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隆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隆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04民初664-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国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解放东路396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玉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新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河南隆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路金运大厦19层E单元。
法定代表人:尚中印,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征,系公司项目部经理。
申请人国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隆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1)豫0804民初664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隆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243.86元或等价财产。2021年6月24日河南隆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并提供反担保。同日,案外人张恩祯向本院出具担保承诺书一份,承诺其本人自愿在国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隆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为河南隆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47243.86元,并申请我院冻结其指定账户中的存款47243.86元。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豫0804民初664-1号民事裁定,冻结案外人张恩祯中国银行个人定期存单(账号25×××06)47243.86元存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调解且已履行完毕,申请人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即案外人张恩祯)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的保全,是自由行使处分权利,依法应当对申请人解除申请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案外人张恩祯中国银行个人定期存单(账号25×××06)47243.86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建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柴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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