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隆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祺鹏商贸有限公司、河南隆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302民初2211号 原告:洛阳祺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后洞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隆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路金运大厦19层E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启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洛阳祺鹏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隆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洛阳祺鹏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祺鹏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祺鹏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洛阳祺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