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光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南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青岛光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02执25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兴南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组织机构代码:75594473-9。

法定代表人:权森。

被执行人:青岛光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中云办事处河头源村,组织机构代码:16967740-4。

法定代表人:刘来祥。

申请执行人嘉兴南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光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402民初5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兴南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7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定作款1605975.98元及违约金399085.03元(以1605975.9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从2018年3月1日起,暂计至2019年7月10日,此后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26348元、公告费46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0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331156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在青岛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新阳公司有5%的股权,本院已依法查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2019年07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19年07月29日,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2019年12月09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402执25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晶晶

执 行 员 朱 玮

人民陪审员 钱阿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蔡冬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