项目,从项目来看是有重复嫌疑,但是施工合同是总价包干合同且签订了结算原则,判断投标清单内项目是否存在相同项目分开2个工程量来填列并要复核工程量就违反了本工程使用的结算原则。虽然建设方主张为末完成或不足量项目主张扣减,但本次报告我司按照结算原则,非新增且合同内的项目不作调整。4)楼梯地面金刚砂及不锈钢栏杆扶手(夹层走道),施工图纸编制做法说明显示无该两项做法。由于项目的其他部位有上述项目的做法,清单内也是有这些项目存在,但是判断工程量是否包括夹层走道复核工程量就违反了本工程使用的结算原则,虽然建设方主张为未完成或不足量项目主张扣减,但本次我司按照结算原则‘以清单项数量多少不计,不退不计’不作调整。关于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厂区及附属工程的室外给(排)水部分,双方当事人对室外给排水图纸施工范围有异议,建设方认为有重复项目。而在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厂区工程合同书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安装工程是以项为单位报价的,没有明细项目组成。由于投标时候是有过各个项目的让利过程(以投标报价清单为基础再发生两次下浮),安装项目没有明细组成的综合单价若要按照规定的定额及信息价套取的综合单价也许与投标以项为单位的报价相差甚远,所以华冠公司主张的合同内未施工完成的安装部分的工程项目在一二稿按照结算原则是‘以清单项数量多少不计,不退不计’不作调整。其后鉴定报告二稿出具后,华冠公司反馈对二稿意见的同时补充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标白图等资料,投标文件商务函里面包含了厂区合同的清单明细和厂区附属合同的清单明细(未下浮)。经过比较和核算,两者都有出现室外给排水项目的部分清单,但工程量并不一样。但是施工合同的签订是后于该投标书,施工合同水电安装工程是按项计算的,投标书到签订施工合同水电安装工程从项目细化到只按照一项计价,且过程中整个工程造价是有下浮,至于下浮时候是否考虑过工程量有重复后的修正我司也无从判断,按照签订合同所附的清单在按照结算原则第1点理解是应该不扣,但是若按照投标时候的明细清单则符合结算原则的第2点‘清单项上有的,施工单位未做的,应退回建设单位相关的投标价款’,由于本次华冠公司提供的白图比较模糊,我司也无法准确计算两套图纸中室外排水的重复工程量,第三稿中我司暂按华冠公司主张的核减工程量的造价将其列入争议项目的“建设方主张未完成或不足量室外及附属工程-安装”项目。5)电房、门卫室项目。电房工程:新宏成公司主张修改图纸后增加了工程量但是未增加计取工程款;门卫室:在现场勘查时双方均确认不是由新宏成公司施工。而新宏成公司的说明资料中显示双方之间有口头约定上述电房增加工程与减少工程相互抵消不调整工程款;现在华冠公司提出门卫未施工需要扣减该费用,我司按照结算原则在初稿已经扣除门卫项目列在争议部分,仍按初稿的审核处理。而电房土建工程没有收到设计变更、图纸、结算书。施工方在鉴定报告二稿出具后提出复核电房土建增加工程的费用,现暂按施工方提供工程量,以投标单价为综合单价计算相应费用并列入有争议的合同外签证项目造价以作价值参考。6)关于缺建设方确认签证单附事项说明分析表,并列入争议项目计取造价。7)施工方对二稿反馈同时再次补充盖章齐全的签证单016号、018号、021号、019号。计取相应费用并放在‘双方确定签证单项目’内。8)华冠公司对二稿提出的签证单双方签字的工程量不一致的签证单007号我司在三稿中先按华冠公司工程量计算无争议签证单造价,再在争议签证单部分中列新宏成公司签证数量与华冠公司签证数量的差量计算工程造价。将签证单003号调整列为争议项目。9)华冠公司在二稿后提供了双方签定补充协议书,外墙面瓷砖由甲方提供,施工需将合同内外墙砖材料费退还甲方。因此将协议书中168116元外墙砖费用放入‘华冠公司主张合同内减少项目造价’。2、合同外增减项目签证单按签证单的签章的完整性分为确定签证单(确认签证单即建设、监理、施工三方都有盖章签名确定的签证单),该项下的工程量按照华冠公司签订的工程量计取,新宏成公司签证的工程量与华冠公司有差异部分把差额部分单列到有争议的签证单项目中。缺建设方确定盖章签证单和缺监理方确定盖章签证单列争议项目,对应的造价鉴定按此分类说明并附明细(详见附件1)。3、参考新宏成公司对报告初稿回复意见,表示其不同意‘建设方主张未完成或不足量的工程量的意见’。所以关于合同内减少项目按华冠公司主张合同内减少项目造价列出,并根据本报告第五条第3点抄写的《结算原则》对合同内减少项目进行鉴定计取造价。但是华冠公司主张的室外排水工程有重叠的工程量我司在本报告的第4点已经说明清楚,具体判断适用那个结果由法院根据双方举证判定。4、鉴定报告二稿发出后,2014年5月收到新宏成公司送法院的补充资料(复印件),包括厂区合同、附属合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商务标函)、附属合同招标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签证单等相关文件。5、根据2014年5月收到的补充资料,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及招标文件约定,设计变更/签证需按下浮率计算造价。因此鉴定报告三稿有争议的签证单项目按对应合同下浮。6、新宏成公司主张‘因建设方造成的人工窝工和机械闲置、材料上涨而给施工方造成的损失’的索赔项目人员窝工费、机械闲置费新宏成公司主张的金额为1394161元,现相关鉴定资料仅有施工方签发的工程联系单,具体索赔原因是否成立,窝工工日数和机械闲置数量及日期天数均由新宏成公司方单独提供资料,未有华冠公司及监理方签字确认,所以本次我司只对索赔项目的价格按照行业规定计取,项目及数量按新宏成公司列示的数量计算并列为争议项目,法院需双方当事人进一步提供资料质证,所列费用(附件2)仅作参考,是否采纳还需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资料进行判断。1)人员窝工费:广东省2006年相关定额总说明第3页的窝工费计算:1、窝工的数量要签证认定;2、计价按照人工工日计;3、管理费定额计价时,签工、借工、窝工、停工的管理费,合同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签工、借工的管理费综合每工日(含利润)4.60元;窝工、停工的管理费综合每工日2.30元。人工工日按停工期间建设工程结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详见附件6、7)执行。2)机械闲置费:机械闲置费2010年度签证参考停工期间建设工程结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详见附件6)计算:写明起止时问,设备名称、台班单价、合计台班数进行签证。合同专用条款没有约定就按通用条款。如果是甲方原因造成的停工,机械设备闲置租赁机械按租赁单价计算,自有机械按折旧费计算,不计利润。机械闲置费2011年度签证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第13页倒数第1行至5行规定,施工机械停滞费=台班折旧费+台班人工费+台班其他费用。人工费参照停工期间建设工程结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详见附件7)计算,再按照《广东省建设施工机械台班费用(2010)》中的折旧费和其他费用计算。费用明细见附件2。7、新宏成公司主张因误工的人工、材料费及清淤成本上涨部分费用1527360元,现相关鉴定资料仅有施工方签发的工程联系单、申请调差报告。误工原因及责任需法院根据双方资料及相关法律判断。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发布了《关于建设工程工料机价格涨落调整与确定工程造价的意见》(粤建价函〔2007〕402号)文件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具体调整事项后方可以调整,所以本次我司因未见有补充协议资料暂不调整。我司在本报告附施工期间《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作参考(附件8至11)。8、新宏成公司主张总包费90000元。应按施工合同双方约定计取;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五点转让、分包和指定分包未有约定具体事项,合同解释顺序按通用条款二合同文件规定执行,或补充有关协议合同;同时广东2006建筑定额规定总承包服务费按分包工程合同价的0-3%估算;广东2010定额规定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计取总包服务费给总包方按以下规定:1、仅要求进行总包管理和协调时,按专业工程造价的1.5%计算2、要求进行总包管理和协调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和服务,按专业工程造价的3%-5%计算。具体费用应该按分包工程造价作为基数计取。而工程施工联系单编号x002提出收取施工配合费9万元,工程联系单编号新厂字-GC-041/043/042提及可按规定合理核计收取的施工配合费上报业主及同意施工方计取合理的施工配合费。报告三稿根据本项目结算原则及委托书内容,参考补充资料显示厂区钢结构分包工程合同价款为200万元,总包配合费按费率中值4%计算费用得2000000*4%=60000元。9、新宏成公司主张违约金95000元。请法院根据双方举证判断责任后再按本项目的《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三/十五条违约、索赔约定计取。……”该报告中另附《施工工程造价鉴定列表(附件一)》,该表载明以下内容:(1)、施工合同,审核结算金额为15710000元,备注为已下浮;1、厂区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投标清单报价金额为15620596.81元,合同金额(下浮后报价)为13810000元,审核结算金额为13810000元,备注为第一次报价下浮10%,第二次下浮1.768%;2、室外及附属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投标清单报价金额为2069149.38元,合同金额(下浮后报价)为1900000元,审核结算金额为1900000元,备注为下浮8.1748%。(2)、确定的合同外签证项目造价,审核结算金额为857443.24元,备注为已下浮;1.1、华冠精冲增城厂区工程-确定签证单双方主张,审核结算金额为857443.24元,备注为按华冠公司签订工程量计算。(3)、有争议的合同外签证项目造价,审核结算金额为477001.04元,备注为已下浮;1.1、华冠精冲增城厂区工程-缺建设方确定签证单,审核结算金额为32747.24元,备注为附‘关于缺建设方确认签证单分析’;1.2、华冠精冲增城厂区工程-缺监理方确定签证单,审核结算金额为3096.14元;1.3、华冠精冲增城厂区工程-施工方主张设计变更,审核结算金额为38983.71元,备注为电房土建增加工程;1.4、华冠精冲增城厂区工程-施工方主张签证单020,审核结算金额为29792.92元,备注为签证单020,围墙基础加深;1.5、华冠精冲增城厂区工程-施工方对三方签字盖章后的签证单003、007主张签证工程量增量造价,审核结算金额为372381.03元,备注为签证单003、007。(4)、华冠公司主张合同内减少项目造价,审核结算金额为-706768.04元,备注为已下浮;1、厂区工程,审核结算金额为-199963.68元,备注为下浮11.768%;1.1、未完成或不足量厂区工程-土建,审核结算金额为-199963.68元;1.2未完成或不足量厂区工程-安装,审核结算金额为0;2、室外及附属工程,审核结算金额为-338688.37元,备注为下浮8.1748%;2.1、未完成或不足量室外及附属工程-土建,审核结算金额为-103123.15元;2.2、未完成或不足量室外及附属工程-安装,审核结算金额为-235565.22元;3、甲供外墙砖主材费用,审核结算金额为-168116元,备注为华冠公司后补的补充协议。 2014年10月24日,广州同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厂区工程电房土建增加工程及围墙基础加深增加工程进行造价评估的回复》,载明“我司2014年9月收到增城人民法院2014年9月10日签发的(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510号的通知书,受托对新宏成公司施工的电房土建增加工程及围墙基础加深增加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评估。现将评估情况说明,如下:1、我司于2014年1月26日出具的广州东部(增城)汽车产业基地新建北路的厂区项目(厂区工程和厂区室外及附属工程)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二稿中提到电房工程:新宏成公司主张修改图纸后实际施工增加了工程量但是未增加计取工程款;二稿按施工合同造价金额结算,无增无减。现新宏成公司提出复核费用要求,但我司无收到关于附属合同的图纸和电房设计变更的资料,暂按9.10通知书附件的施工方提交的造价书工程量及合同规定增加项目单价定价方式计取该部分费用,并列入有争议的合同外签证项目造价,金额(已下浮)为:38983.71元。详见报告附件。2、围墙加深基础的工程是本工程签证第20号的内容,施工方工程费用为34998元,建设单位意见:增加围墙高度属实,工程量需要复核。因无收到有关复核签证单的资料,鉴定报告二稿我司暂参考签证单工程量,单价按厂区附属合同招标单价计取造价费用,并单独列入有争议的合同外签证项目造价,金额(以下浮)为:32445.26*(1-8.1748%)=29792.92元。详见报告附件。电房土建工程及围墙基础工程造价为68776.63元3、另未完成的门卫房工程(已下浮)金额89641.52元。属‘华冠公司主张合同内减少项目造价’项目中已经单列出来。详见报告附件。”目2015年4月23日和同年5月8日,一审法院组织新宏成公司、华冠公司和广州同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就上述《工程造价鉴定报告》进行质证。新宏成公司和华冠公司在质证中对于华冠公司应支付的总承包服务费协商一致确定为16000元,另双方确定围墙增加砼挡土墙的工程款和围墙工程款分别为45000元和84000元。
