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83民初4474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乳山建和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告乳山益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乳山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室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前程。
地址威海市环翠区青岛北路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乳山益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室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