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028民初3410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住四川省隆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隆昌市金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构地址:隆昌市古湖街道康复西路一段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92300854650X9。
法定代表人:贺俊,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住四川省隆昌市,系隆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成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广安星河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广安市城南体育场(区环保局D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7422883737.
法定代表人:**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原告***与被告隆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四川广安星河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原告****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