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星河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广安星河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25民初2499号

原告:***,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

被告:**,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

被告:四川广安星河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市辖区城南体育场(区环保局D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7422883737。

法定代表人:苏明纯,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国富,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广安星河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旗兵,男,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广安星河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会理县水务局,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上巷子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34250090704007。

法定代表人:刘良爱,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跃,会理县水务局干部,住址:会理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唯全,四川邓唯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广安星河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会理县水务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计1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朝德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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