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益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乳山益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0民终1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乳山益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东山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张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琳琳,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朝鲜族,住乳山市。
上诉人乳山益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乳山益正公路公司)与被上诉人***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乳山市人民法院(2019)鲁1083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乳山益正公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违反法定义务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乳山益正公路公司已经尽到了审慎义务,不存在过错。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埋设的电缆未经规划部门、电力部门的许可,也没有在埋有地下高压电电缆的路面上设置永久性标志,其行为违法且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乳山益正公路公司根据建设单位乳山市交通运输局提供的相关图纸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工程开工后,***作为电缆的管理者也没有到现场告知乳山益正公路公司,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
***答辩称,其建设的养猪场手续齐全,埋设的电缆是380伏的动力电,当时由供电所进行监督施工,个人不可能私自安装。乳山益正公路公司施工时挖坏涉案电缆,当时***要求其修完路以后再恢复,乳山益正公路公司也同意,但后来又不予认可。***的实际损失远高于鉴定数额,但考虑到诉讼成本就没有提起上诉,故接受一审判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乳山益正公路公司赔偿水管修复费用12100元、电缆修复费用14562.5元、人工费3500元,合计30162.5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乳山益正公路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2017年夏季,乳山益正公路公司修建到根见村到凤台顶公路时,将***铺设的部分电缆、水管等毁损。***为确定其损坏的电缆、水管的现价值及铺设人工费、机械费,向一审法院提出鉴定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威海市恒信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此进行评估鉴定,该单位于2019年11月12日出具鉴定意见书:1、涉案被损坏部分电缆的现价格及铺设人工费、机械费合计为5350元;2、涉案被损坏部分水管的现价格及铺设人工费、机械费合计为480元。***支付前述鉴定费用3000元。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提交的猪场营业执照复印件、关于***经营养猪场的批复文件、***承包荒山的合同、***用电申请表及缴纳电费单据、***购买电缆和水管的收据、现场视频材料、鉴定费单据,乳山益正公路公司提交的民生办回复单、村委会证明、乳山益正公路公司职工出具的书面证明、照片、修复电缆和水管的收据,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卷为凭。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修建涉案公路路段时,应当注意村民用电、用水设施的安全保护,但因为其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导致***的电缆和水管被毁坏,乳山益正公路公司的行为存在过错,因此应当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过鉴定***的涉案损失数额合计为5830元,***要求乳山益正公路公司赔偿该部分损失,予以支持;***为确定其损失支付鉴定费用3000元,这也是因为乳山益正公路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该项鉴定费用应当由乳山益正公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乳山益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涉案损失5830元;二、乳山益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鉴定费3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负担385元,由乳山益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5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建设的养猪场位于农村地区,并不属于城镇或城市规划区,其于一审中提交的营业执照、经营猪场的批复文件、用电申请等相关证据证实其建设养猪场办理了相关手续,并非系非法建设。乳山益正公路公司施工时将***为经营养猪场所铺设的电缆、水管等设施予以损坏,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相关损失业经鉴定机构予以评估。该公司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乳山益正公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元,由乳山益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金永祥
审判员  郭庆文
审判员  侯善斌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赵娟
书记员唐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