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宁市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三江沃土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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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青2821执145号

西宁市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三江沃土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西宁市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三江沃土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青2821民初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54400元,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16元.
经本院执行,现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到位人民币54400元,并支付本案执行费716元。至此,西宁市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青2821民初55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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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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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二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