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83民初4***0号
原告:吕桂喜,男,1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一,乳山三顺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乳山益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东山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吕桂喜诉被告乳山益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桂喜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桂喜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桂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桂喜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