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29民初744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1年5月5日生,汉族,住玉田县。
申请人:***,男,1964年6月15日生,汉族,住玉田县。
申请人:***,男,1963年2月26日生,汉族,住玉田县。
被申请人:武安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中兴路与兴安街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3年10月4日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申请人:***,男,1972年7月17日生,住玉田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武安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武安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等价值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武安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