新宏成公司在前述质证后向一审法院出具了《申请书》,主张因华冠公司的过错导致工期延误的具体时间,该《申请书》载明“……一、推迟提交正式施工图纸,导致无法进行施工图会审,共计延误施工时间:39天。从2010年8月1日~2010年9月9日止。二、场地提交不符合合同要求,清理场地内石方,共计延误施工时间21天。从2010年9月9日~2010年9月30日止。三、因华冠未向增城市建设局申请亚运期间施工,导致该时间段无法正常进行施工生产,共计延误施工时间:82天。从2010年9月30日~2010年12月22日止。四、因华冠未能及时回复我司提出的问题,及华冠提出钢结构变更导致施工无法正常进行,延误施工时间:54天。从2011年5月19日~2011年7月13日。五、因华冠公司未能及时付款,致使钢结构公司停工,导致施工无法正常进行,延误施工时间16天,从2011年7月9日~2011年7月25日。六、因钢结构公司未能按照要求完工,导致我司施工无法正常进行,延误施工时间55天,从2011年8月3日~2011年9月28日。七、因华冠图纸重大变更,增加墩基础48条,从2010年9月9日~2010年11月9日,导致我司施工计划推后60天。八、华冠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我司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延误施工时间共计212天。第一笔款应付工程款时间为2010年11月10日,实际支付完第一笔工程款的时间为:2010年12月23日,延误43天。第二笔应付工程款时间为2011年4月20日,实际支付完第二笔工程款的时间为:2011年5月31日,延误41天。第三笔款应付工程款时间为2011年6月25日,实际支付完第三笔工程款的时间为:2011年11月3日,延误128天。以上(1)~(8)共计延误时间合计为539天减去重叠的部分共计延误约320天””2015年8月8日,广州同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穗同诚造字(2013)第749号(四稿)],该报告载明“增城市人民法院:……后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和2015年5月8日先后两天开庭对双方有争议项目进行质证及庭上调解,现我司根据上述两天的庭审记录结果,对我司出具的第三稿结果进行修正调整,现将修正调整后的结果报告如下。一、对质证笔录的调整说明:l、关于下浮率问题:由于该问题未能完全达成共识,所以我司报告四稿将鉴定结果按下浮前及下浮后列出以供参考。下浮率暂按投标价及合同价的差额比计算,即厂区合同下浮率为(1-13810000/15620596.81)*100%=11.591%,厂区附属合同下浮率为(1-1900000/2069149.38)*100%=8.1748%。2、关于签证单007#问题:由于该问题最终未能达成共识,所以我司还是维持第三稿结果,按照工程处理的常规方式,以最后签证单日期签订的数量(即建设单位签定数量)4238.33立方米作为本次鉴定工程量计算依据,理由是若施工方当时对该签证单建设方数量有异议就应该当时就出具不同意而双方进行商议的资料事实给法院。所以本次结果我司按照坚持三稿的计算结果。3、关于4月23日上午及下午质证意见三、质证意见四及质证意见六问题:在法院质证时提出质证意见三对双方主张确定签证单项目的签证单009、质证意见四签证单010、质证意见六签证单018复核单价,经核,定额单价按06定额执行,材料价差按合同执行,价差汇总见单位工程总价表。除018的挖土机挖土自卸汽车运土修改按运距15km计算,其它实际单价与结算基本无出入。本次四稿调整增加13149.02元到‘双方主张确定签证单’。4、关于4月23日下午质证意见五问题:签证单015#,因是合同内单价,费用在独立费内计算,并无漏计。本次也坚持三稿结果也不做调整。5、关于4月23日下午质证意见七问题:签证单006复核钢筋数量,经核,按图纸计算工程量得出钢筋25内0.369t、箍筋10内0.299t,在独立费用表计算。本次四稿调整增加4005.57元到‘双方主张确定签证单’。6、关于4月23日下午质证意见八问题:签证008复核数量,经核,修改为挖土方29.64m3回填土26.516m3。由于合同清单-办公楼有挖基础土方27.33元/立方米及回填土方32.77元/立方米的综合单价,而不是新宏成公司主张的新增综合单价43.92元/立方米,第三稿中该签证单造价为2868.39元,本次计算为3030.84元,即在三稿的基础调增了162.45元到‘双方主张确定签证单’。7、关于4月23日下午质证意见九问题:不做调整,理由是若施工方当时对该签证单建设方签证结果有异议就应该当时就出具不同意而双办进行商议的资料事实给法院。所以本次结果我司按照坚持三稿的计算结果。8、关于4月23日下午质证意见十问题:不做调整,我司在法庭质证笔录中已经做过解答。所以本次结果我司按照坚持三稿的计算结果。9、关于4月23日下午质证意见十一问题:签证019复核数量,经核,替换玻璃工程量按竣工图窗洞面积乘以定额含量的得数。复核后工程量为334.644平方米,造价为27709.23元,在三稿的基础上调增3318.66元到‘双方主张确定签证单’中。10、关于4月23日下午质证意见十二问题:签证021中间围墙费用在2014年5月8日上午质证调解商定为84000元。我司本次列在到无争议项目结果中。11、关于4月23日下午质证意见十三问题:‘缺建设方确定签证单’,大理石签证单第一项14764元及电梯基坑工程造价,根据庭审质证笔录调增到无争议项目;大理石签证第二点,建设方未同意,所以本次还是鉴定出造价结果列在新宏成公司主张的项目中。12、关于4月23日下午质证意见十四问题:‘缺监理方确定签证单’三稿中列示的三张签证单中的两张004及005号庭审质证笔录新宏成公司同意取消不计,本次在四稿中扣减新宏成公司主张这部分造价金额;签证单020号,庭审质证笔录调增到无争议项目。13、关于4月23日下午质证意见十五问题:总包服务费问题根据2015年5月8日上午法院庭审质证记录调解,总包配合费商定为16000元。本次四稿调增到无争议项目中。14、关于对人工费材料价差调整事项的问题:由于在2014年5月8日下午庭审质证笔录中法院要求新宏成公司详细列明工期延误的天数、期问、原因、依据等内容,我司是要求法院认定延误是谁的责任后的事实交予我方,我方才可以根据谁的责任造成工期延误,延误的时问和正常施工期间的材料价差是多少,延误工期造成的人员留守及设备闲置的费用是多少才可以列明细计算出来,但是目前法院交予我司的资料中只有新宏成公司单方面主张的工期延误的资料,从责任上我司除了亚运期问停工属于政府行为可以视作不可抗力因素外,其他延误工期的原因都无法进行判定,而且新宏成公司提供的这个延误时问表也有时间重叠部分,所以我司认为这些资料不足以详细判定工期延误时间造成的材料人工费涨价导致的可计算的材料数量及人工工日。但是鉴于新宏成公司提出来这个问题是鉴定委托书范围,所以我司四稿暂按照新宏成公司主张的工期延误导致材料及人工费增加的材料数量及工日数量,对照其提供的工期延误期间的材料价格及人工费价格与正常施工期间增城地区的材料信息价进行调整,给法院作为参考。法院还需根据双方的质证资料判定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后才可以采用。新宏成公司主张因误工的人工、材料费及清淤成本上涨部分费用1527360元。现我司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发布了《关于建设工程工料机价格涨落调整与确定工程造价的意见》(粤建价函〔2007〕402号)文件,对施工方申请调差的项目材料涨落比超过10%的项目进行调差计算,具体单价参考报告附件施工期间《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附件8至11)计算出加权平均值乘以经过与工料机表核对的数量得出调差金额为889569.00元。费用明细见附件3。15、关于门卫及电房事项的问题:根据2014年5月8日下午庭审质证笔录及现场确认,门卫室项目是未做的,我司在未完成或不足量项目附属工程-土建项目表中已经扣除;电房项目按照双方提供的竣工图纸计算,在原投标金额之上增加41051.35元。但是同时华冠公司提出竣工图上新宏成公司未完成的项目,按图复核,扣减包含外墙砖借条4154.92元共18374.93元。合计电房增加造价22678.42元。16、关于华冠公司主张的重复的室外给排水项目:根据二三稿后补充资料2010年6月7日编制的《厂区工程投标文件商务函(水电安装部分)》、2010年7月1日编制的《厂区工程投标文件商务函(水电、消防安装部分)》前后两次关于厂区主体安装工程的投标文件的编制说明第二点都写到:本预算报价没包含部分(1)车间、综合办公楼与原厂区管刚连接的给排水管道安装工程等等;2011年3月15日《厂区工程附属工程投标文件商务函(电房、门卫室围墙、厂区道路、厂区室外给排水安装工程)》的编制说明第二点写到:电房、门卫室、正面围墙、厂区道路、厂区室外给水(土建、安装工程)。即话厂区主体安装工程是不包含主体之外的给排水管道安装工程,主体之外的室外给排水工程属丁厂区附属合同工程范围。同时签订厂区合同的工程报价清单编制说明本预算计算范围为厂区单体工程。因此厂区工程与附属工程的给排水工程虽然清单项目相同但具体实施对象不同,对应工程量也不同,厂区合同与附属合同预算并无重复项目。在没有更多充分明确依据的前提下,鉴定报告(四稿)对建设方主张未完成或不足量室外及附属工程-安装的核减项目扣减为0元。二、鉴定结果本次鉴定结果我司按照合同造价金额、合同外签证项目造价、合同内减少项目造价、施工方主张的合同外签证项目造价、双方主张的电房项目造价、新宏成公司主张索赔项目分开列项。具体金额如下:1、厂区合同及附属合同两个施工合同签订金额合计为15710000.00元;2、合同外签证项目造价:未下浮的造价为1125527.50元;参考合同下浮率下浮后造价为1012839.69元;3、合同内减少项目造价:未下浮的造价为507053.72元;参考合同下浮率下浮后造价为471603.97元;4、新宏成公司主张的合同外签证项目造价:未下浮的造价为86279.78元;参考合同下浮率下浮后造价为76279.09元;5、双方主张的电房项目造价:未下浮的造价为24697.38元;参考合同下浮率下浮后造价为22678.42元;6、新宏成公司主张‘因建设方造成的人工窝工和机械闲置、材料上涨而给施工方造成的损失’的索赔项日(按照新宏成公司提供的工程量计算,单价按照定额规范及广州地区结算文件规定计取):708832.33元;7、新宏成公司主张‘误工的人工、材料费及清淤成本上涨部分费用’(按照新宏成公司提供的工程量计算,单价按照广州地区结算文件规定计取):889569元;8、庭审质证笔录确定的总包配合费:16000元;9、新宏成公司主张违约金95000元。(明细详见附件)我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对对案号(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510号广州东部(增城)汽车产业基地新建北路的厂区工程(厂区工程和厂区室外及附属工程)工程造价进行评估出具了第三稿与本次四稿结合作为本次造价鉴定的结果使用。……”该报告中附《施工工程造价鉴定列表(附件一)》,该表载明以下内容:(1)、施工合同,审核结算金额为15710000元,下浮后审核结算金额为15710000元;1、厂区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投标清单报价金额为15620596.81元,合同金额(下浮后报价)为13810000元,审核结算金额为13810000元,下浮后审核结算金额为13810000元,备注为第一次报价下浮10%,第二次下浮1.768%,合计下浮11.591%;2、室外及附属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投标清单报价金额为2069149.38元,合同金额(下浮后报价)为1900000元,审核结算金额为1900000元,下浮后审核结算金额为1900000元,备注为下浮8.1748%。(2)、确定的合同外签证项目造价,审核结算金额为1125527.50元,下浮后审核结算金额为1012839.69元;1.1、华冠精冲增城厂区工程-双方主张确定签证单,审核结算金额为1076204.07元,下浮后审核结算金额为966413.65元;1.1.1双方主张确定签证单,审核结算金额为947204.07元,下浮后审核结算金额为837413.65元,备注为已下浮11.591%,按华冠公司签订工程量计算;1.1.2签证022#围墙增加砼挡土墙,审核结算金额为45000.00元,下浮后审核结算金额为45000.00元,备注为商议好的固定金额不下浮;1.1.3签证021#西力与华冠中间围墙费用,审核结算金额为84000.00元,下浮后审核结算金额为84000.00元,备注为商议好的固定金额不下浮;1.2华冠精冲增城厂区工程—修改通知单改字1号及大理石补差价,审核结算金额为16878.17元,下浮后审核结算金额为16633.12元;1.2.1修改通知单改字1号,审核结算金额为2114.17元,下浮后审核结算金额为1869.12元,备注为已下浮11.591%,按华冠公司签订工程量计算;1.2.2综合楼大门柱大理石补差费用(73.82m2*200元),审核结算金额为14764.00元,下浮后审核结算金额为14764.00元,备注为商议好的固定金额不下浮;1.3华冠精冲增城厂区工程—签证单020,审核结算金额为32445.26元,下浮后审核结算金额为29792.92元,备注为已下浮8.1748%,签证单020,围墙基础加深。(3)合同内减少项目造价,审核结算金额为-507053.72元,下浮后审核结算金额为-471603.97元;1华冠精冲增城厂区工程,审核结算金额为-226633.96元,下浮后审核结算金额为-200364.82元;1.1未完成或不足量厂区工程-土建,审核结算金额为-226633.96元,下浮后审核结算金额为-200364.82元,备注为下浮11.591%;1.2未完成或不足量厂区工程-安装,审核结算金额为0.00元,下浮后审核结算金额为0.00元;2华冠精冲增城室外及附属工程,审核结算金额为-112303.76元,下浮后审核结算金额为-103123.15元;2.1未完成或不足量室外及附属工程-土建,审核结算金额为-112303.76元,下浮后审核结算金额为-103123.15元,备注为下浮8.1748%;2.2未完成或不足量室外及附属工程-安装,审核结算金额为0.00元,下浮后审核结算金额为0.00元;3甲供外墙砖主材费用,审核结算金额为-168116.00元,下浮后审核结算金额为-168116.00元,备注为华冠公司后补的补充协议。