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8民初584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生于1976年7月24日,住千阳县
被告:陕西奥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凤翔区东湖路段。
法定代表人:王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靖,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奥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计7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甄 文 渊
审 判 员 马虹英
人民陪审员 郭 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李 娟
书记员胡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