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新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民辖终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原审被告:桓台县新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建筑商城小区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桓台县新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1403民初2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称,本案应当依据原告就被告管辖原则,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或者劳务合同关系,本案也不适用合同履行地管辖原则,本案的管辖法院应是济南市历城区或者桓台县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历城区或者桓台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一审以为被告桓台县新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承包陵城区公路网化工程提供劳务,被告拖欠工程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根据当事人起诉反应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即工程地点为德州市陵城区,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与之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郝全树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