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民初8648号
原告:***昊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姜庄镇仁和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0687392076。
法定代表人:李**,经理。
被告:***,男,汉族,1953年6月13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青岛光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站前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1696774044。
法定代表人:刘来祥,经理。
原告***昊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光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昊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期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昊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敏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畅
书记员张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