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5民初3662号
原告:***,男,1978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圣华,男,1962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被告:西宁市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北川河东路6-2号1号楼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袁勇,该公司经理。
被告:康恩宽,男,1968年4月20日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原告***诉被告西宁市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康恩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许 洁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黄礼丽
书 记 员 温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