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室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兴裕石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室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4民初1495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兴裕石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市室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2021)沪0114民初14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市室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329,875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兴裕石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市室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329,875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 杰
书记员 张文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