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2民初5482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西宁市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西宁市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袁勇。
原告**与被告西宁市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马雪莹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卢丹洁
书记员 韩美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