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81民初2694号
原告:王年顺,男,194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住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系原告女儿),女,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安徽祥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帮,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人,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被告:李付存,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合肥兴水建筑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94755A(4-4)。
法定代表人:沈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永标,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年顺与被告田帮、李付存、合肥兴水建筑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年顺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合肥兴水建筑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年顺撤回对被告合肥兴水建筑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赵 玲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娅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