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执保70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西鼎塑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奥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西鼎塑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奥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402财保11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奥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54399.76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县支行营业部,账号26320101040008095)。
该案执行立案后,依据上述民事裁定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2022年10月27日,冻结陕西奥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县支行营业部账户存款(账号26320101040008095,冻结期限自2022年10月27日至2023年10月27日),实际冻结金额18719.88元。
现该案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2022)陕0402执保702号案件部分保全。
如需继续冻结(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责任自负。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靳 晨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