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隆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隆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商丘森霖置业有限公司、南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03民初246号之三
原告:河南隆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路金运大厦****。
法定代表人尚中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商丘森霖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京港大道东侧南京路北侧府前花园高层******/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某,1964年9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李某,1974年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某,1972年5月15日出生,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隆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森霖置业有限公司、南某、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做出(2019)豫140324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商丘森霖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弘盛蝴蝶谷1号楼1单元1-101号房产一处。现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原告河南隆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商丘森霖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弘盛蝴蝶谷1号楼1单元1-101号房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商丘森霖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弘盛蝴蝶谷1号楼1单元1-101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现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