(4)施工方主张的合同外签证项目造价,审核结算金额为86279.78元,下浮后审核结算金额为76279.09元;1.1华冠精冲增城厂区工程-施工方主张签证单(大理石补差面积),审核结算金额为18267.60元,下浮后审核结算金额为16150.20元,备注为已下浮11.591%;1.2华冠精冲增城厂区工程-施工方主张的有效签证单003、007主张签证工程量增量造价,审核结算金额为68012.18元,下浮后审核结算金额为60128.89元,备注为下浮11.591%,签证单003、007部分。(5)双方主张的电房项目造价,审核结算金额为24697.38元,下浮后审核结算金额为22678.42元;1.1华冠精冲增城厂区工程-施工方主张电房土建变更,审核结算金额为44708.15元,下浮后审核结算金额为41053.35元,备注为下浮8.1748%,电房土建增加工程;1.2未完成或不足量室外及附属工程-土建,审核结算金额为-20010.77元,下浮后审核结算金额为-18374.93元,备注为下浮8.1748%。该报告中附《华冠公司主张未完成或不足量项目附属工程-土建项目表》,该表载明以下内容:1、C20砼屋面斜栏板,工程量为3.2㎡,总价为2033.31元,备注为图纸无;2、栏板反檐模板,工程量为32㎡,总价为1744.96元,备注为图纸无;3、屋面栏板贴琉璃,工程量为32㎡,总价为8377.60元,备注为图纸无;4、水泥砂浆楼地面,工程量为50.06㎡,总价为871.54元,备注为业主主张;5、块料墙面(外墙砖),总价为4154.92元,备注为甲供材料费借条;6、墙柱面抹灰面乳胶漆,工程量为250.87㎡,总价为1939.23元,备注为业主主张;7、抹灰面油漆,工程量为103.88㎡,总价为889.21元,备注为业主主张;8、上述合计为20010.77元,下浮率为8.1748%,下浮数为-1635.84;10元,扣除下浮数后为18374.93元。该报告中附《人工窝工及机械闲置费用(附件二)》,该表载明以下内容:一、2010年8月1日-2010年9月9日人工机械闲置费因施工图纸未提供;工程联系单XHC-2010004;管理人员,数量15个,时间为39天,合计审核金额为39370.5元;木工,数量30个,时间为39天,合计审核金额为78741元;铁工,数量25个,时间为39天,合计审核金额为65617.5元;泥工,数量40个,时间为39天,合计审核金额为104988元;普工,数量15个,时间为39天,合计审核金额为39370.5元;砂浆搅拌机,数量3台,时间为39天,合计审核金额为7802.73元;插入式振捣器,数量4台,时间为39天,合计审核金额为380.64元;平板振捣器,数量2台,时间为39天,合计审核金额为188.76元;电焊机,数量3台,时间为39天,合计审核金额为8256.69元;园盘踞,数量8台,时间为39天,合计审核金额为839.28元;钢筋调直机,数量2台,时间为39天,合计审核金额为935.22元;钢筋切铁机,数量2台,时间为39天,合计审核金额为483.6元;钢筋弯曲机,数量2台,时间为39天,合计审核金额为351元;冲击式打夯机,数量2台,时间为39天,合计审核金额为780元;潜水泵,数量6台,时间为39天,合计审核金额为15591.42元;自卸车,数量1台,时间为39天,合计审核金额为5051.67元;挖掘机,数量1台,时间为39天,合计审核金额为8983.65元;塔式提升机,数量2台,时间为39天,合计审核金额为10140元;上述合计,387872.16元。二、2010年9月9日-2010年10月20日人工机械闲置费因墩基础设计变更导致;工程联系单XHC-2010006;木工,数量10个,时间为41天,合计审核金额为27593元;铁工,数量10个,时间为41天,合计审核金额为27593元;泥工,数量12个,时间为41天,合计审核金额为33111.6元;普工,数量6个,时间为41天,合计审核金额为16555.8元;砂浆搅拌机,数量1台,时间为41天,合计审核金额为2734.29元;插入式振捣器,数量2台,时间为41天,合计审核金额为200.08元;平板振捣器,数量1台,时间为41天,合计审核金额为99.22元;电焊机,数量1台,时间为41天,合计审核金额为2893.37元;圆盘锯,数量3台,时间为41天,合计审核金额为330.87元;钢筋调直机,数量1台,时间为41天,合计审核金额为491.59元;钢筋切铁板,数量1台,时间为41天,合计审核金额为254.2元;钢筋弯曲机,数量1台,时间为41天,合计审核金额为184.5元;冲击式打夯机,数量1台,时间为41天,合计审核金额为410元;潜水泵,数量1台,时间为41天,合计审核金额为2731.83元;其他小型工具,数量6台,时间为41天,合计审核金额为492元;上述合计,115675.35元。三、2011年7月9日-2011年7月25日人工机械闲置费因分包工程停工导致;工程联系单XHC-2011008;管理人员,数量15个,时间为16天,合计审核金额为16872元;木工,数量3个,时间为16天,合计审核金额为3374.4元;铁工,数量2个,时间为16天,合计审核金额为2249.6元;泥工,数量15个,时间为16天,合计审核金额为16872元;普工,数量10个,时间为16天,合计审核金额为11248元;钢管架,数量60吨,时间为16天,合计审核金额为9600元;提升机,数量1台,时间为16天,合计审核金额为2080元;上述合计,62296元。四、2011年10月30日-2011年12月9日人工机械闲置费因甲方未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联系单XHC-2011010;管理人员,数量15个,时间为39天,合计审核金额为41125.5元;木工,数量0个,时间为39天,合计审核金额为0元;铁工,数量0个,时间为39天,合计审核金额为0元;泥工,数量15个,时间为39天,合计审核金额为41125.5元;普工,数量6个,时间为39天,合计审核金额为16450.2元;砂浆搅拌机,数量3台,时间39天,合计审核金额为8239.14元;插入式振捣器,数量4台,时间39天,合计审核金额为469.56元;平板振捣器,数量2台,时间为39天,合计审核金额为233.22元;电焊机,数量2台,时间为39天,合计审核金额为5520.84元;圆盘锯,数量2台,时间39天,合计审核金额为279.24元;钢筋调直机,数量2台,时间39天,合计审核金额为1247.22元;钢筋切铁机,数量2台,时间39天,合计审核单位为644.28元;钢筋弯曲机,数量2台,时间39天,合计审核金额为468元;冲击式打夯机,数量2台,时间39天,合计审核金额为780元;潜水泵,数量6台,时间39天,合计审核金额为16302.78元;自卸车,数量0台,时间39天,合计审核金额为0元;挖掘机,数量0台,时间39天,合计审核金额为0元;塔式提升机,数量2台,时间39天,合计审核金额为10103.34元;上述合计,142988.82。五、上述一至四项总计为708832.33。该报告中附《施工主张的误工的人工、材料费及清淤成本上涨部分费用(附件三)》,该表载明以下内容:一、钢筋(综合),调差数量为505吨,签订合同当月材料价为4000元,实际施工期间加权平均材料信息价为5169元,材料价差为1169元,价格涨落比为(超过10%予以调差,下同)29.23%,调差小计为590345元。二、水泥,调差数量503吨,签订合同当月材料价为420元,实际施工期间加权平均材料信息价为426元,材料价差为6元,价格涨落比为1.43%,调差小计为0元。三、混凝土C15,调差数量为282m3,签订合同当月材料价为250元,实际施工期间加权平均材料信息价为270元,材料价差为20元,价格涨落比为8%,调差小计为0元。四、混凝土C25,调差数量为3564m3,签订合同当月材料价为270元,实际施工期间加权平均材料信息价为293元,材料价差为23元,价格涨落比为8.52%,调差小计为0元。五、中砂,调差数量为540m3,签订合同当月材料价为55元,实际施工期间加权平均材料信息价为65元,材料价差为10元,价格涨落比为18.18%,调差小计为5400元。六、轻质砖,调差数量为150千块,签订合同当月材料价为210元,实际施工期间加权平均材料信息价为248元,材料价差为38元,价格涨落比为18.10%,调差小计为5700元。七、灰砂砖,调差数量为660千块,签订合同当月材料价为270元,实际施工期间加权平均材料信息价为305元,材料价差为35元,价格涨落比为12.96%,调差小计为23100元。八、人工,调差数量为33128工日,签订合同当月材料价为60元,实际施工期间加权平均材料信息价为68元,材料价差为8元,价格涨落比为13.33%,调差小计为265024元。九、钢管外架,调差数量为11500m,签订合同当月材料价为25元,实际施工期间加权平均材料信息价为22元,材料价差为-3元,价格涨落比为-12%,调差小计为0元。十、上述一至九项合计为889569元。 2015年8月30日,广州同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510号鉴定报告四稿确定为定稿的意见函》,该函件载明“从我司接到增城人民法院案号(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510号的鉴定委托开始,我司根据法院转送资料出具鉴定报告(一稿),初步将委托内容鉴定完成并提出补充资料的要求,然后在包括法院人员跟双方当事人等多方人员现场勘察后及参考双方当事人对初稿反馈书面意见后又出具了鉴定报告(二稿),确认了部分项目的状况和明确双方当事人对初稿鉴定结果的主张与否;其后双方当事人又对二稿作出书面反馈意见,同时华冠公司、新宏成公司还补充了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签证单等结算相关资料。我们根据一二稿鉴定报告和新补充的施工结算资料,重新整理了鉴定结果,细化了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各自主张的项目价值,依法按规地鉴定出双方各自主张的工程造价,和根据委托函的委托内容计算出双方各自主张的费用价值,并将双方的意见都一一回复编制成鉴定报告(三稿),将所有有资料支撑的项目价值都完整鉴定。其后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和2015年5月8日先后两天开庭对双方有争议项目进行质证及庭上调解,现我司根据上述两天的庭审记录结果,对我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三稿)进行修正调整,出具鉴定报告(四稿)。因此,在没有新的委托内容的前提下,我司建议将(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510号的鉴定报告(四稿)作为本次司法委托的最终定稿”的2016年1月26日,广州同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广州东部(增城)汽车产业基地新建北路的厂区项目(厂区工程和厂区室外及附属工程)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中厂区工程下浮率计算说明》,该说明载明“初稿至三稿下浮率计算:施工方2010年7月5号报价书是15620596.81元,2010年7月8号投标函是14058537.13元,即标前下浮10%=(1-14058537.13/15620596.81)*100%;厂区工程的合同价13810000.00元,即再下浮1.768%中标=(1-13810000.00/14058537.13)*100%;初稿将前后两次下浮简单相加后得出11.768%作为初稿的下浮率使用。后经复核计算,因为项目使用原始报价书的清单单价计算签证工程,所以正确的下浮率公式应为(1-合同金额/第一次报价书金额)*100%。定稿(四稿)下浮率计算:厂区合同下浮率为(1-13810000元/15620596.81元)*100%=11.591%。另,厂区附属合同下浮率为(1-1900000元/2069149.38元)*100%=8.1748%9.2016年9月7日,广州同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对“华冠精冲增城厂区工程-施工方主张的有效签证单003、007主张签证工程量增量造价”补充说明》(含附表,共14页),载明“因增城法院通知,对广州东部(增城)汽车产业基地新建北路的厂区工程(厂区工程和厂区室外及附属工程)的造价鉴定报告(四稿)中(附件一)施工工程造价鉴定列表第(4)点施工方主张的合同外签证项目造价的第2小点‘华冠精冲增城厂区工程-施工方主张的有效签证单003、007主张签证工程量增量造价’该项造价进行具体补充说明,其中:1.施工主张的有效签证单003号,关于基坑超深换填砼项目综合送鉴资料及双方当事人意见列为施工主张的签证增量造价项目,按下浮率11.591%下浮后鉴定金额为5769.79元,造价明细见附件‘华冠精冲增城厂区工程-有效签证单003号施工主张’造价表。该项在鉴定报告四稿已计算。2.施工主张的有效签证单007号第一点,关于厂区增加外运土方项目综合送鉴资料及双方当事人意见列为施工主张的签证增量造价项目,按下浮率11.591%下浮后鉴定金额为311972.91元,造价明细见附件‘华冠精冲增城厂区工程-有效签证单007号-施工主张’造价表。该项在鉴定报告四稿因软件操作失误删除,现在补充鉴定计算。3.施工主张的有效签证单007号第二点,关于厂区增加场内平衡土方量项目综合送鉴资料及双方当事人意见列为施工主张的签证增量造价项目,按下浮率11.591%下浮后鉴定金额为54340.74元,造价明细见附件‘华冠精冲增城厂区工程-有效签证单007号二施工主张’造价表。该项在鉴定报告四稿已计算。综上所述,鉴定报告四稿‘华冠精冲增城厂区工程-施工方主张的有效签证单003、007主张签证工程量造价’鉴定金额应修正为372083.44元。对比鉴定报告四稿(正稿)增加311954.55元。要注意的是本次补充说明计算工程量与报告三、四稿一致,但三稿鉴定造价使用未修正的下浮率11.768%、修正工日及扣除措施费中平安卡等因素,因此该项造价金额对比三稿有微调”修另查明以下事实:一、华冠公司在诉讼前向新宏成公司合共支付了12520470.51元,其中包括了代付散装水泥款12219元、统筹劳保金41982元和代付外墙砖款172363.10元(包括了电房施工借用外墙砖而应支付的材料款4247.10元,以及其他施工项目借用外墙砖而应支付的材料款168116元)。二、新宏成公司、华冠公司和汇美监理公司等共同在验收日期为2011年12月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盖章确认,该报告载明工程名称为生产车间1、生产车间2和综合办公楼工程;开工日期为2010年8月1日;整个单位工程于2011年12月竣工,本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已经整改完毕,无质量隐患,各种使用功能均能满足要求;现评定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等内容。