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德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1836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三水德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三达路26号2层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17636877U。
法定代表人:刘翠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衡,广东衡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倚琳,广东衡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0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龙,广东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大道2号1401-14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2446282D。
法定代表人:王治中。
诉讼代表人: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郑飞虎。
原告佛山市三水德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保公司)与被告***、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宏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
原告德保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685740.018元及利息(利息以9685740.018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赔偿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计算);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7日,新宏成公司与原告(发包人)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新宏成公司作为承包人承建原告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号××(一期)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双方就总承包的范围、合同工期、合同价款、违约责任等作了较为明确的约定。其中合同约定工期总日历天数为600天,拟从2013年3月7日开始施工,至2015年11月6日竣工完成,合同总价54578376元。合同签订后,新宏成公司未经过原告同意将工程交给被告***施工,但被告***在施工过程中组织不力,造成涉案工程竣工验收严重逾期,直到2017年1月1日涉案工程才通过验收,竣工验收时间逾期长达423天。因此导致原告无法按时向购房者交付房屋及办理不动产权证,原告因此向购房者支付各项赔偿金合计人民币9685740.018元,该损失皆因被告的违约造成原告的实际损失,被告应负赔偿责任。2019年被告***以原告拖欠其工程款为由向贵院起诉原告【案号:(2019)粤0607民初2600号】该案认定被告***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故被告***应承担本案责任。被告新宏成公司作为案涉施工合同的签订主体,应当与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新宏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新宏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有关新宏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本案为新宏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新提起的给付之诉,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2020)粤01破申2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新宏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有关对新宏成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应当依法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孟春
人民陪审员  梁玉葵
人民陪审员  梁永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赵 
书 记 员  简嘉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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