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新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民辖终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原审被告:桓台县新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建筑商城小区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桓台县新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1403民初2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被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或是劳务合同关系,故本案不应适用合同履行地管辖规则,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或桓台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原审被告拖欠其德州市陵城区公路网化工程款为由,持原审被告签署的工程款收据,诉请原审法院判令支付工程款,根据起诉所反映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由涉案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该工程款收据收款人处有**签名,为便于查明案件事实,被上诉人申请追加**为本案被告。至于**应否承担付款责任,应属实体审理范畴,非管辖权异议审查事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延军
审判员***
审判员郝全树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