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821民初5448号
原告:大庆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卧里屯大街90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天宇,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北京江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贵在,男,1964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
原告大庆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高贵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日立案。原告大庆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被告高贵在因交通事故产生医疗费即撤回本案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庆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诉讼。
案件受理费4340元,减半收取计2170元,由大庆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王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