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星河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会理县力马河管理委员会与**、四川万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3425民初2507号
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会理县力马河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四川万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广安星河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会理县水务局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2元,减半收取计501元,由原告会理县力马河管理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袁朝德
书记员  杨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