三、2011年8月2日,中虹公司填写《工程请款单》,载明生产一、二车间钢结构工程;总工程总价为200万元;按40%协约费用为80万元;要求支付工程款80万元;备注为主钢梁及檩条到货等内容。同月3日,新宏成公司签署为“此款同意由甲方交付给中虹钢构”同月4日,汇美监理公司签署为“同意支付80万元”同月22日,华冠公司的代表冼志强签署为“根据2010年8月9日三方签定的备忘录第1条约定,同意由我司代付中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人民币捌拾万元整……请财务核查有否该扣款项后支付”同日,华冠公司签署为“同意按冼工方案支付捌拾万元给中虹公司”四、2011年8月24日,中虹公司填写《工程请款单》,载明生产一、二车间钢结构工程;总工程总价为200万元;按20%协约费用为40万元;要求支付工程款40万元;备注为屋面镀锌彩钢卷到货款等内容。同月25日,新宏成公司签署为“此款同意由业主支付给中虹钢构”同月25日,汇美监理公司签署为“屋面镀锌彩钢卷已到现场,同意按合同支付40万元”同月27日,华冠公司的代表冼志强签署为“根据2010年8月9日三方签定的备忘录第1条约定,同意由我司代付中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同日,华冠公司签署为“同意冼工意见支付肆拾万元给中虹”五、2011年12月9日,中虹公司在四张付款凭证的复印件上签署确认后将上述复印件交付给华冠公司收执,其中中虹公司在一张载明出票日期为2011年1月17日、出票人为“安徽麒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出票金额为4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复印件上签署为“此笔款项由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代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广州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一车间、二车间钢结构工程款,此份文件仅证明我司收到此款”中虹公司在一张载明出票日期为2011年2月28日、出票人为“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广州市中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用途为“借款”和出票金额为10万元的中国建设银行支票的复印件上签署“此借款已转化为工程款,由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代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广州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一车间、二车间钢结构工程款,此份文件仅证明我司收到此款”中虹公司在两张载明出票日期为2011年8月23日和同年8月30日、出票人均为“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收款人均为“广州市中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和出票金额分别为30万元和40万元的中国建设银行支票的复印件上签署“此笔款项由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代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广州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一车间、二车间钢结构工程款,此份文件仅证明我司收到此款”六、新宏成公司为本此司法鉴定向广州同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合共支付了143073.53元。 新宏成公司在庭审中主张以下事实:一、涉案两份合同约定的价格是已经下浮之后的价格,《厂区工程合同书》约定的价格适用了两次下浮,第一次为10%,第二次为1.768%,《厂区室外及附属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格适用的下浮数为8.1748%。二、涉案工程增加的工程量在结算时不适用下浮数。三、施工后的大门柱干挂大理石工程比施工前报价工程量多23.42㎡。四、新宏成公司不认可汇美监理公司在2012年4月1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和“李某”“张志坤”在2012年4月21日签署的《情况说明》并主张华冠公司的代表罗炳兴签署的《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补偿及付款问题的决议》对华冠公司有约束力。五、新宏成公司施工的电房项目未按施工图完成。 华冠公司在庭审中主张以下事实:一、《厂区工程合同书》约定的价格适用的下浮数为11.768%,《厂区室外及附属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格适用的下浮数为8.1748%。二、涉案工程增加的工程量在结算时适用下浮数。三、两份合同所涉工程为同一厂区范围内的工程,均由一个设计院设计,设计院先对厂区进行整体设计,然后分部设计和分部出图,设计院对《厂区工程合同书》所涉工程出具的图纸包括了三个单体建筑的外排水工程。设计院是在2011年5月份之前出具《厂区室外及附属工程承包合同》所涉工程的招标、施工图纸,在设计时完善了整个厂区的给排水系统。两份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均包括了室外给排水工程的工程款,应扣减虚增第二套排水系统47万元工程款。华冠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调查收集汇美监理公司持有的关于两份合同项下室外给排水部分的隐蔽验收和中间验收的原始记录文件。四、新宏成公司已完成了大门柱干挂大理石工程,并确认新宏成公司于2011年11月14日出具的关于该项工程的《施工现场签证单》的真实性。五、电房项目的工程量比原设计增多了,新宏成公司未按施工图完成施工,该项工程款应扣除新宏成公司因借用外墙砖,而应支付的材料款4247.10元。六、新宏成公司没有在2011年6月24日前向华冠公司送达新的《施工进度计划表横道图》,而是在2011年7月12日才提交,但华冠公司没有对此延迟提交向新宏成公司提出具体的竣工日期。七、华冠公司在2011年11月22日收到新宏成公司发出的完工通知。八、自2011年验收后,新宏成公司的人员撤离现场,只留下两个保安留守。新宏成公司在2012年4月28日派员将办公楼的出入门和厂房的16扇卷闸门的14扇上锁,且拆除了开关设备。此后,华冠公司陆续搬运设备至没有上锁的厂房,并派驻工人和保安。华冠公司在2012年6月6日强行接收了全部建筑物后,新宏成公司原派驻的两个保安撤出厂区。九、华冠公司在2011年8月23日共支付了80万元的工程款给中虹公司,其中50万元的款项实为在2011年3月7日给付中虹公司的50万元借款。华冠公司在2011年8月30日支付了40万元的工程款给中虹公司。十、华冠公司在2012年3月27日的质证中对于罗炳兴签署时间为2011年12月5日的《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补偿及付款问题的决议》表示认可。 华冠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一、汇美监理公司在2012年4月1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和“李某”“张志坤”在2012年4月21日签署的《情况说明》,拟证明华冠公司和新宏成公司在2011年12月5日并没有达成《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补偿及付款问题的决议》,第一份说明载明“增城市人民法院:我司在2011年12月5日委派现场监理员罗吉林同志主持了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关于工程竣工结算’的协调会,参加该次会议的单位有: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广东新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增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建设与安全监督局,后因建设单位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共识,故我司在会议决文本上未盖章确认”第二份说明载明“2011年12月5日,增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建设与安全监督局安排我们到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下称:华冠公司)在增××××北路的项目现场,参加该公司组织的工程竣工结算协调会,争取协助该公司与施工单位广东新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新宏成公司)双方就工程结算协商一致,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参加该会议的有:华冠公司、新宏成公司、广州创源汇美工程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以及我们两人。当天的会议经讨论,确定了《工程结算方式及标准》(见附件),其余问题均存在较大分歧,未能达成共识”二、华冠公司提交一份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环保局盖章确认的《华冠项目场地平整标高图》,拟证明新宏成公司主张的增加土地外运土方量8951.75立方米不属实,以及华冠公司认可增加场内平衡土方量4238.33立方米之外新宏成公司主张的土方量不属实。 一审法院认为:新宏成公司和华冠公司签订的《厂区工程合同书》和《厂区室外及附属工程承包合同》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根据新宏成公司和华冠公司的诉辩,一审法院归纳如下争议焦点:涉案工程的工期问题;下浮数的问题;两份合同所涉的给排水工程的工程款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补偿及付款问题的决议》是否华冠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新宏成公司主张大门柱干挂大理石工程施工面积补差款18267.60元(23.42平方米×每平方米780元)是否属实的问题;电房项目造价的问题;新宏成公司在2010年10月14日填写编号为003的《施工现场签证单》的问题;新宏成公司在2010年10月3日填写编号为007的《施工现场签证单》的问题;华冠公司是否应向新宏成公司赔偿人员窝工费、机械闲置费损失的问题;华冠公司是否应向新宏成公司赔偿人工和材料上涨损失的问题。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室外给排水工程款是否重复计算;(二)007号签证单的认定;(三)争议的决议应否采纳;(四)争议的损失费用应否支持;(五)延期完工违约责任及损失应否支持。 关于室外给排水工程款是否重复计算的问题。华冠公司上诉提出因两份合同中均约定了室外给排水工程,因此,在新宏成公司无法证明完成两套室外给排水工程的情况下,应当在工程造价中扣减另一项室外给排水工程款。首先,从合同约定内容审查,虽然双方签订的《厂区工程合同书》、《厂区室外及附属工程承包合同》的施工工程内容均包含了室外给排水工程,但是,由于上述两份合同的签约时间分别为2010年7月21日和2011年6月10日,因此,在2011年6月10日签订的《厂区室外及附属工程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总造价为包干价,且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除合同文件规定的调整以外,这部分得已确定的包干造价不再作任何调整之下,华冠公司主张签订在后的合同价格存在重复计价的行为与合同约定不符;其次,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审查,根据鉴定机构所作出的穗同诚造字(2013)第749号(四稿)鉴定意见,鉴定机构针对华冠公司主张的重复室外给排水项目提出的鉴定意见为:厂区主体安装工程是不包含主体之外的给排水管道安装工程,主体之外的室外给排水工程属于厂区附属合同工程范围,同时签订厂区合同的工程报价清单编制说明本预算计算范围为厂区单体工程,因此,厂区工程与附属工程的给排水工程虽然清单项目相同但具体实施对象不同,对应工程量也不同,厂区合同与附属合同预算并无重复项目。据此,在华冠公司不能提交充分证据推翻上述鉴定意见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其主张并无不当。华冠公司提出的该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007号签证单的认定问题。华冠公司上诉提出因007号《施工现场签证单》虚增外运土方量的工程311972.91元及其他多项华冠公司确认的争议项目未经建设方华冠公司签证确认的争议项目,导致案涉工程合同外签证项目增加,合同内减少项目造价降低,故原审法院认定的工程造价计算有误。