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321执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桓台县新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建筑商城小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24256U。
法定代表人:李淑何,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润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侯庄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69324760U。
法定代表人:吕敏,总经理。
申���执行人桓台县新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润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321民初18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依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所在地,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传唤被执行人到庭。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期限60个月。本院以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因与标的额相差大,暂时未作处置;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机械设备已办理抵押且已被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2018年8月22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将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俊
审 判 员 赵圳
审 判 员 李锋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高崧
书 记 员 巩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