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奥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奥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引汉济渭(黑河治理)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24民初2537号 原告:陕西奥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引汉济渭(黑河治理)办公室,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奥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引汉济渭(黑河治理)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陕西奥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奥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奥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7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奥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波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怡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