第一,从合同对于增加工程量确定程序的约定审查来看,双方签订的《厂区工程合同书》28.3款约定,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就完成工程量向工程师提交计量报告,工程师在收到计量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出的已完成工程量进行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28.5款(2)约定,如工程师未在28.3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计量,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因此,依据上述内容可知,双方对于增加工程量的确定明确约定了具体时间和程序,该约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第二,从007《施工现场签证单》各方签字的效力审查来看,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相关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验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据此,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对于发包人是具有约束力。本案中,新宏成公司于2010年10月3日签署了争议的签证单,汇美监理公司于2010年10月4日亦签署“工程量实际测量后属实”,因此,监理公司的在签证单上对于争议工程的确认对于发包人华冠公司具有约束力。且华冠公司在收到争议签证单后,并没有依据双方合同对于增加工程量确定时间及程序的约定通知承包人新宏成公司,故华冠公司迟于2010年12月2日签署的签证意见不符合双方约定,华冠公司以其仅确认签证认可的4238.33立方米为由主张不予认可该签证单中的其他工程量,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第三,从鉴定机构出具的007签证工程量增量造价补充说明内容来看,该鉴定意见明确了厂区增加外运土方项目的工程款为311972.91元,厂区增加场内平衡土方量项目的工程款为54340.74元。因此,原审法院采纳鉴定机构的上述鉴定意见认定007签证工程量的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华冠公司对此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的决议应否采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本案中,华冠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对于双方争议的《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补偿及付款问题的决议》予以认可,因此,原审法院依据华冠公司自认的事实采纳该争议的决议计算利息的起算时间符合法律规定。现华冠公司上诉提出该决议中的签名仅表明华冠公司收到决议,而不代表华冠公司认可决议,对此与其自认陈述明显不符,本案不予采信。华冠公司以争议决议不应采纳为由主张的利息抗辩亦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华冠公司二审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故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的损失费用应否支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据此,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为承包人的建设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打乱施工计划,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从查明事实显示,因华冠公司存在逾期提交图纸、迟延支付进度款、增加工程量等原因确实出现了建设工程无法正常运行的事实,因此,由此造成的争议损失理应由华冠公司承担,原审法院对此处理符合合同及法律规定且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在华冠公司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新宏成公司怠于采取必要措施导致损失扩大发生的情况下,华冠公司上诉提出因损失没有实际发生而不应支持的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延期完工违约责任及损失应否支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由此可知,因存在不可归责于承包方的事由,导致工期延长的,承包方对此不承担责任。本案中,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案件查明事实,可以认定华冠公司存在以下违约行为导致新宏成公司有权主张工期顺延,即工程量增加导致工期增加;变更施工计划导致新宏成公司无法施工的期间应当从工期中扣除;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材料,导致新宏成公司无法施工,而应从华冠公司提供约定施工必需资料起算工期;未按约支付工程款、签证、答复不及时、单位工程受亚运会影响等诸多可顺延的法定及约定事由,原审法院对此论述详尽,本院亦不再赘述。据此,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华冠公司主张的违约责任及损失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华冠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以及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均不足以支持其上诉主张,本院均不予接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华冠公司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至于涉案工程的工期问题。经查明,《厂区工程合同书》约定的工期为140日,自2010年8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20日止;《厂区室外及附属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期为60天,自2011年6月15日起至2011年8月15日止;新宏成公司应华冠公司的要求分别在2011年10月30日、11月2日、11月10日、11月15日向华冠公司移交了生产车间1、生产车间2的空压机房、电房和生产车间1;新宏成公司、华冠公司、汇美监理公司和中虹公司在2011年11月21日共同对涉案工程进行工程质量初验;华冠公司确认在2011年11月22日收到新宏成公司发出的完工通知;华冠公司在2011年11月30日确认涉案工程已基本完成,同意整体通过初步验收;华冠公司和新宏成公司在2011年12月1日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一审法院认为上述两份合同所涉工程为同一厂区范围内的工程,属于整体工程,从工程所涉用途、功能分析,可知前一份合同所涉的工程为主,后一份合同所涉的工程为辅,两份合同的工程理应整体完工。上述查明的事实证明了新宏成公司和华冠公司直至2011年11月21日才对涉案工程进行工程质量初验,该初验时间明显滞后于合同约定的完工时间,对此,一审法院具体分析如下:一、根据《厂区工程合同书》的约定,开工日期和计算工期的时间均确定为2010年8月1日,华冠公司在开工前提供施工图纸,以及组织新宏成公司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否则华冠公司应赔偿新宏成公司的损失,以及顺延延误的工期。华冠公司作为建设方理应在2010年8月1日前完成提供图纸及组织会审的前期准备工作,但华冠公司直至2010年9月2日才向新宏成公司提供涉案工程的结施、建施、水施和电施图纸,以及在2010年9月9日才组织完成图纸会审。对此,一审法院认为2010年8月1日至2010年9月9日期间的工期理应顺延。二、根据《厂区工程合同书》的约定,华冠公司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打乱工程施工计划,导致工期延误的;以及工程变更导致工期延误的,应顺延延误的工期。首先,新宏成公司自2010年9月1日起至2011年6月2日填写的14份《施工现场签证单》证明了合同约定的工程发生变更。其次,新宏成公司分别在2010年9月12日和2011年5月19日向汇美监理公司送达的两份《工程联系单》证明了合同约定的工程发生变更,以及因施工图纸出现的施工问题而需要等待华冠公司的答复。再次,广东省建工设计公司在2011年5月根据华冠公司提出关于《厂区工程合同书》所涉工程的修改意见而作出的《工程设计修改通知单》证明了合同约定的工程发生了变更,但华冠公司在2011年6月7日出具《关于的通知》对《工程设计修改通知单》所涉修改的工程项目再次作出修改,由此可证明《厂区工程合同书》所涉工程的部分设计项目处于不断变更和完善当中。最后,新宏成公司、华冠公司和汇美监理公司在2010年12月16日、2011年5月11日和2011年5月24日召开的会议分别讨论了施工总平面图和施工图纸不一致产生的地下消防水池是否施工的问题;华冠公司对于前期签证不及时处理和答复的问题;以及施工图纸不完善所导致的排水、厂房地面结构、厂房山墙高度不够和办公楼沉厕兜等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上述事实均可以证明《厂区工程合同书》所涉工程因变更,签证、答复不及时和图纸不完善而导致工期延误的事实,相应的工期理应顺延。三、华冠公司在2011年6月21日出具的《工程联系单》载明了《厂区工程合同书》所涉工程由于广州亚运会的举行及其它原因的影响导致工期总体延误;要求新宏成公司在2011年6月24日前根据延误后的现场情况重新调整施工竣工计划,并予以提交,逾期,新宏成公司将按华冠公司提出的竣工日期交付工程并竣工,华冠公司将按《厂区工程合同书》的约定追究工期延误的责任等内容,一审法院认为经分析以上内容可以确定华冠公司自认因广州亚运会的举行导致施工受阻是工期延误的原因之一,且华冠公司表达了要求新宏成公司重新制定施工计划,并表示如期提交将不予追究可归责于新宏成公司的工期延误责任的意思表示。后,新宏成公司就涉案工程自2011年7月2日起的施工计划作出《施工进度计划表横道图》,表明了《厂区工程合同书》所涉的工程于2011年9月10完工,《厂区室外及附属工程承包合同》所涉的工程于2011年9月20日完工的意思表示。虽然华冠公司主张新宏成公司逾期提交施工计划,但华冠公司却没有就此向新宏成公司提出具体的竣工日期。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华冠公司认可了新宏成公司作出的施工计划,且华冠公司不予追究可归责于新宏成公司的工期延误责任,同时,一审法院认定新宏成公司和华冠公司达成了《厂区工程合同书》所涉的工程于2011年9月10日完工,《厂区室外及附属工程承包合同》所涉的工程于2011年9月20日完工的合意,即两份合同所涉工程的工期顺延。四、新宏成公司就涉案工程自2011年7月2日起的施工计划作出后,如华冠公司未办理相关施工项目的审批手续导致工期延误的;未确定相关施工项目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导致工期延误的;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打乱工程施工计划导致工期延误的;以及工程变更导致工期延误的,根据《厂区工程合同书》的约定,仍应顺延延误的工期。(一)、新宏成公司在2011年7月5日向华冠公司送达了三份《工程联系单》,根据该三份《工程联系单》的内容证明了华冠公司存在不及时确定工程的使用材料、未回应新宏成公司在2011年6月28日提出的关于生产车间2的地面施工是否增加垫层的疑问的事实。(二)、新宏成公司、华冠公司和汇美监理公司在2011年7月12日召开会议讨论的内容,证明了华冠公司明确表示厂区工程原先明设的排水沟不予施工;华冠公司确定生产车间2地面的浇筑厚度、确定综合办公楼卫生间墙面贴瓷片和生产车间1的二楼楼梯口砌砖的施工为增加的工程量;华冠公司仍未提供生产车间1夹层走廊栏杆、护手砌砖墙的施工图纸;华冠公司确定厂区大门口的道路斜坡的施工计划;华冠公司未得到供电部门对电房施工的审批,需暂时停止施工等事实。(三)、新宏成公司自2011年7月14日起至2011年11月14日填写的7份《施工现场签证单》证明了合同约定的工程发生变更。(四)、新宏成公司在2011年7月18日出具的《工程联系单》,证明了华冠公司对于厂区工程东、西两面的围墙仍没有定点,导致围墙施工停工,以及华冠公司对于新宏成公司在2011年7月12日已报生产车间2的地面变更增加工程仍未确认回复的事实。(五)、新宏成公司、华冠公司、汇美监理公司和中虹公司在2011年7月19日召开会议讨论的内容,证明了华冠公司要求电房按新施工图纸施工,由此增加的部分按变更现场签证计算工程量;华冠公司仍未确定办公楼侧面两扇小门飘板是否按图纸施工的事实。结合华冠公司直至2011年7月22日才确定电房施工的新图纸的事实,证明了华冠公司存在延迟提供图纸的事实。(六)、华冠公司在2011年7月22日出具的两份《工程联系单》的内容,证明了华冠公司对于新宏成公司在2011年7月5日送达的《工程联系单》中提出的施工建议存在延迟答复,以及厂区工程东、西两面的围墙仍没有定点的事实。(七)、新宏成公司、华冠公司和汇美监理公司在2011年8月11日召开会议讨论的内容,证明了新宏成公司和华冠公司对于施工图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华冠公司答复了厂区道路的施工问题、确定了厂区排水的问题,以及消防施工按华冠公司提交的消防施工图纸施工的问题,但华冠公司仍未确定生产车间1、2、办公楼±办标高与厂区道路标高的问题等事实。(八)、新宏成公司、华冠公司和汇美监理公司在2011年9月21日召开会议讨论的内容,证明了华冠公司最终确定大门两边围墙按旧图及投标书内容要求施工;生产车间1、2的踢脚线预留10公分暂不扇灰等事实,但同时亦证明了华冠公司提交的新、旧图纸的设计不同,以及仍然没未确定踢脚线所用的材料的事实。(九)、新宏成公司、华冠公司和汇美监理公司在2011年9月28日召开会议讨论的内容,证明了生产车间1的一楼梯间地面,梯级及夹层栏杆的施工图纸未标注,华冠公司亦未确定如何施工的事实。