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28民初23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16日,住扶凤县。
被告:陕西奥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区城关镇东湖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鹏,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50岁,住宝鸡市。
原告***与被告陕西奥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小云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