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402民初2557号
原告: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乙
被告:丙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
被告:戊
委托诉讼代理人:已
原告甲与被告丙、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37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