(十)、华冠公司在2011年10月18日出具的《工程联系单》,证明了华冠公司要求新宏成公司实施厂区工程室外消防、工业供水总水表前接市政管网的新增工程项目的事实。另,新宏成公司、华冠公司、中虹公司和汇美监理公司在2011年10月19日召开会议讨论的内容,证明了华冠公司仍未确定上述新增工程项目进水管的接驳位置,须待华冠公司与工业园区管委会联系,确定后新宏成公司才能就该新增工程项目报价的事实。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非因新宏成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理应顺延。五、根据《厂区工程合同书》的约定,新宏成公司应按华冠公司发出的变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工作,没有华冠公司的指令,新宏成公司不得对本工程进行任何变更;工程变更导致工期延误的,应顺延延误的工期。华冠公司对于新宏成公司在2011年9月15日和9月20日填写的三份《施工现场签证单》直至2011年9月30日和10月29日才最终签订,证明了工程变更,华冠公司延迟办理签证,继而导致工程延后施工的事实。另,虽然华冠公司对于新宏成公司在11月14日填写,且经汇美监理公司在11月15日签证的关于办公楼大门柱干挂大理石施工的《施工现场签证单》仍未最终签订,但新宏成公司根据华冠公司的要求已先行施工完毕,亦证明了工程变更,华冠公司延迟办理签证,继而导致工程延后施工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因上述事实造成的工期延误理应顺延。六、中虹公司作为华冠公司指定的分包工程承包人与新宏成公司于2010年8月9日签署《工程承包合同书》,承包了《厂区工程合同书》所涉生产车间1、2的钢结构工程。对于该工程的施工情况,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一)、新宏成公司、华冠公司和汇美监理公司在2010年12月24日召开的会议中华冠公司表示将到钢材加工厂查看,确定钢结构工程的用材。(二)、新宏成公司、华冠公司、汇美监理公司和中虹公司在2011年6月28日召开会议讨论的内容,证明了中虹公司已提供了生产车间1的施工进度计划表,总施工工期为35天,开工时间确定为华冠公司支付工程款开始的事实。(三)、中虹公司在2011年7月6日出具的《工程联系函》,证明了华冠公司曾在2011年7月5日通知生产车间1的檩条不再修改,按原蓝图施工,但华冠公司仍未确定生产车间1、2的气楼封檐板是否增加等事实。(四)、新宏成公司、华冠公司、汇美监理公司和中虹公司在2011年7月12日召开会议讨论的内容,证明了中虹公司对于其承包的钢结构工程仍未进场施工,材料处于制作阶段。(五)、新宏成公司在2011年7月13日向汇美监理公司送达的《工程联系单》,以及新宏成公司在2011年7月15日向华冠公司送达《关于要求协调钢结构施工进度的函》,均可证明新宏成公司向汇美监理公司和华冠公司提出中虹公司施工延误的问题,并要求华冠公司予以催促中虹公司及时施工的事实。(六)、新宏成公司、华冠公司、汇美监理公司和中虹公司在2011年7月19日召开会议讨论的内容,证明了中虹公司承包的钢结构工程仍未施工的事实。(七)、新宏成公司在2011年7月29日向汇美监理公司送达的《工程联系单》的内容,证明了中虹公司以未收到工程款为由于2011年7月9日至2011年7月25日停工的事实。(八)、新宏成公司、华冠公司、汇美监理公司和中虹公司在2011年8月16日召开会议讨论的内容,证明了新宏成公司、华冠公司和中虹公司确定剩余钢结构工程款项180万元直接由华冠公司向中虹公司支付的事实。(九)、新宏成公司在2011年8月24日向华冠公司送达的《工程联系单》的内容,证明了中虹公司以未收到工程款为由自2011年8月15日起停工至今,并因停工造成新宏成公司施工受阻的事实。(十)、新宏成公司、华冠公司、汇美监理公司和中虹公司在2011年9月7日召开会议讨论的内容,证明了中虹公司承建的钢结构屋面施工仍未完成,且已影响土建地面施工,以及中虹公司答复于农历八月十五日(即2011年9月12日)前完成屋面的大部分施工,不影响土建施工的事实。(十一)、新宏成公司、华冠公司、中虹公司和汇美监理公司在2011年9月21日召开会议讨论的内容,证明了中虹公司仍未完成屋面工程的施工,中虹公司重新承诺7天内完成的事实。(十二)、新宏成公司、华冠公司、中虹公司和汇美监理公司在2011年9月28日召开会议讨论的内容,证明了华冠公司要求中虹公司对于钢构件防水涂料厚度须按设计及规范要求严格检查,凡不符合要求的钢构件必须整改到符合要求;对于生产车间1的屋面隔热棉安装后存在的局部破坏进行更换;对于生产车间2的屋面局部漏水,中虹公司应编制防漏水方案报新宏成公司同意及新宏成公司审核后再施工的事实。(十三)、新宏成公司、华冠公司、中虹公司和汇美监理公司在2011年10月19日召开会议讨论的内容,证明了中虹公司仍未上报生产车间2的屋面防漏水方案,并要求该方案须经审查同意后再行施工,以及中虹公司承包的工程存在螺钉生锈,防火涂料厚度未符合设计要求,局部保温棉破坏仍未更换等事实。(十四)、中虹公司在2011年8月2日填写《工程请款单》,以主钢梁及檩条到货为由要求收取40%(80万元)的工程款,华冠公司在同月22日表示同意支付的事实。(十五)、中虹公司在2011年8月24日填写《工程请款单》,以屋面镀锌彩钢卷到货为由要求收取20%(40万元)的工程款,华冠公司在同月27日表示同意支付的事实。(十六)、中虹公司收取华冠公司给付的出票日期为2011年1月17日、出票人为“安徽麒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出票金额为4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中虹公司收取了华冠公司给付的出票日期为2011年2月28日、出票人为华冠公司、收款人为中虹公司、用途为“借款”和出票金额为10万元的中国建设银行支票。中虹公司收取了华冠公司给付的两张载明出票日期为2011年8月23日和2011年8月30日、出票人均为华冠公司、收款人均为中虹公司和出票金额分别为30万元和40万元的中国建设银行支票。根据上述查明中虹公司请求付款和收取票据的事实,结合华冠公司主张在2011年8月23日共支付了80万元的工程款给中虹公司,其中50万元的款项为在2011年3月7日给付中虹公司的50万元借款,以及在2011年8月30日支付了40万元的工程款给中虹公司,虽然新宏成公司将与涉案其它工程紧密相关的钢结构工程分包给中虹公司,是分包合同的相对人,但从中虹公司收取工程款的过程以及华冠公司主张的事实,可以认定华冠公司不迟于2011年2月28日起已自行代新宏成公司支付工程款给中虹公司,且新宏成公司、华冠公司和中虹公司在2011年6月28日召开会议中已确定了中虹公司提供了生产车间1的施工进度计划表,开工时间自华冠公司支付工程款时起,同时,根据《厂区工程合同书》“15.2指定分包合同应由承包人和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签订。15.3承包人与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责任划分:(1).指定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应能使承包人免除他按合同约定对发包人承担的上述责任和义务,并应保护承包人在上述责任和义务方面不受损害,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任何由于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或未尽上述责任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2).对于因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过失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承包人免于承担”的约定,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的规定,新宏成公司如因中虹公司的原因造成违约的,新宏成公司仍应向华冠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新宏成公司和华冠公司在签订《厂区工程合同书》时已对此作出了上述特别约定,依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在本案中应适用《厂区工程合同书》的上述特别约定,同时,根据上述查明中虹公司履行合同的事实,中虹公司作为华冠公司指定的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导致新宏成公司承建的工程延误,继而致使工期延误的责任,显不可归责于新宏成公司,新宏成公司不但无须向华冠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可以顺延相应的工期。综上分析,华冠公司提出因新宏成公司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工程于2011年12月1日办理竣工验收的事实不可归责于新宏成公司。 至于下浮数的问题。一、对于涉及《厂区工程合同书》的增加工程量在结算工程款时是否下浮的问题。根据前述合同专用条款33.2数增、减工程量的结算,如工程量清单有的子目,则按清单子目及下浮数进行结算;如工程量清单没有的子目,则按2006年广东省建筑工程定额、整饰工程定额、安装工程及下浮数进行结算。”的约定,可知新宏成公司和华冠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约定增加工程量在结算时理应下浮,对此予以认可。华冠公司主张增加工程量在结算工程款时适用下浮数,事实清楚,予以采纳。二、对于涉及《厂区室外及附属工程承包合同》的增加工程量在结算工程款时是否下浮的问题。根据前述合同第十一条“合同价款与支付……二、工程量增减及单价确定:……工、当发包人或设计师要求工程变更时,原则上,承包人应按原投标报价清单中的相应单价计算工程造价;若承包人在编制工程变更预算时,如发现某些项目合同内无相应的单价时,则应根据以下次序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以确定单价:(1)、根据【投标报价清单】中同类项目的单价进行差价换算后确定相应的单价”的约定,虽然新宏成公司和华冠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明确约定增加工程量在结算时是否下浮,但是上述合同文字中已表示了按原投标报价清单中的相应单价结算增加工程的工程款,而新宏成公司和华冠公司均确认原投标报价清单中的相应单价是已适用下浮数的单价,对此,华冠公司主张增加工程量在结算工程款时适用下浮数,符合双方的本意,予以采纳。三、对于具体的下浮数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广州同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广州东部(增城)汽车产业基地新建北路的厂区项目(厂区工程和厂区室外及附属工程)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中厂区工程下浮率计算说明》已对鉴定报告(四稿)载明的下浮数作出了进一步的说明,事实清楚,理据充分,予以采纳。根据前述说明,一审法院认定涉及《厂区工程合同书》、《厂区室外及附属工程承包合同》所增加工程量在结算工程款时分别适用的下浮数为11.591%和8.1748%。 至于两份合同所涉的给排水工程的工程款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一审法院具体分析如下:一、《厂区工程合同书》约定新宏成公司承包范围包括了室内、外给排水工程,《厂区室外及附属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新宏成公司承包范围包括了厂区室外给排水工程,虽然两份合同表述的承包范围均包括了室外给排水工程,但《厂区工程合同书》的承包范围给排水工程包括了室内的给排水工程。二、用于签订《厂区工程合同书》的工程报价清单编制说明本预算计算范围为厂区的三个单体工程。三、《厂区工程合同书》签订在前,华冠公司提供用于《厂区工程合同书》施工的图纸在后,华冠公司在对用于《厂区工程合同书》施工的图纸进行会审、或与新宏成公司协商、签订《厂区室外及附属工程承包合同》时、或在涉案工程施工时均未提出《厂区工程合同书》约定的工程款包括了室外给排水工程的工程款。综上,一审法院认为两份合同所涉给排水工程承包施工的范围不同,结合广州同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鉴定报告(四稿)的中关于厂区工程与附属工程的给排水工程虽然清单项目相同但具体实施对象不同,对应工程量也不同,厂区合同与附属合同预算并无重复项目的论述,对于华冠公司主张两份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均包括了室外给排水工程的工程款的主张不予采纳。华冠公司主张应扣减虚增第二套排水系统47万元工程款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至于《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补偿及付款问题的决议》是否华冠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华冠公司在2012年3月27日的质证中对于其公司代表罗炳兴签署的上述决议表示认可,虽然华冠公司在质证后提供了汇美监理公司在2012年4月1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和“李某”、“张志坤”在2012年4月21日签署的《情况说明》拟证明华冠公司和新宏成公司在2011年12月5日并没有达成《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补偿及付款问题的决议》,一审法院认为华冠公司提供的上述两份证据不足以推翻经其质证认可的《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补偿及付款问题的决议》,该决议是华冠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华冠公司应予遵守。 