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室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室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402民初2557号 原告: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乙 被告:丙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 被告:戊 委托诉讼代理人:已 原告甲与被告丙、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37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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