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52执843号之六
移送执行部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被执行人: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大道2号1401-1409房。
法定代表人:王治中。
被执行人:惠来县南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来县惠城镇南环一路凯悦国际销售中心1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方学雄。
关于执行对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来县南春实业有限公司追缴案件受理费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的(2018)粤52民终8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124.97元,惠来县南春实业有限公司应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08.8元。因被执行人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来县南春实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判决书确认的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来县南春实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惠来县南春实业有限公司已根据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缴纳二审受理费1108.8元及承担执行费1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没有履行判决书确认的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的义务,也没有向本院申报其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只有银行存款209.55元,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上述存款予以扣划并上缴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
三、已将被执行人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来县南春实业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惠来县南春实业有限公司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能主动履行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惠来县南春实业有限公司从被执行人名单中予以屏蔽,并解除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措施。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嘉银
代理审判员 杨红波
代理审判员 林伟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妙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