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光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光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圣爱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执15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光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中云办事处河头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1696774044。
法定代表人:刘来祥,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圣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马店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27790680A。
法定代表人:王圣爱,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光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圣爱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9)鲁0281民初63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29492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传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于2019年1月7日启动第一次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于2020年4月17日启动第二次总对总查控并发起人行查控,通过上述查控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证劵、互联网银行及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信息财产线索。于2020年3月19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青岛圣爱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胶州市胶××镇××头村房产,证号:胶自变50590。因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实地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下落,现下落不详。本院依职权限制其法定代表人进行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查控及调查内容均无异议,且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281民初6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瑞国
审判员  盛 磊
审判员  任吉梅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鲍泽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