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5民初1008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2月7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被告:四川广安星河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城南体育场(区环保局D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7422883737。
法定代表人:苏明纯。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广安星河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龙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