至于新宏成公司主张大门柱干挂大理石工程施工面积补差款18267.60元(23.4平方米×每平方米780元)是否属实的问题。华冠公司在2011年8月31日对于新宏成公司出具的关于大理石工程按实际施工面积补偿差价的《工程联系单》中签署为“于同意在原报价基础上另加每平方米贰佰元整(200.00元),工程量按实际完成量结算。”的意见,已表示大理石工程的施工面积按实际完成量结算。同时,华冠公司在庭审中确认新宏成公司已完成了该项工程,并确认新宏成公司于2011年11月14日出具的关于该项工程的《施工现场签证单》的真实性。该《施工现场签证单》载明的工程量已经汇美监理公司确认。虽华冠公司不确认该工程量,但亦没有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华冠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对于新宏成公司主张施工后的大门柱干挂大理石工程比施工前报价工程量多23.42平方米予以采信。另,鉴于新宏成公司出具的上述《施工现场签证单》载明的计算大理石工程施工面积补差款的每平方米780元已是下浮后的合同单价,故一审法院认为该项面积补差款18267.60元无须再次下浮。 至于电房项目造价的问题。新宏成公司和华冠公司均确认电房项目的工程量比原设计增多了,经鉴定报告(四稿)确定增加的工程量对应的工程款为44708.15元,下浮8.1748%后的工程款为41053.35元,一审法院认为上述数据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采信。同时,双方均确认新宏成公司未按施工图完成施工,故一审法院认为对于未施工部分应扣除相应的工程款。另,双方均同意扣除新宏成公司因施工时借用外墙砖,而应支付的材料款4247.10元,予以采纳。经查核,鉴定报告(四稿)中《华冠公司主张未完成或不足量项目附属工程-土建项目表》载明扣除外墙砖材料款数额为4154.92元有误,一审法院予以调整为4247.10元。一审法院根据上述附表载明的其他数据认定未按施工图完成施工应扣除款项为14559.67元[15855.85元(C20砼屋面斜栏板的价款2033.31元+栏板反檐模板的价款1744.96元+屋面栏板贴琉璃的价款8377.60元+水泥砂浆楼地面的价款871.54元+墙柱面抹灰面乳胶漆的价款1939.23元+抹灰面油漆的价款889.21元)-15855.85元××855.8%]。对于双方确认扣除外墙砖的材料款在诉讼前已明确为4247.10元,一审法院认为该数额不适用下浮数。综上,华冠公司应向新宏成公司支付电房项目的增量造价为22246.58元(41053.35元-14559.67元-4247.10元) 至于新宏成公司在2010年10月14日填写编号为003的《施工现场签证单》的问题。新宏成公司在上述签证单中已填写了具体的增加工程量,汇美监理公司已签署确认增加工程量,华冠公司延迟至2010年11月18日亦签署“按设计更改通知的要求才能增加工程量”结合上述增加工程量已施工的事实和广州同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对“华冠精冲增城厂区工程-施工方主张的有效签证单003、007主张签证工程量增量造价”补充说明》,一审法院对于广州同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按下浮数11.591%下浮后认定上述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为5769.79元的鉴定予以采信。 至于新宏成公司在2010年10月3日填写编号为007的《施工现场签证单》的问题。新宏成公司和华冠公司争议是否存在增加外运土方量以及增加场内平衡土方量是否为9591.12立方米。经查看,新宏成公司在上述签证单中已详细填写了具体的计算数据,汇美监理公司在2010年10月4日亦签署为“工程量实际测量后属实”的意见,然而华冠公司直至2010年12月2日才签署签证意见,结合新宏成公司在2010年11月5日填写《工程请款单》载明生产车间1、2基础工程及综合办公楼基础、首层已完成的内容,以及华冠公司在2010年11月8日于《工程请款单》上签署《属实同意付款”的意见,可推断上述签证单中载明的场地平整的增加工程必然在生产车间1、2基础工程及综合办公楼基础、首层工程施工前完成,且施工完毕的时间远远早于华冠公司的签证时间。虽然华冠公司提交一份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环保局盖章确认的《华冠项目场地平整标高图》,拟证明新宏成公司就上述签证单主张的事实不属实,但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环保局未备注盖章的相关时间,该证据显然不能证明其所载明的数据就是新宏成公司在2010年10月3日填写《施工现场签证单》或汇美监理公司在2010年10月4日签署签证意见时的现场数据。对此,一审法院对于华冠公司提交的《华冠项目场地平整标高图》不予采纳,华冠公司对于其延迟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对于新宏成公司和汇美监理公司的签证意见予以认定,结合广州同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对“华冠精冲增城厂区工程-施工方主张的有效签证单003、007主张签证工程量增量造价”补充说明》,一审法院对于广州同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按下浮率11.591%下浮后认定增加外运土方量的工程款为311972.91元,以及按下浮率11.591%下浮后认定华冠公司认可增加场内平衡土方量4238.33立方米之外新宏成公司主张的土方量的工程款为54340.74元的鉴定均予以采信。 至于华冠公司是否应向新宏成公司赔偿人员窝工费、机械闲置费损失的问题。新宏成公司要求华冠公司赔偿2010年8月1日至2010年9月9日期间因施工图纸未提供造成的人员窝工费、机械闲置费损失387872.16元;2010年9月9日至2010年10月20日期间因墩基础设计变更导致人员窝工费、机械闲置费损失115675.35元;2011年7月9日至2011年7月25日期间因中虹公司承建的分包工程停工导致人员窝工费、机械闲置费损失62296元;以及2011年10月30日至2011年12月9日期间因华冠公司未支付工程款导致人员窝工费、机械闲置费损失142988.82。对于上述第一项请求,华冠公司对于其延期提供图纸的事实不持异议,新宏成公司自2010年6月24日出具《承诺函》、同年7月8日出具《投标函》和同年7月21日签订《厂区工程合同书》时起为了履行合同必然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准备施工人员和机械的如期进场,符合日常的施工惯例,华冠公司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新宏成公司不能在2010年8月1日如期施工,直至2010年9月9日图纸会审结束前,因未能施工直接造成人员窝工、机械闲置的损失是客观事实,从华冠公司承认新宏成公司自图纸会审结束即投入施工的事实,亦可进一步确定新宏成公司组织的施工人员和机械早已进场。新宏成公司亦已在2010年9月13日向汇美监理公司送达《工程联系单》的形式要求华冠公司赔偿损失。对此,华冠公司应向新宏成公司赔偿2010年8月1日至2010年9月9日期间因施工图纸未提供造成的人员窝工费、机械闲置费损失。对于第二项请求,根据新宏成公司在2010年10月21日出具的《施工现场签证单》的内容,以及汇美监理公司和华冠公司的签证意见,一审法院认定墩基础设计变更为新增的基础施工项目,该新增项目的施工将必然影响《厂区工程合同书》约定的工程项目的如常施工,且该新增项目在施工时对于新宏成公司按照原施工项目、计划投入的人员和机械造成闲置,产生损失。2010年9月12日和2010年10月24日,新宏成公司已向汇美监理公司送达《工程联系单》的形式,要求华冠公司赔偿人员及机械闲置费。对于新宏成公司主张闲置时间为2010年9月9日至2010年10月20日的认定。华冠公司直至2010年12月2日才签署签证意见,结合新宏成公司在2010年11月5日填写《工程请款单》载明生产车间1、2基础工程及综合办公楼基础、首层已完成的内容,以及华冠公司在2010年11月8日于《工程请款单》上签署《属实同意付款”的意见,可确定作为建筑物基础的上述新增工程早于华冠公司的签证时间前完成。新宏成公司主张计算的起始时间与第一项请求的起始时间重叠,华冠公司亦没有提供证据反驳新宏成公司主张的闲置时间,故一审法院认定新宏成公司主张第二请求的闲置时间自2010年9月10日至2010年10月20日期间,华冠公司应向新宏成公司赔偿上述期间因墩基础设计变更造成的人员窝工费、机械闲置费损失。对于第三项请求,新宏成公司主张赔偿的事由是因中虹公司停工而导致其损失,不论中虹公司停工的理由是否成立,新宏成公司作为分包合同的当事人只能向其相对人中虹公司主张赔偿,新宏成公司要求华冠公司赔偿该项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对于第四项请求,根据《厂区工程合同书》的约定,华冠公司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竣工结算款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为计付银行贷款利息,不承担其它任何责任。新宏成公司主张的该项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于法无据,亦不予支持。广州同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报告(四稿),认定第一项请求的损失为387872.16元和第二项请求的损失为115675.35元,一审法院认为第一项请求认定的损失事实清楚,理据充分,予以采信;第二项请求计算的起始时间应为2010年9月10日,故一审法院认为损失应为112854元[115675.35元-(115675.35元÷÷5天)],华冠公司对于一审法院核定的上述损失数额500726.16元(387872.16元+112854元)应予赔偿给新宏成公司。 至于华冠公司是否应向新宏成公司赔偿人工、材料上涨损失的问题。根据上述关于华冠公司应向新宏成公司赔偿2010年8月1日至2010年9月9日期间因施工图纸未提供造成的人员窝工费、机械闲置费损失,以及赔偿2010年9月10日至2010年10月20日期间因墩基础设计变更造成的人员窝工费、机械闲置费损失的认定,因华冠公司的违约和墩基础设计变更施工期间导致的人工和材料费上涨损失,华冠公司亦应赔偿。况且,新宏成公司分别在2010年12月24和2011年6月7日召开的会议中已提出主张,并在2011年2月18日和2011年2月25日以送达信函的方式提出主张。对于新宏成公司主张华冠公司赔偿其他原因造成的人工和材料上涨损失(包括政府规定广州亚运会停工期间无法正常进行施工生产,共计延误施工时间2010年9月30日至2010年12月22日;华冠公司未能及时回复施工疑问,及华冠公司提出钢结构变更导致施工无法正常进行,延误施工时间2011年5月19日至2011年7月13日;华冠公司未能及时付款,致使中虹公司停工,导致施工无法正常进行,延误施工时间2011年7月9日至2011年7月25日;中虹公司未能按照要求完工,导致施工无法正常进行,延误施工时间2011年8月3日至2011年9月28日;华冠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延误施工时间共计212天),上述请求或与新宏成公司在2010年6月24日作出的《承诺函》表示不以广州亚运会停工主张补偿相矛盾,或没有事实依据,或与分包合同相对人有关、或没有合同依据等,故均不予支持。根据广州同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报告(四稿)中关于人工和材料上涨损失的认定,结合新宏成公司主张的2010年9月至2010年10月期间人工和材料上涨损失的计算依据,一审法院认定2010年9月至2010年10月期间人工上涨损失为53004.80元{每工日8元×[33128工日÷日÷个月(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个月(2010年9月和2010年10月)]}、材料上涨损失合计为95170元{包括钢筋上涨损失93520元[590345元÷÷03吨××0吨(2010年9月和2010年10月)];中砂上涨损失600元[每立方米10元×60立方米(2010年10月)]和灰砂砖上涨损失1050元(23100元÷÷100砂砖块××100砂块(2010年10月)}。华冠公司应向新宏成公司赔偿上述一审法院核定的人工上涨损失53004.80元和材料上涨损失95170元,合计为148174.80元。 新宏成公司和华冠公司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签订的《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补偿及付款问题的决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双方理应履行。新宏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对于新增工程项目的施工,有相应的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工程联系单》、《施工现场签证单》和会议纪要(笔录)等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广州同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四稿)和《对“华冠精冲增城厂区工程-施工方主张的有效签证单003、007主张签证工程量增量造价”补充说明》已对新增工程项目的工程款作出认定,理据充分,予以采纳。同时,鉴于新宏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亦存在对《厂区工程合同书》和《厂区室外及附属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未完成或不足量完成的事实,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应予扣除该部分的工程款,广州同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四稿)亦已对两份合同约定的工程未完成或不足量完成所涉的工程款经下浮后分别认定为200364.82元和103123.15元,合计为303487.97元,一审法院认为该认定结果同样理据充分,予以采纳。