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04民初664号
申请人:国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解放东路396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玉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新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河南隆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路金运大厦19层E单元。
法定代表人:尚中印,总经理。
申请人国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隆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国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隆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243.86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价财产,并提供申请人名下所有的大众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豫H×××××)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国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河南隆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国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豫H×××××小型轿车;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隆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243.86元或等价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建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柴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