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481执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安市。
被执行人武安市磁山镇西万年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武安市磁山镇西万年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安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武安市中兴路与兴安街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
李乃平诉武安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安市磁山镇西万年村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481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武安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安市磁山镇西万年村村民委员会给付204.1万元,并负担执行费22810元。武安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安市磁山镇西万年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1月18日向对被执行人武安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安市磁山镇西万年村村民委员会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武安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安市磁山镇西万年村村民委员会逾期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二、2019年9月15日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武安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安市磁山镇西万年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武安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安市磁山镇西万年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
三、2019年4月3日通过线下传统查询,未发现武安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安市磁山镇西万年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有房产、财产性权益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四、本案武安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安市磁山镇西万年村村民委员会尚有204.1万元和全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
五、将被执行人武安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安市磁山镇西万年村村民委员会纳入失信人名单;
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案武安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安市磁山镇西万年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8)冀0481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仍享有要求武安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安市磁山镇西万年村村民委员会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财产线索后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武安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安市磁山镇西万年村村民委员会负有继续向***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孙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