经核算,华冠公司现仍需支付新宏成公司的工程款为4315725.93元{[《厂区工程合同书》约定的工程款13810000元+《厂区室外及附属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款1900000元+确定的合同外签证项目造价(根据鉴定报告的表述)1012839.69元+大门柱干挂大理石工程施工面积补差款18267.60元+电房项目的增量造价22246.58元+编号为003的《施工现场签证单》所涉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5769.79元+编号为007的《施工现场签证单》所涉工程款为366313.65元(增加外运土方量的工程款311972.91元+华冠公司认可增加场内平衡土方量4238.33立方米之外土方量的工程款54340.74元)]-两份合同约定的工程未完成或不足量完成所涉的工程款经下浮后合计为303487.97元-华冠公司诉讼前已向新宏成公司合共支付的12516223.41元(包括了代付散装水泥款12219元、统筹劳保金41982元和除电房之外其他施工项目借用外墙砖而应支付的材料款168116元)}。新宏成公司要求华冠公司支付上述核定的工程款合理合法,予以支持,新宏成公司要求华冠公司支付多于上述核定数额的工程款,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对于工程款利息请求的问题。《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补偿及付款问题的决议》中华冠公司在2011年12月9派员与新宏成公司办理结算,周期为2011年12月10日至2011年12月16日;华冠公司应在工程结算款和补偿款结算后10天内支付全部款项的95%,新宏成公司在收款后三天内全部撤离的约定,结合华冠公司在2011年11月16日之前已陆续接收生产车间1、生产车间2和电房,以及新宏成公司和华冠公司在2011年12月1日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华冠公司应在上述决议约定的结算周期届满后10天内支付上述核定仍需支付的工程款的95%,即支付4099939.63元,逾期未付应自2011年12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的利息。《厂区工程合同书》和《厂区室外及附属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除了钢屋面及卫生间防水工程(保修金为80000元)的保修期为3年外,其他保修项目的保修期均为1年,华冠公司应在2012年12月1前向新宏成公司支付工程款135786.30元(4315725.93元-4099939.63元-钢屋面及卫生间防水工程保修金80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1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的利息。华冠公司应在2014年12月1日前向新宏成公司支付钢屋面及卫生间防水工程保修金8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的利息。新宏成公司要求支付多于上述核定的利息,不予支持。另,在前述中,一审法院已认定华冠公司应向新宏成公司赔偿人员窝工费、机械闲置费合计500726.16元和人工、材料上涨损失合计148174.80元,新宏成公司要求华冠公司支付多于上述数额的款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对于总承包服务费的问题,由于新宏成公司和华冠公司已协商确定华冠公司应支付的总承包服务费的数额为16000元,新宏成公司要求华冠公司支付多于上述数额的款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为上述应付款项的利息应自新宏成公司向起诉之日起(2012年2月3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为妥,新宏成公司要求支付多于上述核定的利息,不予支持。对于新宏成公司要求华冠公司支付违约金95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在前述中,一审法院已认定新宏成公司无须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对此,对于华冠公司要求新宏成公司支付厂区工程延误工期309天的违约金92.70万元,以及厂区室外附属工程工期延误115天的违约金11.50万元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同理,由于新宏成公司和华冠公司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双方未依照《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补偿及付款问题的决议》的约定结算完毕,新宏成公司自2012年6月6日未全部撤离,并无不妥,华冠公司要求新宏成公司赔偿因工期延误、交付迟延而导致华冠公司蒙受的经济损失1466510.27元的请求,亦不予支持。涉案工程已在2011年12月1日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华冠公司要求新宏成公司交付建筑工程综合管理记录,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记录,主体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记录,建筑屋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记录,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综合管理记录,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及验收记录,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及验收记录,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及验收记录,其他专业工程施工及验收记录,建筑竣工图,结构竣工图,钢结构竣工图,幕墙工程竣工图,给排水工程竣工图,电气工程竣工图,以及消防工程竣工图各4套,合理合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如下判决:一、华冠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新宏成公司支付工程款4315725.93元和利息(工程款4099939.63元的利息自2011年12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工程款135786.30元的利息自2012年1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工程款(保修金)8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二、华冠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新宏成公司赔偿人员窝工费、机械闲置费合计500726.16元和利息(利息应自2012年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三、华冠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新宏成公司赔偿人工、材料上涨损失合计148174.80元和利息(利息应自2012年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四、华冠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新宏成公司支付总承包服务费16000元和利息(利息应自2012年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五、驳回新宏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新宏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华冠公司交付建筑工程综合管理记录,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记录,主体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记录,建筑屋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记录,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综合管理记录,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及验收记录,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及验收记录,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及验收记录,其他专业工程施工及验收记录,建筑竣工图,结构竣工图,钢结构竣工图,幕墙工程竣工图,给排水工程竣工图,电气工程竣工图,以及消防工程竣工图各4套;七、驳回华冠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9225元,分别由新宏成公司负担15400元和华冠公司负担4382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6968元,分别由新宏成公司负担100元和华冠公司负担2686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华冠公司负担。评估鉴定费143073.53元,由华冠公司负担。 经查,原审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华冠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关于华冠项目场地平整标高情况的说明,拟证明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环保局向华冠公司移交涉案场地的时间是2010年6月,涉案场地标高的实际情况。2.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建设和安全监督局于2016年10月19日出具的《证明》,内容为“李某、张志坤同志系我局在职人员。2011年12月5日,我局安排该两名同志参加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组织的工程竣工结算协调会”等,拟证明2011年12月5日,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建设和安全监督局安排李某、张志坤参加华冠公司组织的工程竣工结算协调会。该会议,仅确定《工程结算方式及标准》,未达成《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补偿及付款问题的决议》。3.罗炳兴于2017年1月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拟证明2011年12月13日,罗炳兴在《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补偿及付款问题的决议》签名,仅仅是确认当天收到该文件,但对文件的内容不知情,不认可该文件的内容,也不能代表华冠公司的意思表示。 新宏成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如下:1.对证据1不予认可,因为在一审双方已经对此进行质证,在一审判决书第124页已经载明该情况。案件从2012年起诉到现在,双方对007号的证据已经反反复复进行质证,如果标高当时有问题时,在007号华冠公司盖章上应该予以说明,但其在盖章后也没有提出标高的问题,而007号的签证单上有实际测量的标高图以及对具体数额进行确认的,如果真有问题,其应当指出该问题。而且华冠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是何时测的、是何人测量的。且在6月移交与新宏成公司在8月进场,也无法证明8月的场地就是6月的场地。在开庭前,新宏成公司测量了标高,第二天新宏成公司就作出施工图交给华冠公司,但华冠公司却在2个月后才签。2.确认证据2的真实性,华冠公司确实有参加决议会,李某、张志坤是否参会与新宏成公司没有关系。3.对证据3三性不予确认,因为罗炳兴是华冠公司的员工,其陈述的内容是不真实的。在华冠公司提交的证据67、68中,新宏成公司应提交该两份证据在2012年3月27日质证笔录第9页记载清楚,是为了证明因华冠公司拒绝增城有关部门组织的决议,且华冠公司对新宏成公司证明的事实也表示认可。华冠公司后续反悔后才找到李某、张志坤,现在又找到了罗炳兴出具的情况说明,这些情况说明不能推翻原来的证据,且华冠公司二审提交的3份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二审中,华冠公司提交《证人出庭申请书》,申请证人李某就2011年12月5日召开工程结算协调会的会议情况及是否形成《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补偿及付款问题的决议》。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1978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华冠精冲零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怡 审判员 余 盾 审判员 李 静
书记员 邹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