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民初1378号
原告:淄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天齐汽车博览园16-3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CL5P27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桓台县新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建筑商城小区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24256U。
法定代表人:李淑何,总经理。
原告淄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桓台县新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淄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并要求不再预留七天的缴费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淄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