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安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安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冀0481行审67号

申请执行人武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河北省武安市矿建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481743447372J。

法定代表人李江云,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宝强。

被执行人武安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中兴路与兴安街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81105730448W。

法定代表人李栋。

申请执行人武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自然资规罚字[2019]第1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武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调查认定被执行人武安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19年3月占用北安庄乡大洺远村集体土地共计4104.29平方米,折合6.16亩(全部为农用地:农村道路0.09亩;旱地6.07亩)建音乐广场。该宗地不符合《武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武安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6.16亩)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申请执行人武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被执行人武安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达武自然资规罚字[2019]第1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被执行人武安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的第一项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武自然资规罚字[2019]第1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武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强制执行武自然资规罚字[2019]第1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报请武安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康东刚

人民陪审员  申荣娟

人民陪审员  牛照鑫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晶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