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02民初577号
原告:海东市乐都区紫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崖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3MA7534765D。
法定代表人:倪伯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章,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宁市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北川河东路6-2号1号楼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584979W。
法定代表人:袁勇。
原告海东市乐都区紫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市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海东市乐都区紫恒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海东市乐都区紫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余 富 海
审 判 员 :郑吉红
审 判 员 :郑长翯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孙苗苗
书 记 员 :李延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