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宁市城北区扩达石材经营部、西宁市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5民初6088号
原告:西宁市城北区扩达石材经营部,住所:西宁市城****石材区。
经营者:谢秉宁,男,汉族,1981年12月20日出生,个体户,住西宁市城****。
被告:西宁市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西宁市城**北川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袁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宁市城北区扩达石材经营部诉被告西宁市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宁市城北区扩达石材经营部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市城北区扩达石材经营部以被告西宁市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货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宁市城北区扩达石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8元,减半收取1589元,由原告西宁市城北区扩达石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周  国  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登科
书 记 员     左蓉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