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恒久兴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大庆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603民初2437号
原告:新疆恒久兴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江区化工工业园远景东路和金汇东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海波,职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小洋,男,新疆恒久兴业钢结构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大庆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卧里屯大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省海天庆城(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和军,黑龙江省海天庆城(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城向阳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晓鲁,男,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技术员。
原告新疆恒久兴业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新疆恒久兴业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大庆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恒久兴业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恒久兴业钢结构有限公司对被告大庆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阳飞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