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神龙门窗有限公司与苏州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8-25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虎商初字第0719号
原告苏州市神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中区胥口镇合丰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新区竹园路万枫家园农贸市场二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神龙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神龙门窗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神龙门窗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神龙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4元,减半收取1227元,由原告苏州市神龙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娅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