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24民初2537号
原告:陕西奥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引汉济渭(黑河治理)办公室,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奥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引汉济渭(黑河治理)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陕西奥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奥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奥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7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奥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波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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