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威环民初字第2542号
原告安心。委托代理人***,山东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牛。
被告乳山益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心与被告谢*牛、乳山益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心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